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工作不分性別都應受到保護
#釋字807號後續修法很重要
#應兼顧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洪申翰 Sun-Han、林宜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一起主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及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和數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行政部門一同討論。
被大法官宣告失效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女性及母性健康,但因為採取「消極保護」的設計,反倒 #限制了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權利,也強化了加諸在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可能造成 #就業歧視。
上個月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當時我便發文(詳見:https://reurl.cc/pxyx3a )表示,認同這號解釋所傳遞的性別平等意旨:教養子女、家庭照顧,是 #所有家庭成員應共同分擔的責任;以及,為了維護身體健康而盡量 #避免夜間工作,更是 #不分性別全體勞工的需求。
讓人遺憾與憂慮的是,釋字807在宣告條文立即失效後,反而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此外,還有勞工集體協商權恐被弱化的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夜間工作公約、勞動部的數個法規及指引都顯示,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的健康有不良影響,#不分性別。
因此,大法官釋字的後續效應,不應該是所有勞工雖不會被禁止夜間工作,但也失去相對應的保障。而是所有於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受到保障。
#個別勞工難以和雇主對等協商
#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權
第49條第1項的失效,也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夜間工作條件上的集體協商權。
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內關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夜間工作有同意/不同意權的規定,有以集體意願取代個人意願的疑慮。
但是實際上,已經有多個團體、專家,包括今天多位與會者都指出,個別勞工在法律上的拒絕權,從來沒有被取代。就算工會同意夜間工作,勞工仍可拒絕。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理論上如此,但面對資方提出夜間工作的要求,勞工常常很難真的拒絕,所以才更需要 #工會 的保護,不管是協商保障安全健康的措施,或是集體拒絕夜間工作。
後續修法,必須強化 #集體協商的力量,才能真正保護勞工。
至於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還必須處理,最終如何透過法制上的設計及強化,實質保障個別勞工行使「拒絕權」。
#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應特別保障
勞動部官員今天公聽會現場再三聲明,雖然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可是第5項禁止懷孕、哺乳期間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條文,效力仍在。
但為完善夜間工作的整體機制及配套規劃,後續修法仍須確保對懷孕、哺乳期間勞工的保護。如何操作及落實,還需要更多討論。
#勞動部應盡速盤點相關法規
#提出修法草案
#快速填補夜間工作勞權真空
感謝今天一同與會討論其他學者與團體:邱駿彥教授、洪惠芬教授、胡博硯教授、邱羽凡副教授、張鑫隆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間都這麼努力了,我期望勞動部能盡快提出修法計畫,補上夜間工作保障的空窗,做勞工的後盾。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意旨,應該是讓不分性別勞工平等地被保障,而不是不分男女平等地被剝削!要使台灣勞動法規真正實踐平等權的精神,我們還需繼續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香港,工會的力量並不顯著,雖然有條文禁止企業以因「組織工會」為由解僱員工,但避開法例規管輕而易舉。 二○○五年,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一宗僱主以間斷式短期合約的判辭明言批判——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在本質上是有利於僱主的,工人往往不夠力量跟僱主討價還價。而港大法律系學者Rick Glofcheski,亦曾...
集體協商的力量 在 不假掰讀者過日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可能有不少人小時候經過收垃圾的人時,會聽到長輩說:「如果不好好念書,以後就會像他一樣。」但是你們知道在瑞典最強勢的工會是哪一個嗎?沒錯,就是斯德哥爾摩的垃圾清潔工會,每一個垃圾清潔隊員的福利和尊嚴,都在這裡被保護得妥妥貼貼。
勞工的可替代性是無法避免的弱點,註定在勞資雙方中處於下風,越是基層的勞工越是如此,因此垃圾清潔隊員往往被視為社會中弱勢中的弱勢。但是他們知道,所有的清潔工只要團結起來一天,就足以癱瘓整個斯德哥爾摩,這就是集體協商的力量。」
https://news.readmoo.com/2019/10/14/union/
集體協商的力量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香港,工會的力量並不顯著,雖然有條文禁止企業以因「組織工會」為由解僱員工,但避開法例規管輕而易舉。
二○○五年,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一宗僱主以間斷式短期合約的判辭明言批判——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在本質上是有利於僱主的,工人往往不夠力量跟僱主討價還價。而港大法律系學者Rick Glofcheski,亦曾經表示,本港的勞工法例的保障都非常弱,而又很多條文亦已過時。
在回歸後港府旋即廢除的法例,其中一條就是「集體談判權」。雖然這條法例能趕及1997年6月27日立法局通過,但就在數個禮拜後,於7月16日就被中方單方面成立的「臨時立法會」凍結,更在10月廢除。因此條例被戲稱為「最短命法例」。
集體談判權作為《國際勞工公約》下的核心勞工權益,讓僱員有權透過工會作為代表,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釐訂工作條件及福利。扭轉企業與逐個逐個工人商議,工人處於勢孤力弱的地位。
此外,現時工人申訴時往往因繁複的程序而中途放棄,條例亦讓工會能代表工人進行相關程序,避免工人因要「搵食」而只可選擇中止申訴程序。
當時的條例訂明,僱員人數超過50人的企業,若工會在企業內會員人數超過僱員人數15%並取得超過50%僱員的授權,企業必須就工時﹑工資等問題與工會談判,工會可代表會員與企業簽署協議。
雖然工會的地位在條例下有所上升,不過當年支持凍結法例的就有工聯會...
我們就此曾向工聯會專頁查詢,而訊息亦顯示為已閱,但在短片刊登時未有收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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