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6 藥華藥
#本文資訊僅供參考請勿作為投資依據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1日獲悉仲裁判斷,應支付AOP公司賠償歐元1.5億元(#約新台幣51億元),然本公司目前 #淨值僅台幣26億元,且向德國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已於本(110)年3月25日 #被駁回,本公司於3月30日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惟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為何?
AOP公司對本公司仲裁判斷後續執行之動作有那些?對公司之影響為何?說明:本公司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31日所發布重大訊息,本公司針對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對本公司與AOP公司間仲裁案之仲裁判斷,已委請律師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另,AOP公司對本公司之奧地利、美國、德國及瑞士專利聲請限制移轉專利等相關進度,本公司已於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重大訊息公告,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該等事件現階段並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二、目前就本公司重大訊息揭露已知AOP公司對本公司於奧地利、美國、德國及瑞士所聲請執行之專利:
(一)其專利之內容為何?
是否均為本公司與該公司之合作案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為何?
說明:為P1101相關的產品及方法專利。上述案件中若為與合作案有關之專利,本公司為專利所有權人,AOP公司為專利被授權人。
(二)前開專利受轉讓限制後未來是否無法轉授權?
說明: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發布重大訊息。
(三)瑞士專利如被拍賣成功,是否其他國家的專利亦可能會被拍賣?
說明:本公司目前並無相關情事存在。如未來有任何意外狀況發生,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擬定相關措施,將會依法處理,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四)請說明前揭執行案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性,及本公司採取之因應措施。
說明:本公司均擁有相關專利,且仍可使用該專利於生產、製造、及銷售等,僅本公司將專利移轉至第三人之權利受限,惟因本公司對於該專利本無移轉第三人之計畫,因此本事件現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本公司已委請各國律師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五)AOP公司是否可聲請執行拍賣其他資產?若可,對本公司之影響及如何因應?
說明:因本公司已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系爭仲裁判斷並非最終結果,對雙方亦無拘束力(notfinal,nobinding)。依本公司所委任之德國律師之意見,在實務運作上,債權人不太會於仲裁判斷尚未確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執行,如後續最高法院判決對AOP不利,本公司反可就AOP就本公司專利聲請限制移轉之舉,造成本公司之損害,向AOP要求賠償。
三、本公司係經櫃買中心通知後始於110年8月16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媒體報導瑞士專利被聲請執行拍賣並非事實,嗣於8月20日卻改稱AOP公司已聲請執行其瑞士專利,顯示本公司先前並未經確實查證即先行否認外媒報導之事實,請具體說明其原因及本公司對法律案件之控管是否適宜?暨本公司就重大紛爭案件控管及即時掌控被聲請執行狀態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題看的出來櫃買中心氣PUPU #看藥華藥歡起歡豆不喜歡
說明:本公司於110年8月16日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媒體報導後,即先確認並未收到瑞士相關機關之通知。嗣於110年8月16日經本公司委請瑞士律師進一步了解後,即於110年8月20日主動發布重大訊息補充說明相關事實。本公司依現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主動積極控管法律案件,並與各國律師密切合作掌握相關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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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致勝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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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麼是#國際商會(IC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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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ICC)成立於1919年,總部設於巴黎,是全球最大的非官方國際商務組織,會員範圍遍及130多國家逾4,500萬家企業
🔺成立宗旨:促進自由貿易, 推動世界經濟繁榮發展。擔任WTO、OECD、G20等之諮詢機構, 代表企業界發聲。
🔺設12個專業委員會:討論當前國際重要經貿議題、提供國際仲裁服務、制定企業界模範契約、參考準則等,例如國貿條規(INCOTERMS)
🌟我國於1966年加入成為ICC會員,由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代表出席大會並擔任秘書處推動我國參與ICC活動
🌟說了這麼多
ICC經常舉辦各類經貿活動,在國際上佔有一席之地
想知道更多臺灣參與ICC的情形、相關會議報告及影音都可以在國經協會官網ICC專區獲得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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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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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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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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