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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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Japan娛樂】星野源演唱會觀後分享:感動難耐 星野源與他日本最頂尖最好玩的音樂天國
期待多時,在台北Legacy Max舉行的世界巡迴演唱會 “POP VIRUS” World Tour 最終場終於來到,今天現場充滿日本人,主場的台灣人,也有香港的人。由演唱會前的很早時間,現場已經好好氣氛,感覺就好像聽星野源音樂「Yellow Music」的人都是最快樂的。
原本已有聽聞星野源的工作團隊很好玩,而且好有創意。今天經過親眼目證後,真真正正感覺得到了。在唱歌曲「布丁」プリン時,加插台上MPC player STUTS與鼓手カースケ河村智康兩個瘋狂好玩的1on1 music battle,唱到一半時進行特長MC環節,再回來唱完整首歌。歌唱時突然停止與樂手玩一二三紅綠燈。突然搬上大銅鑼只為「Idea」アイデア的最後一個音。種種細節都令人深刻了解到唱歌與玩歌的分辦。
來到大熱曲「恋」時,全場出場了全場一同跳戀舞的誇張畫面,集合一千多人一同大合唱與跳舞,就是「Yellow Music」的威力。演唱會真的可以好玩得全場也在參與,完全沒有台上台下隔膜。
在經過第一次encore後,大家都不願離開,更主動大合唱「Pop Virus」,最後逗得星野源一起合唱。他笑說大家根本沒回家的意思呢,所以非常非常罕見地進行了第2次encore,拿著結他獨唱未曾在演唱會上唱的「我」。大家帶著真誠,依依不捨的心情說再見,並約定之後再來辦演唱會!
*星野源的「Yellow Music」,以「能讓自己覺得有趣、讓自己聽了之外想要跳舞」為創作概念,創作「能令自己感到興奮」的歌曲,比起想回應大眾需求,更是想自己隨心所欲地做自己喜歡的音樂的專輯。
“POP VIRUS” World Tour in Taipei 歌單
M1. Pop Virus
M2. SUN
M3. 櫻花森林
M4. 熱氣
M5. 想念你
M6. Ain’t Nobody Know
M7. 地獄有啥不好
M8. KIDS
M9. 布丁
M10. 哆啦A夢
M11. Same Thing
M12. 戀
M13. Idea
M14. Week End
Encore
M15. Hello Song
Encore 2
M16. 我
相片:星野源官方IG www.instagram.com/p/B6DhPN6BbLz/
by #Likejapan_Owen
星野源個人全文簡介:www.likejapan.com/s/hoshinogenintroduction
星野源音樂全介紹:www.likejapan.com/s/hosinogenmus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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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c意思 在 Sonic Deadhors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長文一篇~談 Béla Fleck and the Flecktones的鼓手--Futureman
因為音速死馬及一直想找有趣的現場表現方式的關係,大約在7,8年前,我接觸到controllerism這個名詞.
甚麼叫controllerism?其實就跟turntablism的意思差不多,只是提到turntablism就聯想到DJ shadow或DJ Krush這些拼貼潮男,controllerism雖然聽起來是蠻潮的可是去查一下你會發現大概都跟Nerd,Geek,魯宅這些名詞脫不了關係.......因為要發明怪控制器或每天搞coding的人社交能力八成都很差........
好吧其實我也不是真的要介紹controllerism,而是想介紹一個90年代非常有名的超技Jazz-fusion樂團Béla Fleck and the Flecktones,這個樂團每個都是神人級樂手,樂團leader Béla Fleck 彈的是爵士樂裡超少見的Banjo,但他完全把這個以前只能拿來彈Bluegrass的樂器發展到另一個境界,口琴兼KB手Howard Levy 曾多次獲得葛萊美最佳演出獎項,Bass手Victor Wooten更不用說還沒死就已經很多人每天拿香拜了.但我想介紹的是樂團裡沒那麼厲害也沒那麼有名的Future Man.
Future Man,本名Roy Wilfred Wooten,Victor Wooten的哥哥,他用的樂器叫做Drumitar,這個樂器就算20多年以後看還是非常怪洨,有興趣可以google圖片看一下,他是由SynthAxe這個同樣很怪洨的Midi guitar controller DIY改造而成,全世界應該只有future man這一把.....既然他叫做Drumitar,理所當然他負責的就是節奏的部分.Future Man把原本SynthAxe上應該是吉他指板與裝弦的部分拆掉,裝上各種花花綠綠的pad,透過midi觸發擊樂音源,然後用他的手指做出各種複雜的節奏(畢竟這可是非常強調技巧的fusion團呀...),詭異的樂器加上如Bootsy Collins一般的誇張造型,讓Future Man成為70年代後Afrofuturism 最完整的具現化,後來這種演奏風格叫做Finger Drumming,因為樂器發明王Roger Linn研發的MPC系列在90後變得更為人知.而Drumitar則因應人體工學改造研發量產變成了Zendrum,不過依舊沒啥人玩就是了.........
人跟樂器都不過是一種載具,無聊的人就算給他各種帥玩意兒他還是會做出無聊的音樂,geek們追求的可不只是虛榮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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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惡魔大原來是看解碼器那邊輸出那邊顯示NV12是甚麼意思呢? 硬解跟軟解都顯示NV12 另外請教一個小問題同樣是x264 FLAC AC3的影片為什麼有的不能硬解==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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