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最後都丟給法官承擔...
是不是應該配合修法...
已經很多人在嘲諷
在台灣要殺人乾脆先喝酒或開車製造事故就好
反正判的輕...
不確定故意殺人酒駕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午在台北市的防災科學教育館接到亞東醫院外科加護病房洪芳明主任的電話,告知庭豪已經二度判定腦死,也經過檢察官法醫的相驗,下午要進行器捐,預定會有十位以上的病患受惠。院方將在11:00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庭豪的父母親希望我能出席記者會,說明我預備推動的「楊庭豪條款」修法計畫。
根據統計2016、2017的死亡車禍,無照駕駛有369件、酒駕是301件;2018-2019年A1+A2累死傷,無照肇事有375人死亡,55107人受傷,反觀酒駕肇事有249人死亡,10586人受傷。無照死亡車禍的嚴重程度遠比酒駕嚴重。
在台灣無照駕駛又多以未成年人為主,因報考汽車與機車駕照之規定,相當未成年人為圖交通便利因素,草率無照上路。但相關衍伸交通事故乃至死亡意外不勝枚舉,根據道安資訊查詢網統計,去(2019)年少年(13-17歲)之死亡交通事件為62件,其中少年無照機車死亡就高達43件。
目前我準備修刑法第185條之3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1條,除了比照毒駕、酒駕的不確定殺人故意加重無照駕駛致死者的刑罰外,並特別針對父母、監護人、教唆者、借車的人課予刑責。
此外,有許多基層弟兄向我反映,楊庭豪此次會在執勤時被撞殉職,歸根究柢,仍在同仁為了治安常常忽略自己的安全,沒有安全駕駛的規範。尤其最近因為斗六分局長與南市、高雄市警察局長都被拔官,所以對於轄內的鬥毆滋事都當成緊急任務,未來我會督促內政部訂定執勤的安全規範,因為近年來法院的判決,也多偏向,雖然警車及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有道路優先權,但仍應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若無法證明有顧及其他人車安全情事,都會有大概3成左右的肇事責任,同時我也希望內政部能為所有的警車、消防與救護車投保集體超額責任險。
楊庭豪遺愛人間,媽媽告訴我他21年來沒有用過健保卡。他健康的器官,在未來的歲月中仍然會在十幾個人身上做工,未來的歲月裡,庭豪的心臟仍然砰砰的跳動,他的眼睛仍會看見美麗的世界….
#楊庭豪一路好走
#推動楊庭豪條款修法
#楊庭豪遺愛人間嘉惠警察
不確定故意殺人酒駕 在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部電影論時事】《重案對決》:為了保護家人,你會做到什麼程度?
2009年的《#重案對決》我很推薦看,爽度與討論度都很夠,有肌肉又有腦袋。由《300壯士》的傑拉德巴特勒 與影帝傑米福克斯主演。片中有一句很關鍵的台詞:
🎬 不是「你知道什麼」,是「你能在法庭上證明什麼」
It’s not what you know. It’s what you can prove in court.
他知道兇手就在那裡,但是司法制度無法實現他的正義。
為了被殺的妻女,他計劃了一個精妙天才的佈局、同時報復度又超高,是一部聰明、爽度高,大快人心的電影。
說真的,為了保護家人,我也屬於「#惡即斬」的新撰組理念。
但是,當劇情真的在現實中上演,真的做得到嗎?
接著就來分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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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用一部台劇來論殺警案,討論在《#與惡》之後,我們這個社會真的改變了什麼?
➡️ https://link.leftymovie.com/RPMMG
大家都有很多回饋與討論
整理 #三個最值得討論的意見:
(建議先看完前一篇的法律討論
👉 https://link.leftymovie.com/RPM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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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包含3項,#怎麼不提後面二三項?
「法普」時間,現行的刑法19條,已經在2005年修訂通過了。
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簡單來說就是,第一項是「不罰」,第二項是「減刑」,到底該給哪個?
判決書第63頁(https://link.leftymovie.com/L3ZPJ)有提到,法官也斟酌這個好幾天,同時專業人員們也花了很多時間做驗證。
在確定他真的是「思覺失調症」後,採取了第一項。
判決書裡面也有詳細交代,為什麼會認定有思覺失調症,其實看完真的會懂。
大家常見的疑問,裡面都有回答到...
而且真的是各方面都有去查,反覆思索很多道後,回答詳盡的報告書。
跟上一篇文章一樣,如果相信專業的話,其實第二項是解決的。(當然,也可以不相信專業啦,那就是另外的討論,也可以。不過本篇先不提,我們先解決更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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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比較大的是 #第三項:
第三項是這麼說的:「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簡單翻譯就是:「故意的不算」
舉個例子🌰:
就跟你知道自己喝酒後開車會撞死人,就不能說自己「酒醉」(失去能力)來減刑。
因為你就等同故意殺人。
不只不算,還要加重罰!
這一點我也覺得非常合理,明知道自己有病,不就醫、不吃藥,就是仗著有法律保護的殺人執照嘛!
上一篇文章沒機會說的,其實就是想討論:
這「#保護傘」是該怎樣修?
是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患者都免死金牌,有沒有什麼狀況是不算的?
這是我上一篇的認知。
感謝大家提供回饋,我才知道這一點的難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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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法律名詞叫做「#原因自由行為」,就會牽扯到一個討論:
「你要怎麼證明?」
你要怎麼證明:
「喝醉 等於 故意殺人」,每個喝醉的人,在喝酒前都蓄意犯案要殺人嗎?
那你要怎麼證明,每個不去看病的,都是故意殺人?
也就是文章一開頭提到的:
It’s what you can prove in court.
看到這邊,一定很多人會說,他搭火車前就買兇器要捅人了,明顯蓄意犯案。
判決書中在這塊,也有諸多的攻防。
不過,先釐清一下。
目前法理的討論是,「兩年前他的停藥」等於「這次火車的路程中就先捅了警察」。
如果可以證明,那第三項就能拿來使用。
何況,兩年前停藥他的說法是,他覺得自己已經好了,繼續看病會影響他去工作。
結果論來說,現行的法律跟證據下,這還不夠證明。
不過這就是為什麼需要一審、二審,檢察官才能針對不夠的地方繼續補充。
(即使有些證明真的天方夜譚,必須 #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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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台灣刑法對於「自醉行為」(酒後鬧事)的法也都還不夠完善,不過我們還是趁前幾年的風頭,不斷地加重酒駕的刑責,試圖更完善 #整個配套政策。
那是不是該輪到精神疾病患者的相關法案了呢?
起碼,我們能不能夠讓執法能力更好執法。
起碼,我們有辦法透過法律,讓患者 #不敢不定期吃藥,必須固定就醫。
🌟新的問題會在哪裡? #怎麼保護你的家人?
問題會在配套,就是大家最度爛的「沒有配套」。
但是配套問題又多又大,已經很多文章在討論了,那我們也就先擺著。
因為,接下來討論的問題更大。
回到最開始的《重案對決》:
為了保護家人,我們會做到什麼程度?
我們都想保護我們的家人,問題是,你的家人是哪一種人?
是被害者,還是可能的加害者?
大家想想看,撇開新聞,你真實遇到「#兇手是精神疾病患者」的機率,跟你「#家人朋友就是那個精神疾病患者」的機率,哪個高?
應該很多人的家族裡、朋友圈,都有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病的未爆彈...
或許發病的程度不一樣,或許發病的時間不一定。
不過,都有個 #共同點:
✳️ 他們隔了一陣子,都覺得自己沒病。
✳️ 一直看病領藥很花時間,會影響生活跟工作
✳️ 他們還是會發病...
我相信歷經過的,都懂這難處。
因為所有人都希望他好起來,不然會管他們,所以他們久了就會堅稱自己好了。
一直看病確實會讓他們不好找工作,反而更脫離社會。
家人也不可能不工作,專職照顧他們。
所以都可能是未爆彈,可能都還會發病。
這不就是《與惡》第一集的重點,「#加害者家屬的困境」嗎?
再次強調,文章一直都沒有要幫誰脫罪,沒有要幫法官脫罪,沒有要幫醫師脫罪,沒有要幫立法委員脫罪,也沒有要幫被告脫罪。
我只是在說現況,#問題就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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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保護家人「不變成被害者」,同時也想「預防他們變成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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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決問題,問題就會來解決你。
特殊個案當然「特殊解」,但是一再發生的狀況,就得解決問題。
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叫做面對問題。
這兩篇文章,都是想大家一起面對問題。
最近有個聰明的小朋友跟我說:
「掉到河裡不會淹死」
「沈沒在裡面才會」
(“You drown not by falling into a river, but by staying submerged in it.”)
我們掉到這問題很久很多次了,不做點什麼才會「沈沒」。
而最不需要做的,就是「沈默」。
我不是法律出身,懂得不多,感謝大家回饋分享。
說真的,這篇也只是拾人牙慧,整理歸納的文章而已。
但是,我在做我想做的事情,去了解我想解決的問題。
關心,了解,行動。
只是為了 #更好。
不用你上街抗議,從最簡單的來就好。
去找同樣關心事情的家人朋友討論。
去找你認識的醫師律師朋友討論討論。
去找你的立委、民意代表討論討論。
就算你是「出一張嘴」、「鍵盤討論」我覺得都好。
只有沈默,才會沈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