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位土生土長,在溫良恭儉讓的友善環境中長大的都市小孩而言,「狼性」是種令人感到害怕、卻又不得不去學習的生存技能。都市裡住的大部分都是被馴服的小動物,就像是小王子馴養的那隻狐狸一樣。而要讓狐狸變成狼的唯一方式,就是讓他回到野生的森林裡,為了生存,他終將改變。
老闆決定把我野放時說了一句話:你不夠狼性,沒法帶起整個業務團隊⋯⋯
◆
在決定轉身離開的同時,我開始跟進公司不久的人資阿零討論起了「資遣權益」,她長得真的很像新世紀福音戰士裡的凌波零,身上流露著一股獨特的氣質。阿零也是個北漂青年,我問過她為何決定一個人辛苦地留在台北工作?她只淡淡的回答我:南部沒有資源、更沒啥給年輕人機會的好工作。阿零到職後包辦起了公司除了人事之外的一堆奇怪工作,我覺得她很神奇,總是默默地幫主管們處理那些飛在天空的事,簡直無所不能。
在快速確認完法條內容後,我提出了以下五點要求:
1. 預告期薪資:依照勞基法規定,工作1年以上、未滿 3年需發放 20天。
2. 特休折算薪資:未休完的全部特休,得全數折算為薪資發給。
3. 資遣費:每滿 1年發給 0.5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實際年資計算。
4. 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領取失業給付使用。
5. 提供「服務證明書」:下一份工作時使用。
在阿零的協助下,隔天一早就收到了公司的回覆,順利且幸運的完成了勞資雙方的協商。換算下來,我除了幫自己多爭取到了一些接下來的生活預備金、也可依照每個月繳交勞工保險金的權益,在正式離職後至離家最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1. 給付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但勞工離職退保時如果已經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則可以發給9個月。
2. 給付金額:依照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發給。如果申請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沒有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有一人會依照上述的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最多可加給至20%。
3.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如果有找到下一份工作並且累積投保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領取尚未領取之失業給付金的一半,作為獎勵。
45歲的我依照以上的規定,最多將可申請到「平均月投保薪資」80% 的給付金額,並且最長可達 9 個月。這替我慌亂不已的心打了一針鎮靜劑,也讓我更有信心可以好好的度過未來這段找新工作的艱難時刻,從容地替自己找到人生的下一段幸福。
*如果您因 COVID-19 不幸跟我一樣失去了工作,需要支持協助或是諮詢討論,歡迎隨時留言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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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馴服的狐狸終究還是離開了渴望愛的小王子,離開前他微笑的說:
「一個人只有用心去看,才能看到真實,因為最重要的東西只用眼睛去看是看不見的。人們已經忘記了這個道理,可是,你不應該忘記它。你現在要對你馴服過的一切負責到底。你要對你的玫瑰負責⋯⋯」
【上班族都該領悟的道理】
所有的大人都曾經是小孩
雖然
只有少數的人記得
#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
#權益篇
#資遣 #失業給付
*圖:《小王子》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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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勞基法 vs 薪資計算 vs Exce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客戶常問, 資遣通報日期與預告期間計算方法分別為何?
往往對最後需資遣通報的日期與
需預告員工的日期或離職日、退保日不知如何計算?
甚至因計算錯誤而被主管機關罰三萬元。
有簡單的計算方式說明嗎??
簡單說明如下:
舉例說明:
某員工工作滿6個月,雇主預定在107年9月11日(即員工在職最後日)資遣該員工。
1.預告日期:
預告日:8/31日 預告日+(預告天數+1)日=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預告期間:9/1日~9/10日 (預告天數10天)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8/31日+(預告天數+1)日=8/31日+(10+1)日=9/11日
離職日-(預告天數+1)日=預告日 9/11日-(10+1)日=8/31日
2.資遣通報日:
離職日:9/11日
離職生效日:9/12日 (算法1.離職生效日9/12為第一日往前算10日,9/3日為最後通報日)
最後通報日:9/3日 (算法2.離職日9/11 減 8日=9/3)
如需了解詳細說明與函釋 , 請連結下列網址說明
https://www.gisin.com.tw/blog/6084474
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資遣費一次上手算!但希望永遠用不到的便利貼】
群創光電上禮拜五(5/18)傳出資遣72人的新聞,據報載群創已向主管機關申報資遣。
雖然沒有民眾來做法律諮詢,不過也以這次的資遣事件來解說一下,突然被告知資遣的時候,可以爭取的離職金內容有什麼。
一、預告期間:
1. 被告知資遣的時候,理應要有一個緩衝期間,就如同我們自己申請離職時,必須提前告知老闆一樣的道理。而這個在勞基法規定的一定期間如下:
(1) 年資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老闆應於10日前預告。
(2) 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 年資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2. 這個期間的重要性在於,在這些預告期間當中,被資遣的員工可以請有薪假出去面試,一個禮拜最多可以請到兩天,讓勞工可以盡快的找到下一份工作,生計不會因此受影響。
3. 若老闆是要勞工立即走人,而沒有這個緩衝期間,老闆也必須給足這些預告期間的薪水。
二、加班費、補休、未休完之特休假:已經加過的班,當然要計算加班費!除次之外,還沒休的補修和特休也記得要換算成薪資跟老闆要。
三、資遣費:
算資遣費之前,首先要算的是平均薪資,也就是離職日往前推六個月應領薪資的平均。
實務上我就曾看過有些老闆會以扣掉員工勞健保自付額以後的實領薪資計算平均薪資,非常的不合理也不合法!
另外更常發生糾紛的是雇主時常以其他名目,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等扣除後再計算平均薪資,但只要符合「經常性」以及「對價性」(有付出勞力就會有錢)的特性,就應計入工資。
接著再以年資計算可以領多少資遣費,原則上新制退休金上任後,每滿兩年的年資可以領一個月的平均薪資做為資遣費,以此類推。完整的計算方式是:平均薪資×1/2×【年+(月+日÷30)÷12】,算出來的這個數字(法律上稱之為基數)再乘上平均薪資即可。
*例如年資是3年6個月又15天的話,平均薪資為30,000元,資遣費的計算就是:30,000元×1/2×【3年+(6個月+15天÷30)÷12】=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當勞工是非自願離職,也就是被資遣的時候,依法可以請求老闆開立一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裡面也要寫明老闆是用哪一個法定理由來資遣員工。
勞工朋友們可以再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再去申請最多六個月失業津貼,失業津貼的數額則是以資遣前的六個月「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以上所說的是新制退休今上路以後的資遣費計算方式,適用舊制退休金的朋友,其實就是把平均薪資後面的1/2拿掉(其實就是拿比較多)。
*從看到新聞到出來這則便利貼的時間大約只有一天,如果沒有超強設計師撐著我,我也趕不出來。所以如果有更進一步的問題需要詢問的話,歡迎攜帶相關資料來預約法律諮詢,讓我有機會可以跟您做更進一步的說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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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到職未滿三個月,可不可以不交接直接走人? - 工作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 就直接不去了?我的建議是,最好不要如此,以- 工作,離職,交接,勞基法,試用期. ... 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約定延長或縮短離職預告期之效力 ... ... <看更多>
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Re: [心得] 離職預告期與薪水計算問題-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ekeceke (ceke)》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在目前的公司服務已達5個月,因為找到其他工作機會而決定離職。
: 我在3/9提出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日期為3/19。
: 我的職位沒有什麼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但上週提離職時有和老闆
: 表示我願意做到離職日期當天,老闆也表示同意。
依照勞基法,你必須提前十天提出
於是你訂下的離職日期為3/19
所以提出日期03/09,離職日期03/19
: 然而今天下午老闆找我談話,他說他諮詢了解《勞基法》的人,
: 對方跟他說既然員工沒有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那麼就可以直接請員工離開
: 並且因為我不是被資遣或是開除,所以離職預告期間他可以不用付我這段時間的薪資。
: 雖然後來他說他願意支付3/9~3/15(還有一些工作需要明日才能完成)這段期間,
: 但3/16~3/19我就不能要求給付。
這一段我看到的是老闆想要提前你的離職日期
想從你提的19號提前到15號
如果你同意了,那麼他當然可以不用付你16~19的薪水
那如果你不同意呢?
1.你就繼續上班到19號。
2.你16號就不用來了,但他還是要付你薪水到19號。
: 我在離職前查詢了版上的相關文章,根據規定雇主應該是要給付
: 員工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即便我是自願離職。
沒錯
但這應該是指員工在預告期間仍在工作的情況
另一個情況是
例如老闆資遣員工,並要給予員工一定日期的預告期間
但老闆就不想看到這名員工,叫他明天就不用來了
這種情況就屬於老闆同意員工不用到公司上班,但仍然要給付預告期間的薪水
: 可是我剛才查詢了網路上的其他文章(法律事務所),也有版本表示員工
: 如果是自願離開的話就不能要求雇主給予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
我認為是這種情況
員工:老闆我要離職
老闆:那你裡就做到今天就好,今天離職,明天可以不用來了
員工:好!
員工:阿對了預告期間的薪水...
老闆:你剛剛自己放棄啦?
: 因為認知上有差距,所以我和老闆表示不然明天直接撥電話給台北市勞工局諮詢。
: 想請問版友我這樣的認知有錯誤嗎?還是說我應該就直接做到
: 明天就好,也不用打電話諮詢?
: 工作上的關係是蠻開心的,也不太想為了這個把關係搞僵,但我是覺得如果
: 是法律上保障勞工該有的,那麼就該爭取到底。
: 麻煩版友給予意見和解答了!謝謝!
總結來說,老闆的行為不違法,也很正常
但你也有拒絕的權利,你就自己衡量需不需要爭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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