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5的主軸>>巴黎協定下的碳市場】
#國與國之間的兩種碳交易系統 #魔鬼藏在細節裡
今年氣候大會各方利益團體以及利害關係人都要有聽過所謂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六條基本上就是要將探權的概念帶到減碳上,德國之聲的報導有詳細解釋為何他重要以及為何談判要小心。我們的談判專家總統大人~~ 記得看到這個阿。
▍《巴黎氣候協定》第6條裡的魔鬼
柬埔寨北部的一座村莊裡,村民會使用「稻殼」代替高汙染的柴油,作為社區發電的燃料。這項計畫的出資者來自世界的另一端,可能是個人或是公司,用購買「碳權(carbon credits)」的方式來抵銷自家的碳排放,這就是全球市場交易CO2的其中一種方式。
目前在馬德里舉行的COP25正在研究這類商業模式,目的是實踐《巴黎協定》第6條:替全球碳交易系統建立一套規範架構。由190個國家簽訂的氣候協議,其目標是將升溫控制在2℃以內,可是以當前由各國自行決定的「自主減排貢獻(NDC)」的規模看來,專家預估全球可能會升溫3度以上,於是,鼓吹碳市場的人認為,碳市場可以扭轉劣勢,但懷疑者則擔憂它可能會分散國家減碳的力量。
▍減碳扣打
COP25中將討論兩種碳交易系統,第一種方式,是允許減碳成效超過NDC目標的國家,以碳權的形式,出售額外減少的CO2給無法達標的國家。例如某國設定減排100噸CO2,實際減了110噸,便可將多餘的10噸賣給那些NDC達標失敗國。IETA(非營利國際排放貿易協會)的國際事務主任認為,碳交易是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的關鍵工具,若按理論運作,碳市場上的每個人都可互相交易,且愈來愈多國家開始考慮使用碳市場來實現國內的NDC目標。
但批判的聲音擔心,碳市場可能會使一國刻意降低減排目標,以便出售多餘的碳權。New Climate Institute的創辦人Carsten Warnecke即認為,一國的NDC規模必須夠大,能吻合《巴黎協定》限溫2℃的目標,才有資格進入碳交易市場,可是如此一來世上只有極少數國家能夠進場。因此「碳市場觀察家(Carbon Market Watch)」的碳價政策專家Gilles Dufrasne建議,與其將國內減排成果累積的碳權賣給他國,不如把這筆資產投入實現《巴黎協定》的另一目標:籌備每年1000億美元的基金,資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氣候危機下的「減緩(mitigation)」與「適應(adaptation)」工程,這些國家往往受氣候變遷的影響最大。
重點是:一國的碳權不該屬於一個人、一家公司或一個國家,碳市場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實現更大規模的減碳。
▍碳補償
COP25討論的第二種碳交易系統則是「抵消排放(Offsetting emissions)」,也就是替「永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前身是《京都議定書》裡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設計一套規範,這種機制使富裕國家能透過資助開發中國家的減碳計劃,來抵銷國內的CO2排放。
但「碳市場觀察家」認為,舊有CDM制度下的資助項目中,有85%會繼續進行,原先被認為可刺激各國制定更大減碳目標的系統,實際上只是降低達到現有目標的成本,甚至使目標弱化,因為各國沒有真正減少排放,只是花錢買一些沒有太大意義的信用。批評的聲音也提到,CDM系統下的信用太便宜,使碳補償的成本太低,不該被放在COP25新的碳交易計劃中。
▍規範必須嚴格
環境主義者認為,設定嚴格的條件很重要,且須防止重複計算,也就是買賣國雙方都把同一筆碳權,納入自己國家的減排。一位IETA的專家說,如果COP25的討論能夠確保制定嚴格的規範機制,《巴黎協定》第6條可提供高門檻碳交易所需的誘因,自然會激勵出各國的遠大目標。但該專家也說,把碳市場放入《巴黎協定》中,也有可能破壞協定本身。
「我們擔心若本屆COP決定了第6條的內容,會與其他條文如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內容背道而馳,大家會尋求一種後門拋開制定減碳大計的決心,事實上這將會削弱、而不會激勵出世界對減碳的遠大志向。」該專家說。
目前主要有兩種碳交易制度,第一種的漏洞是只要把自主減碳的設定標準降低,就可以進場賣碳;第二種碳補償的問題是,過去京都議定書架構裡制定的碳補償太便宜,如果一國大量排碳的代價,是花一筆小錢資助他國進行減碳,反而將使國家不會全力投入減碳。
▍資料來源:COP25: Controversial carbon markets take center stage https://reurl.cc/6ge8oO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cdm清潔發展機制 在 陳信諭 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抵換、交易,這套政策工具是源自於南加州的ReCLAIM program的設計,是一套管制之外的經濟誘因,透由Cap and trade的設計,來達成減污的目標。
歡迎大家來討論!
#空汙法修法
#抵換、交換傻傻分不清
從地方角度思考空汙法修法議題
文/好過日團隊
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自提案後就引發了一陣激辯,而在6月25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後,網路社群與媒體再次掀起汽機車淘汰與抵換汙染源的爭辯議題。而在六都中一直深受空汙影響的高雄市來說,要如何來思考這次的空汙法修正案呢?
大家都知道,空汙須從源頭管制來進行改善,這次修法提出 #固定汙染源與 #移動汙染源抵換的機制,引發許多的爭議,從環保署的說明來看,此抵換的機制是學習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然而什麼是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此計畫的背景是在1999年,其精神是一套Cap and Trade的概念,亦即 #排放權交易機制。
在此之前我們應先了解何謂 #排放權交易機制,排放權以得交易單位的取得為分類基準,可大致分為兩大類型(註1):
第一,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cap and trade, or allowances trading);
第二、排放(現況)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trading, project-based/ credit based trading, or offset trading)
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是指:
政府針對加入排放量交易的工廠,於管制期間內設定排放總量,再依單位分配給工廠,假若有工廠汙染減量成功,使得實際排放量少於分配量(核配量),多餘的部份則可賣出給其他工廠。不過等管制期屆滿時,各工廠都負有繳回與其實際排放量或法定排放量相等的核配量之義務。
然而此交易制度最為爭議性的設計要素為排放量分配的方式,與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出核配量基準;以及新加入者該如何分配等問題。
所謂「排放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是指:設定一排放基準,於管制期間內,各工廠實際的排放狀況由政府進行盤查與監督,若管制期屆滿時,亦即是所謂的「溢額(credit)」賣出;經相關單位認證過後,得將此一經由計畫所得的減量單位進行交易,此則被稱為「計畫類型交易」(project-based-trading),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以及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即為此類型的排放權交易制度。
此交易制度較為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決定基準以及如何避免並處理「溢漏」(leakage)排放的問題。
簡單說,第一類是用分配制,第二類是先訂好基準。
至於 #排放量交易機制所謂的 #抵換(offset)指的是:受到既有的空氣汙染行政管制下的企業欲擴大其生產設備或增蓋新廠房時,勢必增加其總量的排放量,因此管制者規定其必須於既有的汙染源中進行降低排放,抑或是向其他具有此類得交易單位的企業購買,以此來抵銷新生產設備或新廠房的排放量。
回到 #南加州RECLIAM計畫,此計畫便是依據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機制所規劃,最先是設定固定汙染(工廠)進行Sox與NOX的抵換方式,等固定空氣汙染源確實降低後,才開始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莊秉潔教授便曾質疑,台灣規範的NOx與Sox抵換制度,事實上沒有考量到有毒物質重金屬的排放標準;意即如果交換等量,工廠還多了重金屬排放,實質的汙染源會更毒,於是修法後的空汙法抵換機制現設定為1:3。
換言之,台灣的空汙修法若要符合RECLIAM的計畫精神的話,應是在固定汙染源降低的前提之下,再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另外不管抵換基準為何,第一步是建立完整的工廠污染排放監測與回報系統,並且是嚴謹且經認證而得,因為密切追蹤汙染源的數據,才能確實的計算出抵換的公式。
因此從高雄在地的角度,面對此次的空汙法修正案,應該思考的是汙染源抵換的政策工具,是否符合現今的高屏地區空汙的現況,我們對於工廠廢氣排放數據是否以確實掌握,監測是否已具公信力?亦即好過日團隊之前所主張的生態民主,資訊公開透明化。而降低汙染源的計畫目標設定又為何?該如何監督抵換的機制?並且信任是建立市場的基礎,抵換市場該如何產生呢?抵換的範疇設定內容是否合適等。這都是對於空汙法修正案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註1:施文真,《WTO、氣候變遷與能源》,台北市:元照出版,2013年,頁9-11。
參考資料:〈A Short Guide to the SCAQMD’s RECLAIM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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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汙法修法
#抵換、交換傻傻分不清
從地方角度思考空汙法修法議題
文/好過日團隊
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自提案後就引發了一陣激辯,而在6月25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後,網路社群與媒體再次掀起汽機車淘汰與抵換汙染源的爭辯議題。而在六都中一直深受空汙影響的高雄市來說,要如何來思考這次的空汙法修正案呢?
大家都知道,空汙須從源頭管制來進行改善,這次修法提出 #固定汙染源與 #移動汙染源抵換的機制,引發許多的爭議,從環保署的說明來看,此抵換的機制是學習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然而什麼是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此計畫的背景是在1999年,其精神是一套Cap and Trade的概念,亦即 #排放權交易機制。
在此之前我們應先了解何謂 #排放權交易機制,排放權以得交易單位的取得為分類基準,可大致分為兩大類型(註1):
第一,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cap and trade, or allowances trading);
第二、排放(現況)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trading, project-based/ credit based trading, or offset trading)
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是指:
政府針對加入排放量交易的工廠,於管制期間內設定排放總量,再依單位分配給工廠,假若有工廠汙染減量成功,使得實際排放量少於分配量(核配量),多餘的部份則可賣出給其他工廠。不過等管制期屆滿時,各工廠都負有繳回與其實際排放量或法定排放量相等的核配量之義務。
然而此交易制度最為爭議性的設計要素為排放量分配的方式,與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出核配量基準;以及新加入者該如何分配等問題。
所謂「排放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是指:設定一排放基準,於管制期間內,各工廠實際的排放狀況由政府進行盤查與監督,若管制期屆滿時,亦即是所謂的「溢額(credit)」賣出;經相關單位認證過後,得將此一經由計畫所得的減量單位進行交易,此則被稱為「計畫類型交易」(project-based-trading),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以及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即為此類型的排放權交易制度。
此交易制度較為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決定基準以及如何避免並處理「溢漏」(leakage)排放的問題。
簡單說,第一類是用分配制,第二類是先訂好基準。
至於 #排放量交易機制所謂的 #抵換(offset)指的是:受到既有的空氣汙染行政管制下的企業欲擴大其生產設備或增蓋新廠房時,勢必增加其總量的排放量,因此管制者規定其必須於既有的汙染源中進行降低排放,抑或是向其他具有此類得交易單位的企業購買,以此來抵銷新生產設備或新廠房的排放量。
回到 #南加州RECLIAM計畫,此計畫便是依據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機制所規劃,最先是設定固定汙染(工廠)進行Sox與NOX的抵換方式,等固定空氣汙染源確實降低後,才開始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莊秉潔教授便曾質疑,台灣規範的NOx與Sox抵換制度,事實上沒有考量到有毒物質重金屬的排放標準;意即如果交換等量,工廠還多了重金屬排放,實質的汙染源會更毒,於是修法後的空汙法抵換機制現設定為1:3。
換言之,台灣的空汙修法若要符合RECLIAM的計畫精神的話,應是在固定汙染源降低的前提之下,再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另外不管抵換基準為何,第一步是建立完整的工廠污染排放監測與回報系統,並且是嚴謹且經認證而得,因為密切追蹤汙染源的數據,才能確實的計算出抵換的公式。
因此從高雄在地的角度,面對此次的空汙法修正案,應該思考的是汙染源抵換的政策工具,是否符合現今的高屏地區空汙的現況,我們對於工廠廢氣排放數據是否以確實掌握,監測是否已具公信力?亦即好過日團隊之前所主張的生態民主,資訊公開透明化。而降低汙染源的計畫目標設定又為何?該如何監督抵換的機制?並且信任是建立市場的基礎,抵換市場該如何產生呢?抵換的範疇設定內容是否合適等。這都是對於空汙法修正案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註1:施文真,《WTO、氣候變遷與能源》,台北市:元照出版,2013年,頁9-11。
參考資料:〈A Short Guide to the SCAQMD’s RECLAIM Pro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