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黨員朋友們好,我是第二屆決策委員補選候選人第32號的林佳瑋,8月25日開始投票,而這篇文章會是投票前,除了參選宣言之外,唯一一篇闡述想法的公開貼文。
🔺除了先前所發布的三點政見之外,我有幾點關於黨務的想法想要補充:
⭕️一、增修黨章,註明決策委員以及黨主席的職權。
黨章是黨的基本大法,我發現黨章中有註明黨代表大會、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地方黨部的職權,卻沒有決策委員會及黨主席的職權。
由於我不是創黨黨員,我不清楚當年是否是刻意不制定決策委員會及黨主席的職權,唯一我能猜想到的理由,就是試圖將權力組織扁平化。
然而,依照我過去的組織經驗(小自10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工會,大到3萬人的工會聯合組織),清楚載明決策委員會及黨主席的職權是非常必須的。
⭕️二、 增列決策委員及黨主席的罷免辦法
目前我們有決策委員的選舉辦法,但卻沒有決策委員及黨主席的罷免辦法,黨章中也沒有相關條文,這是十分奇怪的事情,這表示黨員將權力交付出去,卻沒有收回的機制。
而罷免是一件需要慎重以待的事情,條文化絕對是必須的,舉例來說,過去我所服務的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關於罷免理事長、理事及監事的相關事由及流程,就設有專章處理。
⭕️三、 公布決策委員出席率,並增列請假規則
對黨員公布出席率以及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我想這是所有組織要邁向公開透明的基本ABC,沒有什麼好說的。
另外,目前我似乎沒有發現關於決策委員會的請假規則,各位千萬不要認為這是一件無聊的瑣事,公出、請假、缺席,這都代表著不同涵義。
以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章程為例,第35條明定,不克出席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會議召集人請假,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兩個會次即視為辭職。
這些看起來微不足道的規定,代表著被遴選上的決策委員或黨代表們,必須對民意負責。
🔺關於選舉過程的幾個想法:
⭕️一、 是否要修改黨代表、決策委員及黨主席的選舉方式?
目前時代力量是黨員直選黨代表、決策委員,再由決策委員推選黨主席。近日有不少候選人提出黨員選舉黨代表,黨代表選出決策委員,再由黨員選出黨主席。
不管是哪一種選制,都有其利弊得失,我參與過的組織,兩種選制都有,我沒有特別的建議,但我會堅持修改選制前,務必要辦理實體的說明會,不能只是決策委員會討論後就送代表大會,因為這涉及重大權利義務變更的黨章修正。
⭕️二、 聯合參選好不好?
志同道合、擁有共同價值的人,本來就會群聚在一起,這是人性,否則為什麼我們要在黨內奮鬥,面對黨外挑戰時也互相承擔?互相拉抬也是重要的選舉方法,本黨公職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也都會找黨內知名人士合照站台、掃街拜票,所以我並不認為聯合參選有什麼問題。
然而,要質疑的是,聯合參選會不會到最後只剩下捍衛派系利益,這是我反對的事情。
⭕️三、 實體見面會的重要性
路線與價值的辯論是不可能在網路上進行的。
網路基本上只有一個功能,就是資訊告知。所有在網路上的討論都很容易淪為片面的資訊散播,然後充斥著各自的解讀、投射與誤會。
實體見面會,是我在這次選舉中想要實踐的方法,我會在網路上提出我的各式主張與想法,黨員們或許有各種不同意見與猜測,那麼請讓我們來面對面討論。
⭕️四、 千萬不要選到親者痛、仇者快
這是黨內的選舉,既然會選擇加入時代力量,必然是具備相同的價值與理念,殺到刀刀見骨實在沒有必要。
砍殺人的力氣,我們都該用在反對勞基法修惡(以及其他垃圾法案)上。
🔺綜上所述,這次我的選舉方式:
一、 我不會與任何人聯名選舉。
二、 我會辦理實體見面會,取代網路。
三、 除了時代力量官方網站的黨員提問之外,我不會在網路上回答任何問題
堅持實體溝通,不流於網路片面的資訊傳達,我要透過這次選舉來實踐新的方法。
在「新政治」這三個字快要淪為網路造謠跟抹黑放話的代名詞之前,還來得改變。
這次的決策委員選舉對我來說,沒有非上不可的壓力,我只是想要走一條不一樣的路,拋磚引玉,就我過去的組織經驗,刺激更多想法。
因此,大家趕快來報名我自辦的政見說明會吧!不要讓我覺得孤單覺得冷XD
➡️時間:8月23日下午三點
➡️地點:另行通知,不是在台北,就是在桃園,依人數而定。
➡️報名表單:https://reurl.cc/OqqpKX
最後,我會唯一推薦一位跟我相識長達8年的決策委員候選人,體重低於70公斤,敬請期待。
黨員直選黨代表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黨員大會建議及討論】
#遇到問題就要解決問題,身為「#理工人」喜歡「#系統化」依法解決問題。
「方向不對努力白費」!「方向正確,事半功倍」!
🔴「#黨員大會」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1️⃣#場地限制及法定人數規定:註1
#法定人數規定:
依照政黨法及民眾黨章程關於表決權數的規定,民眾黨如果要透過本次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並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之職權,至少需要有#6千名黨員出席(#含委託書),並有4千名出席黨員(#含委託書)同意,才能修改章程。否則民眾黨只能每年度召開規模達6千人以上的黨員大會(若出席人數不足,其召集亦屬無效)。
#場地限制問題:
#可及性高場地:依目前開過5000-1萬人的經驗「#全國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丶台北典華丶王朝飯店⋯⋯⋯
2️⃣#冗長計票時間
若採#「#傳統唱名計票」,可能長達"#20-24小時(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
3️⃣其他:#數位化投票/#網路投票
目前內政部民政司,「#數位化的投票」研議討論中,尚可能不可行。(全國各大公會能"#網路投票"大家就早作了,醫生丶律師丶建築師丶會計師,能的話早就作了,更何況"律師"今年「#全律會」,目前都只能採現場「#實際投票或是通訊投票了」!若是黨章修正案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丶監控監察團,送內政部核備,之後才可能實施。
4️⃣ 「#通訊投票」可以?但要先制定辦法、公告。
5️⃣「#海外黨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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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流程及可採辦法(時間緊迫大家集思廣益)
♦️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
1.黨員大會 #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出席意願)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3.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
4.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
5.黨章修正研議
6.目前黨「#完成法人化」了 ? 9/16必須完成
7.建議新增各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辦法,分權分職管理。
8.其他:#性別平等議題融入黨章(國際趨勢)…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
3.統計參與及委託人數
4.其他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1.黨代表選出
2.全代會召開
3.黨章修正
4.必須於2020年9/16完成法人化。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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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相關表單及辦法
1.黨員大會"#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
目的:制定回信期限及掌握確定出席人數及黨員情況、確定有效黨員。若有不克出席者,提前告知委託辦法。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目的:時間、地點、制度及可行性評估,盤點需經黨員大會通過事項,例如: 全國代表選舉、財務狀況決算書…等。
「召開黨員大會」依法應於"#15日前通知黨員:註2
3.「#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公告
例如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恢復黨籍滿#6個月規定辦理:
😍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6個月,未違反本黨黨章第XX條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得為候選人。藉由候選人去找出以有黨員及聯絡感情。(#黨員皆可參選)
例如 :#當然黨代表+#黨員直選黨代表
#當然黨代表: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中央委員成員
#黨員直選黨代表:(例如:#每500人選一人或是"#比例總額制),黨員直選黨代表>當然黨代表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人民團體法13條28條35條54條)
3.中央黨部統計黨員參與及委託人數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依目前曾參加過高達上千人的「#全國性社團」及「#全國公會理監事選舉」,民眾黨#全代會可利用數位化「#選舉電腦計算系統」減少冗長間及出錯率,6000人的票計算約30-60分可解決。即時開票跟減少爭議性。
😱#理性計算嚇人的是: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6000張就花至少20小時…..,冗長計票時間可能長達20-24小時。選票一樣為紙本,選印一樣為圖章,但「讀票採電腦系統化」,像數鈔機一樣即時電腦系統連結完成公告,如圖示。
🔴2020/9/16前「#完成法人化」。
#法人登記
1、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內政部備查。
2、如經內政部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將廢止其備案。
特別感謝內政部民政司長官及全國協會及公會顧問專家、律師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台灣民眾黨」基層和「#民政司」行政承辦人員跟相關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黨員大會」目前真的很多待解決問題必須「中央委員」制定辦法及黨員多方意見召開多次會議研議!檢討可行的開會方式遵循,應給予鼓勵,「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資料:內政部、政黨法及人團法、各政黨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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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政黨法第 15 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 16 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台灣民眾黨的黨章(108/11/21版)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註2
政黨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政黨法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政黨法中並未規定黨員大會召集前之通知程序,因此應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因為修改章程並非緊急事故,因此必須於黨員大會召集之15日前通知黨員名冊上之全體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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