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最近面臨閣揆保衛戰,宣示警察人事主導權,證明他才是老大,樂翻了亦步亦趨的陳家欽,可悲的是不敢吭聲的徐國勇,看在基層員警眼裡則心都涼了。因警察淪為權力鬥爭的棋子,努力幹活、公正執法根本不重要,想升官發財站對邊就對了,這才是警界真正的悲哀!>
8位新任警察局長人令未公布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打破慣例搶先接見,傳達「官位我給的」訊息,完全無視行政倫理,扼殺警察行政中立公信力,攬功奪權衝衝衝的行事風格,果然不是浪得虛名!
警察是國家司法與行政至為重要一環,解嚴前國民黨一黨獨大、黨政不分,政治力介入警察人事司空見慣。曾有縣市警察局長人事異動在交接典禮前,活生生被抽換名單的離譜情事,只因新局長不是黨政高層屬意人選。
解嚴後施行《地方制度法》,警察人事建置一條鞭,代表國家公器的警察在維護民主中立與公正執法上,慢慢建立人民的信任。其中縣市警察局長人選更是牽一髮動全身,除了尊重縣市首長意見,最後由內政部長核定公布人令,維持警察人事行政倫理。
蘇貞昌當過屏東縣長及台北縣長,當然知道警察體制與行政倫理的重要性,為攬權介入警察人事卻赤裸裸毫不遮掩,之前撤換高雄市和台南市警察局長就是例證,這次破天荒搶先接見8位新任警察局長,等同公開架空內政部長徐國勇。
蘇揆演出這齣驚天戲碼,明顯是綠營黨政高層權力鬥爭的一幕,而最佳配角非警政署長陳家欽莫屬。陳家欽從2017年接任署長後,在各縣市警局不斷安插自己人馬,布建「陳家軍」,因而與徐國勇結下梁子,導致多次警政人事調動公文頻頻卡關。
時評》攬功奪權衝衝衝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818003923-2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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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人事行政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院長責任重大,閣揆該管的是大方針,而非約談個別縣市警局長,那是縣市長、警政署長該做的事。警察局長的職等,在國家公務體系來說並不高,有幸能被閣揆個別約見,若非蘇真的太重視治安,就是別有所圖。>
史上頭一遭,全國最高行政首長蘇貞昌個別約見即將赴任的8名縣市警察局長,名單外流,震撼警界。過去兩年,蘇幾次以鬥毆、槍擊案頻生為由,拔掉警局長,這回被約見的局長,無不戰戰兢兢。蘇「我才是老大」的宣示,遠大於關切治安的目的,該依法行政中立的警察,切莫就此俯首,淪為特定政黨的家臣。
他甚至在公開場合拉總統背書,指治安事件頻傳,「總統憂心,我難過」。看似重視治安,讓人民安居樂業的背後,卻屢生綠營派系介入警界人事調動的傳聞,院長、部長不合,藉警界例行大調動過招鬥爭,夾在中間的警政署,每多掣肘。
警政人事一條鞭,是民主法治國家避免弊端的重要制度。台灣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政治黑手操控國家公器的案例,有過之而無不及,最諷刺的是,蘇個別約見治安首長的動作,像極封建時代,即將派任的諸侯,「面聖述職,宣示效忠」。
警察是國家的,是人民的保母,不隸屬個別政黨。蘇雖是以行政院長身分約見,關心治安也能說的理直氣壯,但就像他曾公開抨擊特定縣市治安差,局長要負責,他大可透過媒體鏡頭、甚至臉書,向新局長公開勉勵喊話。闢室談話,難免太多想像空間。
新聞透視》依法行政中立 警察莫淪家臣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18000372-260118
一條鞭人事行政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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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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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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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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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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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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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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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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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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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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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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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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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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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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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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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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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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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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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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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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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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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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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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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很多人會說一條鞭的幕僚單位(人事、主計、政風)優於業務單位(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等),理由是不是,1一條鞭,主管職較多,升遷較快,2 ... ... <看更多>
一條鞭人事行政 在 1⃣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4點:「占服務機關職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這些占機關缺但派人事室服務的夥伴,任現職的派令是由機關核發,年終考績也由機關核定,都不是循人事一條鞭系統辦理,因此,與一般大家熟知的人事人員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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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一個說法
人事、會計、政風..(還有什麼?)是一條鞭...
那何謂一條鞭?
又為什麼稱為一條鞭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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