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新民黨 回應
行政長官有關《逃犯條例》修訂的四項跟進措施
新民黨留意到行政長官今天(6月10日)上午宣布,《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將會如期於6月12日於立法會恢復二讀。
行政長官表示充分聆聽市民的意見,深切理解市民的關注,因而提出了四項跟進措施,新民黨表示歡迎,認為方向正確。
首先,新民黨歡迎政府官員繼續向不同組織及市民密集解說條例的目標、條文內容及細節,以消除社會疑慮。
第二,行政長官表示,特區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政策聲明」,具體列明修例後政府將如何增加對當事人的人權保障,例如公開審訊、無罪假定、盤問證人權利、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等。請求方必須滿足上述條件,香港才考慮移交。
新民黨認同政府指出,「政策聲明」雖然不是草案一部分,但將會是政府及立法會的記錄,將有法律約束力。過往亦有例子,法庭裁決兩入境個案《吳元兆案》(1983年)及《吳小桐案》(1999年) 時,確立「實質合理期望原則」(Doctrine of Substantive Legitimate Expectation)成為普通法原則,指政府公開所作的政策承諾,必須信守。因此,新民黨認為這做法將有助加強對當事人的人權保障,方向正確。
此外,歡迎行政長官接納新民黨的兩項建議:
第三,若修訂獲得通過,特區政府將定期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匯報條例的最新執行情況、涉及的國家地區、個案,處理是否符合普通法有關人權、自由保障的原則等等。
第四,盡快與其他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澳門及台灣)展開磋商,盡快簽訂移交逃犯長期協議,長遠而言取代「一次性個案移交」的處理方式,進一步打擊跨境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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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高階公務員的租屋津貼
作者:王思穎
今年10月,柯P打算削減台北市政府首長之租屋津貼,按2001年制定「台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原入住中山北路首長官邸,每月除從薪資扣除700元外,另需繳700元使用費始可入住。因系爭規定歷經14年未調整,故北市府從12月開始,調漲為由首長每月支付6700元到7200元不等使用費,此調整造成部分首長反彈而辭職。
信賴保護原則在歐陸法系起源於德國,亦為我國所肯認。英美法系雖沒有明確提出信賴保護的概念,但在英國則以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原則來處裡。
在我國,釋字第717號在判斷優惠存款利率18%爭議時說得很清楚,如果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受影響的當事人若客觀上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具體表現其值得保護的信賴時,必須基於「公益」必要始得變動。但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且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不得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大法官在該案中,展現出一個重要的精神應是在於,信賴利益不一定需要完全保護,但仍需要「尊重」。
其實北市府這10月份刪減高階公務員租屋津貼案,可以說是有含躉節開支、居住正義以及租金合理之目的自是基於公益而為的變動,但未來市府或許也可考量落日條款,減少對於高階公務員的突襲,譬如區分原住居所的地點在內外縣市分階段實施,給予這些高階公務員適當的緩衝以及調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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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港視司法覆核梁振英成功】
有一說法,香港特首的權力在憲制而言是比美國的總統更有權。美國總統的行政權是絕對的,未聞怎樣會受到法庭的挑戰,但特首在香港電視被拒絕發牌的司法覆核中是敗訴了,當然還會上訴,但已經開了香港憲法的先河。
法庭清楚表明,法律雖然無說明特首作決策必須給出理由,但一件事情是否合理公平視乎是否能提供合理理由,已是老生常談;而由於法庭是調解合理性的調解者,法庭有權按權力司法覆核特首的權力,法庭認為公平原則(fairness)要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指定的事件中有指明的理由,法庭有權請求行政會議就某一決策提供理由(事實上本案行政會議交出了會議紀錄給法庭,所以法庭可以審視特首的決策是否合理。見第138段)。
Hong Kong Television Network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No 3 of 2014,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List
回看事件的經過,在1998年,政府對電視政策進行了一次檢討,出版了報告,並公佈開放電視市場的決定。政府對立法會公開表示,為了維持香港的競爭並加強作為地區廣播的中心地位,新的發牌制度下將不會有本地免費電視牌照的數目。為這新政策,2000年通過了〈廣播條例〉(Cap 562)按其中第5條訂明提供免費電視服務而沒有牌照是刑事罪。法例並成立了通訊管理局。第八條則授權特首會同行政局酌情權去決定是否發牌,亦可附加條件。法例並無為發牌數目設限制,所以任何有興趣者皆可提出申請,而通訊局(Communication Authority)會對行政會議就是否應該發牌作出建議。
通訊局在2002年為申請牌照者發出一份指引,到2009年政府收到3份申請。分別是香港電視、奇妙電視及娛樂電視。
通訊局在2010年作出公眾諮詢,亦請了一顧問公司就開放市場引起競爭的問題提供意見。
顧問公司就三名申請者的四方面問題作出評估:(一)財政能力;(二)節目戰略及能力;(三)投資計劃;(四)技術能力。除了節目戰略及能力放第三之外,其餘三項香港電視皆在三名申請者中排第二。通訊局結果建議對3家申請公司皆發牌照,並結論不需保護兩家現有電視台的利益。通訊局認為競爭是對公眾利益有利的。
基於本案涉及很多法律觀點,但法庭批出司法覆核的理由只集中在一點,其他問題也可能在上訴中再爭議,本文只討論決定的一點,就是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
法庭認為香港電視對其申請不會因為發出牌照的數目有限制而被拒絕有合理期望(would not be reject on basis that there would be a pre-fixed number of licenses to be granted)。
是特首在行政會議中表示為了公眾利益所以發牌應循序漸進,因為市場不能容納5家電視台。特首又表明節目戰略及能力是最重要因素,而這因素香港電視排名第三,因而發牌只應先發給頭兩家申請者。
新加的發牌理由申請者事前全不知情,完全違反了申請者的合理期望,所以法庭下令行政會議的不發牌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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