今天,是言論自由日。
2013年,我與一起在許多社運案件共同打拼的律師們,創立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雪谷是蔣渭水的字,南榕是鄭南榕的名字。
我們的期待,就是希望台灣這塊土地上,能有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雪谷雖寒,卻有南榕,這是一百年來,台灣人民追求獨立自主,代代相傳的使命。
早上,我和 立法委員 陳椒華、 王婉諭及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一起召開記者會,呼籲朝野應支持並盡速通過《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以實際行動,來向鄭南榕先生致敬。
蔡英文總統於2008年時承諾要修改集遊法,大法官釋文第445號、第718號,都已經宣告現行集會遊行法違憲。民進黨也於同年提案修法,廢除禁制區,把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這是台灣各界、跨黨派的共識。
然而,在第九屆的立法院,集遊法排審4次、協商2次,時代力量黨團也曾提出26次變更議程增列討論事項的動議,仍未能完成修法。12年過去了,集遊法仍然限制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台灣不該再有這麼落後的集遊法,這是第十屆立法院不能迴避的功課。
致敬鄭南榕先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制定集會遊行保障法,落實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時代力量來自街頭,所以時代力量不會忘記。
#三一二 #自由時代 #創刊日 #鄭南榕 #本刊文責一律由總編輯鄭南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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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違憲 在 我是台灣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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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率先提出「罷免立委韓國瑜」
1996年飛彈危機「親自出海闖入中共飛彈區」抗議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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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違憲 在 集會遊行法事前許可制被宣告違憲?不!那只是空歡喜一場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的聯合報有一篇以「集遊法採許可制大法官認違憲」為題的報導,內容提到在最新出爐的釋字第718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現行集會遊行法的事前許可制是違憲的。 ... <看更多>
集會遊行法違憲 在 20130613公視中晝新聞-集會遊行法違憲苦等大法官釋憲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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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違憲 在 Re: [問題] 集遊法的釋字445和釋字718有什麼不同?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pinkidd (pinkid書念不完了)》之銘言:
: 最近新聞包圍中正一分局的事
: 關於集會遊行法的爭議
: 大法官釋字445和最近的釋字718
: 都說到緊急的集會採許可制是違憲
: 但這二個釋字看起來內容都差不多
: 為什麼對同一件事大法官會解釋二次??
: 這二個釋字有不同的地方嗎?
: 謝謝
https://0rz.tw/ISaRs
87.1.23 釋字第 455 號解釋所論述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本(718)號解釋將之區分
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
◎第 445 號解釋所論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當時集遊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
所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所為集會、遊行(解釋文第 3 段末
段參照)。該解釋並指明,許可制於上述情形「殊無適用之餘地」(理由書本院理
由之第 9 段參照)。
◎本(718)號解釋所論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係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
關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
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
一、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445 號 解釋審查 之條文 :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77.1.20 訂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一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 445 號 解釋結論:
許可制合憲,惟因天災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之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適用
餘地。
第 718 號 解釋審查條文及結論:
1.因條文無修正,本號解釋審查條文同第 445 號解釋。
2.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屬立法形成自由。因此第 445 號解釋
肯認許可制合憲。
3.對於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要求須經事前
許可,已屬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
二、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第 12 條第 2 項
第 445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81.7.27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於 2 日前提出申請:(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未審查,略。
第 445 號解釋結論:
對此偶發性(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集會、遊行,不及
於 2 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殊無適用
餘地),亟待檢討改進。
第 718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91.6.26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
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
依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
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第 718 號解釋審查結論:
就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
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 24 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就自發聚集之偶發性
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
之義務,與釋字第 445 號解釋「殊無適用餘地」意旨有違。
三、第 718 號解釋總結:
為維持社會秩序,於緊急性及偶發性情形非不能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手段,故有
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相關部分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第 445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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