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的季節]
距離西九龍法院幾分鐘步程,有一間中學,校舍外圍欄,剛剛張貼了新的告示:「香港中學文憑試2021試場編號XXXXX」,這是讓別校考生,識別試場的告示。
法院旁邊的木棉花樹,早前艷紅的花朵,已經掉光,留下光秃秃的樹杆,才看到,頂部有一個鳥巢。夏天快到了,也是學子們的考試季節。
與反修例相關的審訊,不少年輕人,或要考中學文憑試,升了上大學的,在四月底五月初,也要準備應考。這天,一位身型健碩的少年人,到西九龍應訊。25歲的他,現在於大學修讀最後一年,這個夏天,若能順利考試,他就有望能畢業。
青年的案件,發生在荃灣,他亦在荃灣區長大。在西九龍法院五號庭,旁聽席在疫情下只有十來個座位。下午開審時,內庭旁聽席空空如也,即使門外已經大排長龍。原來同一個法庭,要處理多宗瑣碎的案件。來支持青年的人在庭外排了隊,處理其他案件時,保安不讓他們進場。
下午二時半開庭之前,書記如熱窩上的螞蟻,上午積存的案件,延續到下午。
荃灣區發生的大大小小事件,在法庭審訊如下:
「先處理裡面果個。」書記在開庭前呢喃着。「還有那個早上找不到的。」
「裡面果個」原來是指一個62歲,拿綜援的老伯。覊留室的門打開,可以看到裡面灰色的金屬欄杆,鐵鎖鍊的聲音噹噹作響,警員說了一句:「好聲行呀。」一個一拐一拐的老伯,衣着殘舊,緩慢地移動,在犯人欄出現。
面對着一個阿伯,裁判官用了一種較市井的語氣講解,句子尾音拖長:「你用拐杖打警員,控告你三條罪。襲警,在非吸煙區吸煙,唔戴口罩。乃念你係62歲長者,現在罰你2千蚊,監禁六星期。你有無嘢講?」阿伯說沒有,跟着他就回到覊留室。
之後兩個酒吧負責人應訊。一個是年輕鬈髮,一個是成熟一點紥着馬尾的男子。兩個也因為酒吧在疫情下營業,違反防疫相關條例。兩間酒吧也位於荃灣,都在近午夜時分仍然營業,年輕那位求情說自己請的伙記是新聘請的,不熟悉情況,又說自己來自單親家庭,希望法官輕判,最終被判罰一萬元。
另一個酒吧負責人則表示客人其實快要離開,裁判官質疑他的話:「你啲客人仲有三枱,玩緊喎,放緊飛鏢喎!」裁判官最後判馬尾男監禁7天,馬尾男瞪大眼難以置信的,被庭警拖到犯人欄消失了。
另一宗案,那位「早上找不到的」男子,被控在荃灣無牌駕駛等罪名,報稱沒工作的他說,早上「忘記了出席聆訊」,裁判官說:「我有權困住你到五月開審為止。」但最終只是要求男子定期到警署報到,直至下一次聆訊。
流早作業的日常案件,讓法庭有種「街坊味道」,裁判官的語氣也較輕鬆。但到了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案件,氣氛又變得嚴肅多了,旁聽人數忽然增加,有形無形的眼睛都在審視着法庭如何處理。
休庭期間,保安員討論:「裁決最少搞三十分鐘。」
25歲的大學生,原來是大學校泳隊游泳健將。他的肩膊寬闊,穿着白色襯衣,黑色白邊的冷衫,白色襯衣的邊邊在冷衫下凸了出來,啡色的布褲下,穿了一對淺啡色猄皮皮鞋。青年髮型清爽,兩邊剷青,茂盛的髮陰妥貼垂在額前。開庭之前,其律師團隊的成員,經過他身旁,輕輕拍了他的肩膊一下,以示鼓勵。
旁聽的人魚貫入場。小法庭的氣氛,變得略為肅穆。
短髮的女裁判官,讀出判詞。在2019年11月12日晚上,於荃灣一帶,有約60人聚集及堵路,警員追捕示威者,把被告截停制服,按壓在地上。警員搜查被告的背包,在裡面發現了一個紅色的「玻璃錘」,意思是可以把玻璃打破的小型錘,被控以「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辯方曾指出,作證警員口供裡有不吻合地方,例如拘捕警員聲稱最後一次見被告的時間,但另一項紀錄上顯示不一致,亦有指拘捕警員替被告落手扣前曾脫下被告的背包,但影片所見,下了手扣的被告,背包一直在其身上。
裁判官認為,兩名作證警員誠實可靠,辯方所指出的情況,並不關鍵,亦不構成對被告不公平。她亦參考過影片裡的內容,她指出,從警員目睹被告,到追捕的一分鐘,到把被告交給另一警員搜身及查袋的過程,證明被告管有該錘子,而無合理辯解,故此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此時,旁聽席上,青年的母親及女性親友,拿出紙巾拭淚。本來站得筆直的青年,頻密地貶眼,頭部亦下垂。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他的母親表示,兒子平日努力讀書,閒時只上健身房或練水;父親則求情說,管教兒子不力。辯方律師也形容,青年從小到大在「名校」讀書,青年現在正修讀大學最後一年,快到考試季節,希望能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
但大狀亦說,近日關於反修例案情,經常被政府一方上訴覆核刑期:「我知道,很多這類案情去到法官閣下席前,覆核案件結果都顯示,被告人即使歲數年青,和其他個人因素,並不重要。但請法官閣下考慮到,這宗案件與其他類似案件,並不是最嚴重的,希望法官閣下畀一次機會。這位青年想完成大學的考試。」
裁判官點頭,說要押後半小時。
半小時之後,書記說:「開庭啦!」胖胖的保安姨姨喊:「起立!」
裁判官出來說:「請坐」,除了被告人,所有人都坐下了。裁判官明言,「辯方求情,這是被告在大學的最後一年,加上他是泳隊的優秀成員,但在社會事件中,個人因素不能強調,而考慮更大的是阻嚇性,我同意個錘無拿出來使用,不算類似案件最嚴重類別。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不嚴重案情扣減1個月,判3個月監禁。」
此時,警員把青年帶進透明玻璃後的犯人欄。
但不一會,辯方律師表示會申請上訴,又指被告會在4月尾5月初考試。裁判官表示,批准被告保釋外出上訴,條件是提高保釋金和實施宵禁,並要定期到警署報到。
「背包還給被告,錘充公」,控方代表說道。
此時,警員又掏出鎖匙開門,犯人欄的門打開,青年又回到法庭自由走動的位置,在保釋期內,有望能完成他大學生涯最後一年的考試。
(西九龍法院旁的一間中學掛出的考場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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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條件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地政總署測量員藏鐳射筆囚3個月 准保釋等候上訴】
2019年10月13日,一名33歲地政總署測量員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被警方搜出一支鐳射筆,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日(3月1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包括2萬港元保釋金、交出旅遊證件,以及每天到警署報到。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認為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無緣無故與人逃跑,行為可疑。裁判官又指,被告辯稱鐳射筆為工作物品的說法不合理,因當日他並非要上班。雖無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涉案鐳射筆,但法律上只須證明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就足以入罪,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3-11-2021/71104
#地政總署 #測量員 #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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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條件 在 黃健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最高法院針對我的案件做出判決,我有如下幾點回應,希望能跟社會各界及關心我的好朋友說明:
黃健庭 #貪污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的判決清楚說明一件事,那就是我沒有貪污。實際上這件官司延宕了十幾年,查不到任何貪污事實,每一庭都判無罪,本案也早該在2017年檢方第一次不合法上訴時(依速審法規定,上訴條件不成立),最高法院就應予以駁回,平白多走了3年的寃枉路。
黃健庭 #沒有收回扣的問題
媒體長期以「收回扣」來形容這案件,因為他們看的是起訴書,然而起訴書內容不等於事實。試想,我若有起訴書所指的犯罪行為,法官怎可能放過我呢?「收回扣」這個過度簡化又預設立場的說法,對我造成極大傷害。部分媒體至今持續以檢方當初起訴「非事實之內容」做為報導,混淆視聽,毀我聲譽,非常不公道,想當然爾,這與政治有關。
#欲加之罪令人無奈
從民間轉到地方服務,知道台東資源匱乏而樂意捐助支持的朋友,我始終感恩他們。我接受企業支援台東服務處一名助理吳道明,全台東都知道他是我的助理,絕非法官認定的人頭。至於企業端如何做帳,我無從干涉起,更從來沒有想幫助他們逃漏稅的企圖。然而主其事的企業主管早獲無罪判決,而我的判決拖延至今,卻仍被認定幫助企業逃漏稅捐,對我極為不公。
#遺憾 #二個月的判決不能上訴
這場官司,光是一審就延滯5年之久,心中冤屈外人無法體會。所幸我有信仰支撐著我,台東鄉親認識我、信任我,使我這12年間,得以贏得一次立委、兩次縣長選舉,並在台東交出可以見證的治理政績。
我知道這場官司是上帝給我的磨練,雖然這個結果令人失望,司法沒有還我完全的清白,但我選擇放下、往前走,相信上帝掌管一切,並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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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條件 在 關於刑事訴訟之上訴利益的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 ... 的推薦與評價
本案法院認為,關於緩刑是否宣告,緩刑期間長短,緩刑所附條件和負擔,因其影響不亞於所犯罪名及刑度,所以應該容許被告可以單純對於這個部分上訴爭執,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