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t account的方便性在於共同持有者對資金的取用,
但是對於稅務規定卻是跟一般Personal accounts沒甚麼兩樣。
嘉信雖然在帳戶使用的管理很鬆,但不代表不會有稅務的產生,
除遺產稅之外,最麻煩的是平常資金移轉涉及的"贈與稅"議題,
無論由NRA或RA都有USD 14K的限制,金額不算大,所以很容易踩到雷。
(查資料發現贈與稅甚至影響了美國家人之間借貸的方便性,
以美國的物價來說只有每年只有USD 14K可以轉移,對美國人而言都不方便。)
對於我們這種境外投資人,影響可能有:
1. 對帳戶資金轉移的影響(美國境內ACH)
如果用嘉信聯名戶頭來當ACH中轉戶,嘉信聯名戶頭(A和B)和其他券商如IB的個人戶頭
(A或B)做ACH互轉,可能衍生贈與稅。 國外網站的討論是說,若由當初注資人取用就
沒有問題(比如A對A,B對B就)。但如果是A對B,就會產生贈與稅務,必須限制每年
USD 14K以下。..只是不知道美國方面是怎麼去查贈與稅..?
2. 對於遺產稅免稅額的影響
資料顯示如果使用了USD 14K免稅額度,會消耗NRA遺產稅 USD60K的 unified credit
,需要特別注意,請參考下面這個網址:https://goo.gl/NSZp59
"However, if the decedent made substantial lifetime gifts of U.S. property,
and used the applicable $13,000 “unified credit exemption” amount to
eliminate or reduce any gift tax on the lifetime gifts, a U.S. estate tax
return may still be required even if the value of the decedent’s U.S.
situated assets is less than $60,000 at the date of death" (這邊寫 USD 13K
可能是舊資料)
3. 聯名帳戶電匯回台的問題
聯名帳戶電匯匯回給原注資人(若還活著時)沒有美國稅務問題,
只需考慮海外收入<670萬的問題,但如果匯回另外一個人的話,
按照美國與台灣的稅務邏輯,應會涉及美台兩地的贈與問題,
贈與人可能面臨的限制是美國贈與稅 USD 14K/y 跟台灣贈與稅TWD 2.2M/y以下。
(台灣方面是金額大的時候國稅局會查,美國方面不知道怎麼查,有可能都是
電腦自動通報? USD 14K/y的限制很低,感覺很容易踩到雷。)
4. 對遺產稅處置的應變
目前看來最方便的做法就是找老婆作為聯名帳戶持有人,才不會讓贈與稅免稅額度影
響資金移轉的方便性。但是,如果原注資人已經意外身亡了,金流再涉及到贈與稅務
就很奇怪,使用跟老婆的聯名帳戶做遺產處置的時候,因為原注資者的帳戶因為死亡
登記應該已經關了,所以只能夠匯到老婆的台灣帳戶,
必須要限制在 USD 147K/y 跟TWD 2.2M/y以下,甚至最好是低於TWD 1M/y以下,
避免需要申報買賣紀錄。(但聯名帳戶上面仍有已亡人姓名.. )
更保險一點的做法,老婆也開個人戶,在美國那邊先使用證券轉移,
然後慢慢賣掉再轉回,同時維持盡量低於TWD 1M/y,以免需要申報。
也有人說可以先把資金轉移到香港做轉移,因為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7999&pg=2>>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471378424.A.F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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