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什麼其以公權力侵害人權證據確鑿,情節重大,還能繼續升官發財?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該條文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86年均未修正。其第1項第3款規定: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罪。其中「明知」2字使該條文形同具文,無法用來制裁不肖檢察官,應早日修正,才能消弭暴龍檢察官,杜絕檢察官濫權,以實質保障人權。
【投書】失職檢察官竟要晉升檢察長?
https://cnews.com.tw/111210409a0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寰雨膠事錄 國際新聞 Gaus.ee 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2名企圖偷渡到台灣的港毒分子,由於書沒讀好,忘記了香港海域出去之後,四面八方全是內地水域,於是被廣東海警一鍋端,12人正被依法羈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
作為老牌反華分子,美國國務卿,綽號肥豬蓬的蓬佩奧,在「911」十九周年這個特殊的日子,不關心在新冠疫情中苦苦掙扎的600多萬美國人,不關心因抗疫不力在痛苦中死去的19萬美國人,不關心山火燒得白天變黑夜的加州,卻關心起萬里之外中國政府依法辦理的一宗偷渡案。
肥豬蓬對12港毒的情況「深表關注」,並「質疑」特區政府保障港人權利的承諾
他說,12人在內地被捕後,內地當局亦未有提供12人的信息,包括他們的權利和會以哪種罪名起訴等。同時還假惺惺的呼籲內地確保對被捕人士作適當的法律程序。
其實肥豬蓬的言論,在幾天前就有亂港派律師、議員發表過一模一樣的了,蓬佩奧可以說是只是在為這些港毒背書而已。
9月9日,本身是香港執業律師的亂港派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用腦殘邏輯故意歪曲法律概念,稱涉案港人只是「路過」內地,並不是企圖在內地犯案,應該將有關人士移交香港特區。
涂謹申
涂謹申的顛倒黑白,不管是在普通法地區、還是在大陸法地區都是錯誤和荒謬的。依照他的邏輯,只要偷渡目的地不是內地,即使他們過程中非法入境內地,內地都不可以拘捕?涂謹申在曲解法理說法上,提到意圖。「非法入境」的所謂意圖本身,其實就是集中在「非法入境」上,而不是在疑犯最終目的地,這樣簡單的法律概念,涂謹申不可能不懂,就是在詭辯而已。
再簡單舉個例子,涂謹申如果偷渡美國途中,被美國警察抓住了,大叫我其實是要偷渡墨西哥,你們不能抓我!看美國警察是使用膝蓋和他講道理,還是用子彈和他講道理。
指責完內地政府,又轉過頭威脅特區政府。因為12港毒中的3個,是去年12月香港發生的持槍意圖傷警案的重犯,但是香港法院當時批准了這3人保釋。現在偷渡被內地抓了,香港法院假裝不知道有這事,以3人未到案為由發出通緝令,在香港通緝3人。9月10日涂謹申就配合著香港法院,稱已發出通緝令,特區政府有責任尋求將有關被捕人移送回港,否則或會令人以為當局使用不光彩的手段,將他們交由內地審訊震懾港人。
涂謹申以為香港法院是凌駕於全國法律之上的太上皇嗎?還是以為現在中國是殖民地時代,它有法外治權?要香港法院通緝令凌駕於內地《刑法》之上?沒有凌駕就是「不光彩」?
現在聽明白了,肥豬蓬批評特區政府沒保障港人人權的「黑材料」,原來就是出自涂謹申之手。
12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證件情況下,採取非法方式出入邊境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偷越國(邊)境罪。其中的組織者還涉嫌觸犯《刑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堂堂的香港律師、美國國務卿,對法律一點都不懂嗎?那有理哥就來給你們普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內地和香港之間,不是國境,但是是邊境。該批港毒分子採取非法方式進入了內地(水域),不管目的地是哪裡,都違反了該條法律,一般情況下判一年。但是我們剛從香港法院知道,至少有3個港毒是購買槍枝爆炸物品,準備發動對港警襲擊的重犯,他們潛逃台灣會不會是要繼續他們的「恐怖活動」?
呵呵,本來涂謹申以為是救命稻草的香港法院通緝令,有可能成為重要線索,讓3個港毒刑期由一年變成三年。
從正常人邏輯也知道,這12港毒不是自己游泳不小心湊到一起出海的,肯定有人組織,不然一船黑暴,哪有那麼巧湊一塊。據報導其中至少有2名是組織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這12港毒中,最少有兩個是會判2到7年有期徒刑。裡面的從重情節,看看一到七,本來也沒有他們什麼事。但是肥豬蓬這一嗓子,本來普通的一個組織偷渡案,竟然驚動了美國國務院,那中國外交部或許也要出來回應,讓世界GDP第一第二大國都「驚詫」了,這算不算「特別嚴重情節」呢?哈哈,有理哥建議,好事成雙,兩個人都從重判,挺好。
聊完偷渡的事,再聊聊國安法。
據報導,其中被抓的港毒分子李宇軒,屬於《我要攬炒》港毒團伙。該團伙去年、今年曾多次到美國請求制裁涉港官員,這裡也包括內地的官員。後來美國出台的所謂制裁11名涉港官員措施,也包括了內地官員。美國要求全世界所有企業,包括內地銀行、內地企業執行他們的美國命令,不然也會打壓不遵守的企業。例如,孟晚舟就是美國以懷疑其不遵守美國對伊朗禁令這個理由,命令加拿大非法抓捕的。
也就是說,12港毒中,有人在美國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受害人包括內地人、內地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那李宇軒的犯罪結果地就是內地,內地當然能管轄。咱們公安民警,能一飛機一飛機的從東南亞、歐洲押解回詐騙分子,就是這個原則。
又有人問,香港國安法6月30日才實施,之前的犯罪沒追訴力。別忘了,香港國安法是6月,但是內地國安法、刑法實施了很久了,既然你主動送上門了,那我就不用客氣了。
最後再說說這個涂謹申,你「遞交」的「黑材料」都直接被最反華的BOSS肥豬蓬用上了,這種行為不就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中說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嗎?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定罪的話,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坐牢,是港毒唯一出路。港警國安處,發現新目標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駿騰法律事務所江曉俊律師- 想告對方詐欺或侵占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摘要: 有網友在問詐欺&侵占的追訴期是多久,很擔心追訴期過了之類。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