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國群山遭移山,速修法規保台灣!」
#比扯鈴還扯的故事
🔊 虹安今日召開記者會,針對原本由我國工研院技術轉移並投資入股的「瀚薪科技」,於今年2月初清算解散後,卻在中國大陸出現了產品內容歷程幾乎一模一樣的「#上海瀚薪科技」,原核心團隊包括總經理李傳英更到上海瀚薪科技發展,虹安認為,台灣瀚薪解散並非單純的新創投資失利,背後很可能涉及我國產業核心技術與人才外流等重大 #國安漏洞。政府出資研發技術還入股新創,卻對於暗渡陳倉的團隊無力管理與防堵‼️
➡️ 瀚薪科技是一家由台灣工研院團隊創立的半導體晶片設計公司,主要產品正是近來最熱門的第3代半導體 #碳化矽(SiC)功率半導體,對未來的電動車、電動巴士產業發展至關重要。2013年以工研院電光所研發團隊為核心,成立了瀚薪科技,除了取得碳化矽技術移轉外,還由工研院完全持股之「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投資。
其後數年工研院將瀚薪視為 #技轉育成新創之典範,除了在2015年的總統府月會中報告,還曾入選2018年工研院出版的《#創業超新星》。今年初公司黯然解散之外,原班人馬居然在大陸風光掛牌,除了核心團隊、公司名稱之外,連商標都一樣,差別只在股東由台灣政府所屬法人變成大陸財政部所屬基金。
過去三年平均來看,#工研院每年約取得經濟部80億元委辦或科專計畫預算補助,所執行出來之研發成果,怎可 #淪為對岸彎道超車之助力?
更弔詭的是,除了台灣瀚薪與上海瀚薪同名同姓同團隊之外,本來登記於新竹的瀚薪科技解散之後,原地成立了僑外資的「#凰騰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負責人與瀚薪科技一樣,連人力銀行的徵才頁面也使用相同的商標與公司網址,也不諱言以「瀚薪」品牌為主軸。令人不禁質疑,台灣瀚薪赴陸成立以及外資來台成立凰騰公司,其間的金流與技術的移轉,真的完全無法可管嗎?
➡️ 從日前智芯科技、芯道互聯合作組織挖角團,到這次瀚薪解散、跨海重生等案,已可見到我國的半導體護國群山,正遭逢挖角移山,#應保護我國科技業競爭優勢的法規機制,包含:#營業秘密法、#經濟部投審會、#科專成果境外實施條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清單,#四大關卡全數失靈!
虹安呼籲政府相關部會盡速檢討加強防護機制,除了修法防堵智慧財產權漏洞,更要積極訂定哪些技術會被列為涉及台灣國安的關鍵技術以及相關的認定標準,讓廠商以及司法機關都有更清楚的規範可以依循,以保護營業秘密和關鍵技術,從而達到事前預防,事後追訴技術流出的可能性。
➡️ 虹安從去年到今年多次質詢經濟部、科技部:到底什麼時候要更新與建立屬於台灣自己的「#基礎科技關鍵技術清單」以保護我國高科技產品與經濟命脈?而經濟部和工研院更應該對瀚薪案所揭露的問題作出檢討報告。
現場出席的 #工研院 技術移轉法律中心執行長王鵬瑜說:「我們是真的很痛心,好幾個晚上都沒睡好覺,尤其看到自己的同仁在台灣發展不好,卻跑到中國去!我們一定是要求保密!如果李傳英還同時兼職的話,一定有背信罪。」
而 #投審會 劉佳佳專員表示,經查上海瀚薪為純大陸內資企業,凰騰則是經核可無陸資之外資企業。#技術處 楊傳國專門委員則說明,目前已有貿易法、經濟部研發成果歸屬運用辦法、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許可辦法、科技部的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科技基本法、營業秘密法等多元機制,李傳英若未經申報或陳報董事會即前往對岸擔任董事,亦可以背信罪追訴。
如果只有事後的調查與追緝卻又無法定罪、達不到嚇阻效果,台灣的技術優勢總有一天會流失殆盡。速修法規保台灣,已經是刻不容緩的第一要務!💪🏻
#感謝媒體報導 🙏🙏🙏
民視新聞 - 「瀚薪科技」解散 變「上海瀚薪」原班人馬起死回生 中資蠶食鯨吞早有前兆?
https://youtu.be/uSe2QO_4LzE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322F02M1
信傳媒 - 在台灣解散後竟在中國上市 高虹安:半導體護國群山 正遭逢挖角移山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6431
央廣 - 政府投資半導體台廠解散西進上海 高虹安籲修法保台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94848
民視快新聞 - 中資挖台半導體人才 護國群山恐遭移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aBLMvJS3LU
自由時報 - 工研院投資瀚薪科技上海另起爐灶 立委憂:重大國安漏洞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474919
風傳媒 - 中資恐藉重點領域產學條例滲透大學?高虹安:投審會已有幾個失靈例子
https://www.storm.mg/article/3554827
中時 - 科技產業外移 立委高虹安:恐成國安漏洞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22002680-260407
預算管理辦法董事會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華視拿近億補助【假自製、真委外】黑手遮天!公然違法!
日前公視將花費4年58億來成立國際影音平台,但該計畫卻未經董事會審查,遭到外界質疑恐成政府大外宣管道,致使公視總經理、執行副總等三人同時請辭,引發各界譁然。國民黨團今(2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揭發同屬公廣集團的華視拿文化部9600萬元補助,卻違法私相授受,未經公開招標即私下委製節目經費高達8700萬,完全迴避監督、也不公開招標,將高達91%的補助預算,私相授受給5個節目製作公司。國民黨團呼籲政風單位必須主動調查,要求文化部對外說清楚、講明白,相關失職人員必須究辦!
首席副書記長林奕華表示,華視拿文化部9600萬元製作費卻沒有公開招標,戲劇都拍完了,才制訂相關辦法來解套,不遵守程序正義,根本上是踐踏民主法治的行為。林奕華指出,華視雖然今年5月經文化部核准頒布新準則,但就算不需要公開招標,也需要公開徵件,從頭到尾違法,即使最終「自製協拍」的戲劇有得獎,仍不應以結果論來忽略程序的不公。林奕華指出,公廣集團應屬於人民而非國家,公視要建立國際平台、華視拍攝戲劇沒有不好,但應該要合法、正當。
林奕華表示,華視拿了文化部補助的108年度台語頻道製作節目製作9600萬元經費,完全未依《政府採購法》以及「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就將動輒1、2千萬元的補助經費,私自授予資本額才200萬或250萬的製作公司。文化部明明有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卻自我閹割,同意華視用內部規約將委外製作硬拗成「自製或自製協拍節目」的狡辯解釋,讓華視得以假藉自製協拍之名,大行黑箱委外之實的離譜護航行徑,感到不可思議。
藍委李德維表示,過去常說「先上車後補票」,文化部和華視的作法,根本上是「下車才想辦法補票」,華視在回覆文化部要請領第2期款作業的補正說明中提到,過去在107年支用文化部補助的優質台語影音計畫經費時,曾委請臺灣銀行辦理公開招標徵案,因此在當時的6000萬元的補助款中,有5500萬元占9成1的比例,是透過公開招標徵案,但在108年度拿到9600萬元助款,卻完全沒有在台銀或是華視官網刊載公開招標徵案的訊息,就私自決定由5間節目製作公司朋分其中的8700萬元,如果這不叫黑箱,那什麼是黑箱?
李德維指出,雖然文化部曾發函質疑節目是否為華視「自製」,要求補正說明,但之後態度卻180度大翻轉,居然同意兩造在107年12月28日所簽訂的補助契約,可以適用近半年後才通過的新增《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2項:「藝文活動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更離譜的是,華視直到今年的5月21日才頒布了內部的「藝文採購管理規則」,根本無視其應受文化部108年11月21日發布「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的監督管理辦法」的監督。李德維呼籲政風單位即刻介入調查外,並請全民全面監督蔡政府的施政弊端。
預算管理辦法董事會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
先前,我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向司法院請教關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益。目前《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法律扶助需求,是原則不予扶助的。
也就是說,目前在法律扶助中,被害人和被告的待遇,並不對等。
但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中就提到,對於經濟弱勢的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的扶助律師,來協助被害人相關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目前的做法,明顯與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互相違背。
我們口口聲聲說要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難道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嗎?
事實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在 4 月犯罪被害人權利法制化的公聽會上已表示, 2月底的董事會上已決議修正這項規定,讓未來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在案情與資歷均符合法扶規定的情況下,可有法扶指派的律師從旁協助訴訟程序的進行,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法扶董事會決議的這項修正案,財務可行性評估每年預算將增加 2,943 萬元,這筆經費大約占法扶年度預算的 2 %。
我們認為這樣的經費負擔,是可行且合理的。
然而,這項決議至今已超過三個月,作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遲遲仍未核定。甚至,我曾兩次請司法院的代表前來辦公室說明,卻都得到各種迂迴的回應。
其中最讓人擔心的狀況是,司法院不排除主要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來擔任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律師。
這裡的「義務辯護律師」,指的是由法院編預算向各地方律師公會徵求向外部執業律師,加入法院的排班名單。實務上,義務辯護律師的酬金較法扶指派律師的費用節省,酬金和品質雖然不見得是正比,但過低的酬金,勢必會影響律師服務的意願與品質。
我想請問司法院,同樣是依《刑事訴訟法》指定律師協助,「協助被告的律師」是「法扶指派」,一件酬金30,000元;而「協助被害人的律師」卻要用「義務辯護」,一件酬金12,000-27,000元。
請問司法院,如此區別對待的理由是什麼呢?
更令人憂心的是,如果司法院認為「到審判程序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給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即可」,這樣的想法恐怕將造成被害人法律扶助資源的斷裂,也違背目前對被害人「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政策。
其實,目前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專案合作,提供專案扶助律師相關的教育訓練,例如:陪伴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溝通技巧。這也是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希望積極推動的。
我們也希望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彼此可以建立常態的「單一窗口」機制,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接觸犯保協會的服務時,便能對接到法扶的律師資源,減少被害人在不同單位之間奔波,也避免重複陳述造成的多次傷害。
還記得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雖然去年的修法依然沒有賦予被害人真正的訴訟主體,沒有增訂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及獨立上訴的權利,實質改變幅度不大。
但是,我想最起碼、也最基本的一個原則是,對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提供的支持資源與品質,應該要是平等的。
明天法扶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此進行討論,我們希望司法院代表能正視上述的問題,這也是去年世界人權日時,政府對外宣示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
我們希望不要只是口號,而是真正能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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