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表示,民眾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除了子女移民國外不想回來辦理,通常是繼承人對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如長子想分多一點,有人認為出嫁女兒不應分,或少分一點等。由於繼承人不同意,只能登記共同共有,無法登記持分,因此乾脆不辦理登記。」
公同共有繼承持分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共有房地分割出售,小心多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有一個家族的祖先留了一大塊土地,由他的子女平均繼承,也在10年前(房地合一所得稅2016年施行之前)辦好了繼承登記,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持分。
之後弟弟想要出售他的持分給另外一個親戚,為了便利土地未來分割,於是就跟其他兄弟姐妹協商,以分割共有物的方式,讓弟弟之後取得的土地超過原先他的持分比例,最後弟弟再把這塊土地賣給親戚。
弟弟覺得出售的土地是繼承得來的,所以應該不必繳交房地合一稅吧!?
用白話的角度來理解:
國稅局認為,祖先所留的土地給子女繼承,子女原有的持分,是屬於它本身繼承得來的權利,這部分因為原先繼承來的土地可以使用舊制,固然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但是這位弟弟在「分割共有物」之後竟然取得比他原來持分比例更大的土地,超過原先持分比例的部分,算是弟弟「買了」,所以買了之後再出賣給其他親戚,這個部分就要課徵房地合一稅,再加上分割完即刻出售時間不足一年,以最高稅率45 %計算,.....。
心想,如果當時祖先已經做好了規劃,寫一份遺囑讓每一個子女都單獨擁有不同的土地,不用持分的方式,未來子女出售土地的時候仍然可以享有稅率的優惠。
或是兄弟姐妹在繼承時,可以協商分配的方法,在第一次就把分配的土地歸給單一的個人,而不一定是全部都先共有才「公平」,免除在日後處理上可能衍生出稅負的問題。
總之,先做好財富規劃,有秩序的安排讓每塊土地未來都有合適的主人,不但可以減少家族爭產糾紛,也或許可以少繳一點稅吧!
喝一杯茶,享受平安的財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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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繼承持分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債權人等很久了,結果債務人在分割遺產時,協議不分配有價值的財產,債權人夢碎?
本案事實是這樣:
小明積欠債權人銀行100萬元,小明父親過世後,他跟媽媽繼承父親房屋,協議分割遺產,決定由媽媽取得房屋全部,小明沒有取得房屋持分,銀行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法院撤銷小明與媽媽間的遺產分割協議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39號 認為,債權人銀行不能撤銷小明所做的遺產分割協議,理由如下:
1、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不在於增加其清償力
2、繼承之拋棄,係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之一身專屬權
3、遺產之分割協議,係為消滅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如果未因此增加債務人的不利益(例如繼承全部負債),不能認為是有害於債權人之法律行為,
4、銀行貸款給小明時,所評估的是小明本身之資力,通常不會就小明的被繼承人資力也一起評估,所以銀行自應以小明個人的財產為信賴的基礎,對小明的爸爸的期待,法官認為沒有保護的必要。
5、繼承的遺產如何分配所為的協議,應屬於具有濃厚人格法益為基礎的財產上行為,如果沒有因此增加小明的不利益,不能認為有害銀行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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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繼承持分 在 [繼承] 公同共有的土地-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爺爺去世的時候,為了遺產的事,每個人都鬧得很不愉快
關於繼承的事當時也沒去注意,以至於有一塊土地變成公同共有的狀態
現在每年都會寄稅單給每一個有繼承的人
但是也沒人想去處理,想當然也沒人想獨自承擔這筆稅金
想把我家繼承的部份給其他人也無法
因為時效過了,想要放棄也沒辦法
問題:
有任何方式可以不用經過其他人的同意處理自己部份的所有權嗎?
不管是捐贈、拋棄等任何方式
或是可以只繳自己部份的稅金(這點無法...)
問題就卡在其他幾個人消極的不想處理這件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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