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送給子女以後反悔了,可以要回來嗎?🔶🔸
阿芳因為兒子小傑要和女友小美 #結婚 而把名下一間 #房屋 送給阿傑當作新婚房,但沒想到兩人結婚後阿芳和小美的關係不睦,小傑看到小美屢屢頂撞阿芳卻完全站在小美那邊,甚至對阿芳出言不遜,不但如此小美還三番兩次的跟小傑要求把該棟房屋 #過戶 給小美,阿芳很後悔把房屋送給兒子,也怕房屋落入小美手中……
🏠阿芳可以跟小傑把房子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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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贈與契約 #移轉過戶 #附負擔的贈與 #特殊情況准許撤銷贈與 #故意侵害 #不履行扶養義務 #要注意行使的時效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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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
各位看倌,這世上唯一不變的,就是人心善變啊!
昨日有客戶來告狀俠事務所詢問,老母親的唯一兒子,一直央求老母親將她名下的土地過戶給他,說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怕老母親的土地被人騙走,他來幫老母親好好保管等語云云。没想到,老母親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給兒子後,兒子就人間蒸發,對老母親不聞不問,老母親名下已無財產,又已年屆70高齡没有收入,這該如何是好?
Q:如果當初贈與土地時,老母親與兒子有約定兒子要奉養老母親至終老,兒子没有履行約 定時,可以怎麼做?
A:老母親可以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請求兒子履行奉養的義務,或者直接撤銷贈與契約,把土地要回來。
在贈與土地時,老母親與兒子有約定兒子要奉養老母親至終老,這可認定為《附負擔贈與》,也就是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即兒子)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即奉養母親至終老的義務)
在實務上,老母親這樣的主張,必須要證明土地的贈與契約確實有《約定兒子要奉養老母親至終老》這樣的附款存在。比如說雙方簽署的贈與契約書上有記載,或者在贈與契約作成時,有證人在場親自見聞雙方有這樣的附款約定。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Q:如果當初贈與土地時,没有上述的約定附款時,老母親還可以撤銷對兒子的土地贈與契約嗎?
A:依本案情形,還是可以哦!
依照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兒子)對於贈與人(老母親)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老母親也可以撤銷贈與。
本條款所謂之《扶養義務》,依照實務見解,是指法定扶養義務。
也就是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的規定,老母親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存在,假如老母親是衣食無缺的狀態,則不符受扶養的要件。
本件老母親名下没有財產,又已年屆70高齡没有收入,顯然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存在,兒子對於老母親有扶養義務存在,竟敢取得土地即人間蒸發,對老母親不聞不問,這種忘恩負義的行為,老母親可以主張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贈與,討回土地。
但是要注意蛤!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撤銷權,必須在兒子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發生後1年以內提出(叫做除斥期間啦!),否則之後就沒有辦法再依本條項款提出撤銷贈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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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系列(二)-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呢❓
特定親屬雖然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https://www.facebook.com/545271549001777/posts/1008162839379310?sfns=mo),不過這個權利是會因為一些特殊事由而喪失的。
什麼事由呢?
📌事由1: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依法本來應該繼承的人於死。縱使沒成功致死,只要因此被判刑也算。
📌事由2:繼承人用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讓被繼承人作繼承遺囑,或讓被繼承人將遺囑撤回或變更。
📌事由3:繼承人用詐欺或脅迫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作繼承遺囑,或是「妨害」撤回、變更遺囑。
📌事由4:繼承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作的繼承遺囑。
📌事由5: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況,且被繼承人也表示說不讓這個繼承人繼承了。
那怎樣算「重大虐待」呢?
只要是將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就算重大虐待。例如毆打繼承人、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或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直到被繼承人死亡都不去探視,又沒正當理由,這些情況都算。
繼承人只要有上述所列事由其中之一,就會喪失繼承權。
不過在事由2、3、4的情形下,如果被繼承人寬宏大量的對於繼承人做的事情,表示不追究了,那繼承人的繼承權就例外不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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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來,父母遺棄、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 年老後,還回過頭來要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 若不履行,甚至還可能背負遺棄罪的刑責,真是情何以堪, 因此,立法院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