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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誰在縱容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
議事堂
2020.10.14 15:41
文:龔靜儀
2020年10月12日, 終審法院退休法官烈顯倫再次撰文批評司法機構,並在文章中直指日前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審理唐英傑案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時,原本只需簡單指出拘留命令是否有合法性,但實際上卻以長達25頁的判決書,去陪同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烈顯倫一針見血地直斥,香港法院程序缺乏約束,未能以一種普通民眾可以理解的方式去有效、清晰地作出判決,確保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為何部分大律師永遠沉溺的玩弄「文字遊戲」? 其實,每宗案件都會集中有一個或多個「爭議焦點」。 案中無需要爭議的地方,與訟雙方按理也不該再花費時間, 及沉溺在無謂的爭論中,浪費法庭的寶貴時間。 正因為部分大律師反覆地在各級法院,不停扡玩弄着「文字遊戲」, 將本來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審訊程序,拖長數倍;這些大律師背後的動機,究竟是否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 因而將大量與案中「爭議焦點」無關的內容,也帶上法庭?
在預備書面陳詞的時候,也因為可以利用無謂的內容,及多援引一些與案件的「爭議焦點」沒直接關係的案例,再加上長篇大論的討論及引述,從而將陳詞的內容及頁數增加,提高自己的收費。 這些法律觀點及案例, 對大部分客戶來說, 也是艱深難明, 亦難以分辨是否真正可以幫到他們勝訴。 不管怎樣,要是這些案件的大律師是客户自行付款私人聘用的, 便需要因為代表大律師花上較多時間在出庭應訊、完成書面陳詞及進行法律研究等方面,而支付出較多的大律師專業收費。
如果案件中的客戶是成功申請到法律援助的,大律師的專業收費便要由納稅人支付。也由於這些大律師在庭上無無謂謂、不着邊際、愈講愈遠的長篇論述,令到不少法庭時間被平白浪費了, 大大地打擊了法庭處理案件數目的效率, 也拖長了其他案件等候聆訊的時間。 另一方面,這類大律師的「文字遊戲」,也會不合理地加添客戶或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其實,要是法院把關得力, 那些大律師便不能夠再用這種「把戲」來賺取「不義之財」, 法院可以處理的案件數目,也可以大幅增加。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撰文中引述唐英傑訴香港特別行政區(Tong Ying Kit v HKSAR, HCAL 1601/2020,21/8/2020)一案,案中被告涉嫌於2020年7月1日在警方防線處瘋狂駕駛其威力強大的摩托車,結果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當時,被告背着一個背囊,上面插上一枝黑色旗幟,並印有「光時」的白色標語字樣。被捕後,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及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2020年7月6日,被告的保釋申請被總裁判官拒絕了,案件被押後至10月6日再次聆訊。8月3日,被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政府一方說明其遭拘留後不被釋放的理由,政府一方引用了7月6日總裁判官的命令來作為說明的原因。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他們共同的判決書中裁定:「毫無疑問,總裁判官享有《裁判官條例》第102條下的合法權力或權威……來下令將申請人羈押,等候下一次聆訊。由於申請人的拘留是依據裁判官在日常履行司法職能時所作出的命令,因此毫無疑問他的拘留有合法權限……上述討論足以處置本申請。」烈顯倫認為要是判決就此結束,理應可以完全有效地完成處理整宗案件。
不過,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卻在判詞中續稱:「出於對大律師細緻意見的尊重,我們將處理戴啟思先生提出的支持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接着,是長達25頁的判決書,分別援引了加拿大、英國、毛里裘斯、香港等多地的判例,還有聯合國關於毒品和犯罪的出版物以及《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指引》。法官在判決書第61段,提到了1967年一個從錫蘭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例 Liyanage v The Queen,兩位法官一方面表示這宗案例無助於申請人;但另一方面卻花上了長達兩頁的篇幅,去詳細討論該宗案例 ! 中國自古以來有一句說話:「面係人地俾,架係自己丟。」
若是案中的大律師在庭上及處理案件時,以一些似是而非、不着邊際的「歪理」,拖長案件的審理時間,及增加書面陳詞的長度及呈堂案例的數量,藉此多賺取一些金錢回報,法庭根本犯不着對其「處處維護」,更不用慷納税人之慨,去「予以尊重」,將那些「冗長兼離題萬丈的廢話」去美化為「大律師的精細意見」,再在庭上或判詞中予以「冗長乏味」的駁斥。因為此舉會替那些本應被立即拒絕的所謂論點「提供氧氣」,法院也會因而會為大律師畫出了一個「新的遊戲場地」,法官亦淪為了縱容大律師沉溺在法庭上玩弄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元兇,以一篇又一篇的「歪理」繼續去「挑戰法律」。
為何不少法官不能本着以真正的法律公義及大局為重,以一些斬釘截鐵的批評,如「 有關一連串援引的案例,未能協助到大律師代表一方的案情」、「 大律師的論據離題萬丈」等。如此一來,法官在撰寫判詞上的時間,理應可大幅減少, 如可以長遠地改善所有大律師這類的陋習, 對於改善司法效率,當然會大有幫助。另一方面, 如此「斬釘截鐵」的評語,更可以令到該等大律師的客戶,清楚知悉代表大律師是否真正地用合理、持平的論據去幫助自己勝訴。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文中亦進一步批評,唐英傑的代表大律師提出最離譜的觀點,可能就是《香港國安法》僅以中文公布,沒有正式的英文版本,而只有一個非官方翻譯版本,故國安法在港是「無法觸及」,並且無效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論點? 在香港,中文和英文都是法定語言,因此《香港國安法》不一定要有官方英譯版本。 代表唐英傑的外藉資深大律師如此的論據是否合情合理, 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CK Li
編輯:Dleung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320的網紅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Campus TV, HKUSU Facebook Page: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 【現場直播】2019年度周年大選中央諮詢大會 第五日 | Central Campaign for Annual Election 2019 Day 5 內容...
香港法定語言英文 在 Claudia Mo/毛孟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總結?我話://一國兩制,香港有別於大陸城市係英文仍然係我哋嘅法定語言。但喺立法會,我話林鄭「講大話」就被裁定為係「非議會語言」,但叫啲官係 liar 就可以,非常可笑//
我原文 本仲有一句:「 #講prevaricator就根本冇人理你」
#明報
香港法定語言英文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CRC專欄——兒童參與及香港觀點】
#K編從香港看臺灣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Hong Kong Committee on Children's Rights
✏️ #香港執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參與的權利的基線研究
#參加台少盟CRC國家兒少報告撰寫培力營隊為自己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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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這麼寫:
1.締約國應確保 #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 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 #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 #本人直接或 #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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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發布了有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參與的權利)的基線研究」,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也對此作出回應。在香港兒少參與同樣面臨與臺灣相似的困境,報告中的結論以及臺灣目前現況共同歸納出以下幾點:
🔺一、 #成人對兒童參與的想像缺乏察覺和意識
香港目前關於兒少政策及機制的回應,沒有一套系統性的回覆,當中也缺乏兒少參與的成分。同樣在臺灣的中央或各縣市的兒少委員會,往往針對兒少提出來的意見簡單回覆,對於兒少意見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成人委員的關切。除此之外,對兒少的參與想像,香港仍停留在舉辦「兒童權利論壇」諮詢意見、統整兒少想法;而在台灣,似乎只有在聯合國四年一次的審查中,才會積極聆聽兒少聲音,更少了系統性的對兒少日常意見的重視。
🔺二、 #諮詢意見只停留在政策制定的後端
往往一套與兒少相關的政策在即將落實前,才會想到徵詢兒少的想法,而過程也僅是徒留形式,對於兒少能參與政策制定的發想及過程仍十分保守。成年人的態度在香港及臺灣面臨相似情形,都認為「兒童是無能力的,他們並未完全成長,不可以依靠他們作決定。」然而在《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中,積極保障的兒少參與,就同時需要成人肯認兒少的能力,並可以為與其切身相關的議題發聲。若還是停留在政策落實前的形式背書,就只是徒留形式的參與而已。
🔺三、 #缺乏由兒少主導的政策參與機制
在臺灣現行的兒少代表機制中,由各縣市社會局承辦推選,進到相關的兒少委員會提供兒少意見。但在現場看到的是,兒少代表們在會議上的發言被計時,提案及臨時動議會被限制數量,產出結果同時又期待以成人語言的形式呈現,使得兒少代表們在委員會中處處受限,明顯未在友善環境下保障兒少主體性及積極保障參與。同樣在香港的文章中指出,儘管設有兒童事務委員會,但 #缺乏法定權力,兒少也無法直接參與其中,對政策參與機制仍有限。
👉從香港觀點到臺灣現況,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同樣面臨到兒少參與在落實上受到種種阻礙,除了大多成人不重視兒少參與的重要性外,發聲管道及實際成效也未彰顯結果。因此,香港的研究內容十分值得臺灣借鏡參考,在文章中也指出目前現況的因應對策,期待政府能積極重視兒少參與的重要,落實CRC在臺灣的具體承諾,提供一個更舒適友善的環境。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完整原文網址連結:https://reurl.cc/V6ln15
✏️The Baseline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CRC Article 12 in Hong Kong (Right to be Heard) (只有英文)可於此下載:https://bit.ly/3cKPZjy
✏️報告中文概要:https://bit.ly/30mDN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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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直播】2019年度周年大選中央諮詢大會 第五日 | Central Campaign for Annual Election 2019 Day 5
內容撮要:
(1230) 候選普選評議員將於1230-1330 缺席
(1241) 中央幹事會候選内閣蒼傲進場
(1245) 候選會長表示內閣蒼傲不會退選
(1248) 就有報道指候選內務副會長指候選會長「係鬼」,候選會長澄清「鬼」是指「老鬼」
(1252) 候選內務副會長指早前提及同情中國是指中國經常被誤解而同情中國
(1255) 候選會長重申內閣蒼傲不會退選
(1300) 候選內務副會長認為自己支持度不足是因為自己走在改變學生會的最前線,指有同學向他指現時學生會排外和歧視非本地生(racist)
(1308) 候選內務副會長認為將英語訂為學生會惟一法定語言能提升同學水平,而同學多說英語是"For the greater good for all students" ,希望同學更勇於說英文
(1312) 候選內務副會長表示重視非本地生的參與多於種族共融
(1319) 候選內務副會長表示並不清楚不同非本地生需要,會在稍後探訪相關團體
(1324) 台下會眾認為中央幹事會候選内閣蒼傲並不了解非本地生需要,批評中央幹事會候選内閣蒼傲分化本地與非本地生
(1333) 候選內務副會長表示自己經常不回應問題是因為自己太忙,表示已盡力
(1335) 候選內務副會長指明白在場會眾都不會投贊成票,所以會專注另外95%同學
(1348) 候選內務副會長形容現時學生會把非本地生逼到牆角
(1351) 候選內務副會長認為將英語訂為學生會惟一法定語言能解決Market failure(即可以用中文時便不會使用英文)
(1359) 台下會眾引用上海和台灣的例子,擔心將英語訂為學生會惟一法定語言長遠令語言消失
(1404) 台下會眾形容中央幹事會候選内閣蒼傲的語言政策有如語言帝國主義(Linguistic Imperialism)
(1410) 候選內務副會長表示不會就可能造成分化道歉
(1418) 舍堂要求同學作貢獻,令同學學業變差,從而令學生有心理壓力,影響心理健康
(1426) 候選內務副會長表示以中國為榮,因中國有長遠歷史等因素
(1430) 候選內務副會長香港不是一個民族,認為中國人與香港人沒有分別
(1435) 候選內務副會長表示中央幹事會候選内閣蒼傲會在校園推廣中文
(1440) 中央幹事會候選内閣蒼傲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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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2019年度周年大選將於一月二十八日至二月一日舉行。2019年度周年大選選舉委員會將舉辦中央諮詢大會,讓同學向候選人提出問題及意見,了解各候選人之政綱。是次諮詢大會將以廣東話及英語進行,屆時亦會向有需要人士提供即時翻譯服務。諮詢大會詳情如下:
日期:一月二十一日 至 一月二十五日
時間:下午十二時半 至 二時半
地點:中山廣場
是次諮詢大會將根據學生會評議會議事規則進行。
The Annual Election 2019 will be held from 28 January to 1 February. The Annual Election Commission 2019 will organize the Central Campaign for students to ask questions and provide comments to candidates. The Central Campaign will be conducted in Cantonese and English. Instant interpretation will be provided upon request. The details of the Central Campaign are as follows:
Date: 21 January – 25 January
Time: 12:30 – 14:30
Venue: Sun Yat-sen Place
The Central Campaign wi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ing Orders of the Union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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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官方網頁《語文學習支援》一文,竟然指廣府話為「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一個地方有97%人使用的語言非法定語言,這種事有在殖民地才會發生。當年英殖如是,想不到今日也仍然如是。
當年,即1974年,港人提出中文運動抗爭,逼使港英政府通過《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律第5章),訂明中文和英文是香港的法定語文。《基本法第九條》寫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惟此處只針對書寫語文,而非口語,即使一般情況下都是使用廣東話,但其法定地位尚未正名。
民意沸騰,眾怒難犯,教育局馬上為事件道歉,左報專欄作家竟指因為
廣東話的確不是香港的法定語文」,「廣東話是一種方言」。批教育局「致歉新聞稿」多餘,氣勢凌人。
名不正,則言不順,在此建議立法會議員提出議案,把廣府話與英文訂為法定語言,操普通話與客家話、潮州話人數相約,可定為輔助語言。為廣府話正名,當抱著廣東名將袁祟換「刁那媽,頂硬上」的精神方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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