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香港問責法》(前稱《香港自治法》),暫時未知白宮要求修改的部分包括哪些。不妨透過議案文本中的審述,重溫一下22年來香港的自治如何被中共蠶食鯨吞:
(1)《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闡明了某些義務,並承諾中國政府就香港的未來作出的承諾。
(2)中國政府根據《聯合聲明》承擔的義務已編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中,該條約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簽署並在聯合國登記。
(3)中國政府根據《基本法》承擔的義務源自《聯合聲明》,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轉入中國的國內法,並被香港市民廣泛視為實然的一部分香港憲法。
(4)中國政府對香港的首要義務是承諾,根據《聯合聲明》第3b段,「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外交和國防事務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責任」。
(5)《基本法》的若干部分,包括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都引用、加強和推斷了《聯合聲明》第3b段規定的義務。
(6)《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中央直轄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市自行管理的事務」。
(7)《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國應承擔額外義務,以確保香港的「高度自治」。
(8)《聯合聲明》第3c段指出,《基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進一步強調,香港「將被賦予行政,立法和獨立司法權,包括最終裁決」。
(9)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條第(8)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翻了香港終審法院關於居留權的裁決。
(B)據稱,香港政府曾多次在中國政府的建議下,將支持香港和中國民主人權者禁止入境。
(C)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詳細規定了對干預香港事務的限制,但中聯辦仍在:
(i)公開表示支持香港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候選人;
(ii)就香港政府的各項政策及與香港有關的其他內部事務發表意見;和
(iii)於2020年4月17日斷言,中國駐香港聯絡處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均有權……就香港和內地事務進行監督……」,以確保正確執行《基本法》。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通過法律,要求香港通過禁止對中國國旗和國歌的不尊重對待的法律。
(E)中國國務院於2014年6月10日發佈白皮書,強調了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轄權」,並指出香港必須由「愛國者」統治。
(F)中國政府已指示特工將綁架者帶到大陸,或以其他方式綁架了包括商人肖建華和書商桂敏海在內的香港居民。
(G)香港政府在中國政府的支持下提出了一項引渡法案,該法案將允許中國政府對在香港存在的任何個人提出並執行引渡請求,而不論其合法性如何。要求或在多大程度上損害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H)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言人說:「香港法律是否與《基本法》相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判斷和決定。沒有其他機構有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10)《聯合聲明》第3e段指出,《基本法》第5條進一步強調:「香港現行的社會和經濟制度將保持不變,生活方式也將保持不變。」
(11)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節第(10)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2年,中國政府向香港政府施壓,要求其在中小學引入「愛國」課程。
(B)中國和香港政府提議禁止討論中小學的香港獨立性和自決權,這侵犯了言論自由。
(C)香港政府規定,普通話而非粵語為香港學校的教學語言。
(D)中國政府和香港政府同意對每天向香港輸入內地移民實行每日配額,香港市民普遍認為這是使香港大陸化。
(12)《聯合聲明》第3e段經《基本法》第4、26、27、28、29、30、31、32、33、34和39條強調,法律將在香港確保人權及自由,涵蓋言論,新聞,集會,結社,旅行,運動,書信,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和宗教信仰。
(13)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條第(12)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3年2月26日,香港政府提出了一項國家安全法案,該法案將限制言論自由和其他受保護的權利。
(B)中聯辦已向香港企業施加壓力,要求不要在批評中港政府的報紙和雜誌上登廣告。
(C)香港警務處有選擇地阻撓反中港政府或其政策的示威抗議。
(D)香港政府拒絕為外國記者續簽工作簽證,據稱是因為接待了香港民族黨的發言人。
(E)香港司法部有選擇地起訴傘運領導人的案件,但沒有起訴2014年抗議活動中被指控使用過度武力的警官。
(F)2020年4月18日,香港警察部隊逮捕了14位知名的民主活動家和活動家,他們在組織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抗議遊行中發揮了作用,其中近200萬人團結起來反對引渡草案。
(14)《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主張,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應實行普選。
(15)中國政府多次採取了違反本節第(14)款所述義務的文字或意圖的行動,包括以下內容:
(A)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新的反民主程序,限制了採用普選方式選舉香港行政長官。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決定,該決定排除了2012年選舉中的普選權,並對何時以及是否實施普選權設置了限制。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決定,限制了香港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這是採用普選的條件。
(D)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取消了六名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E)2018年,香港政府取締了香港民族黨,並阻止了民主候選人的候選人資格。
(16)中國政府對香港的種種行徑(在香港附屬政府的支持下),已違反了本節規定的《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義務,據本節所闡述,已受到支持香港自治的香港人、美國人民和國際社會成員的深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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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好好研讀文本,雖然我們無權干預美國對港政策之「內政」,但我們能在訴求和行動上作出呼應,例如要求中聯辦撤出香港,以呼應法案對中聯辦違反《基本法》的多項譴責;證明中共干預和破壞香港選舉,舉證讓他們受到制裁等等。制裁對象也包括任何協助這些侵犯自治者管理資產和交易的中港銀行機構,懲罰有禁止用美元結算、禁止美企來往、禁止交易美股等等,銀行是時候趁這個空檔重審是否繼續為中聯辦人員和中港官員提供貸款、按揭或資產轉移等服務,否則將受到連坐制裁。最極端的情況,是連累所有客戶都無法買賣美股和匯美金。
大家好好消化一下吧。
作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哪一個政府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張超雄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工黨張超雄指《基本法》每日均不同,反問「咁點推廣?」指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今早稱中央應保留極特殊情況的管轄權,中聯辦又無中生有有監督權,詢問根據哪一條有監督權。曾國衛指《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稱授權者自然有監督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哪一個政府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中國民主的展現? #全國人大大揭密 〕
上週香港版本的《國家安全法》在中國第13屆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上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立法授權。
港版國安法被視為將侵害《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和高度自治,使香港淪為一國一制。
在持續關注香港情勢之餘,許多人也對通過這次立法的全國人大感到陌生,因此今天的專題便要帶各位壯士來認識究竟什麼是「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的地位
全國人大的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中國憲法規定,中央政府由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六個機構所組成。
在這之中,全國人大不僅是最高的立法機關,更是最高的權力機關,地位凌駕於行政與司法機關之上。
▌全國人大的功能
全國人大由近三千位人大代表所組成,一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身為立法權的象徵,人大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法律等。
除此之外,全國人大也擁有中央各機構的人事決定權,擁有選舉國家正副主席、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長以及任命國務總理的權力。
▌全國人大的實際運作
由於全國人大一年只開一次為期半個月的會,加上人大代表大多屬於「兼職」,缺乏專業背景,基本上沒辦法負起審議全國大小法案的責任。
因此閉會期間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行使職權,常委會成員由人大內部選舉產生,人大會議通常只審議特別重大的法案。
▌人大代表如何產生?
既然身爲立法的代表,中國也自詡人大制度扮演著民意「傳聲筒」的角色,因此全國人大代表是經由各省級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委員會透過間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來的。
為了保障「多元」的聲音,人大代表的組成結構有刻意達成形式上的多元。
不僅有政治菁英,也包含了工農階級、軍方甚至藝文界人士,也有對於女性跟少數民族的名額要求。
雖然形式上看似有展現民主精神,實則不然,能被選為人大代表候選人,通常都是經由中國共產黨內部精挑細選而來,有將近七成的人大代表是忠實的黨員。
▌遍佈各層級的人大制度
事實上中國的人大代表制度不僅侷限於中央,上至省或直轄市,下到縣級甚至是鄉鎮級的行政區,各級地方行政組織都有人大的存在。
較低級別的人大代表甚至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只不過候選人多半也是官方認可的人選,民主意義不高。
值得注意的是就連實際上不在中國統治範圍的台灣,也有全國人大的台灣代表團,由全中國各地和台灣有所相關的人所組成,每屆會選出十三名代表進入全國人大。
▌淪為橡皮圖章的立法功能
正因為全國人大的組成官方色彩相當濃厚,尤其在黨國一體的政府體制下,中國共產黨更是對於人大的人事擁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再加上人大真正的運作仰賴常委會,因此幾乎可以說全國人大就扮演著橡皮圖章的角色,爲黨和行政體系做出的決策進行正當性的背書。
因此全國人大會議的投票中幾乎都以民主國家難以想像的極高支持率過關。
▌誰投了反對票?
這次香港國安法的投票結果中,出現了一張反對票引發了相當多的關注,許多人不禁想知道是哪位「勇者」投下了反對票。
然而在全國人大會議的投票上,這些數量不多的「反對票」其實只是對體制的「妝點」,營造出符合民主的樣子而已。
什麼時候能投反對票?要投多少?什麼時候又一票都不能跑?都由領導階層來控制,因此多數的投票都能以95%以上的贊成率通過。
而若反對票或棄權的票數高於預期,就有可能隱含領導階層所要透露的訊息。
1992年表決三峽大壩工程時,參與表決的2633名人大代表中,只有1767票贊成,贊成率創下史上最低的67%,其背後就被認為隱含著黨政高層對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的不信任。
📍看完了本週對於中國人大的介紹,不知道各位壯士對於這個「神秘」的機關有沒有更加了解了呢?
你認為全國人大能否代表中國民主的展現?歡迎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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