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說時事]反滲透法
簡單花了一點時間看了一下條文還有相關媒體報導,做出初步分析。
先講結論:
我覺得這部法律要罰到人有困難
(大概只能罰到像白狼那種光明正大收對岸錢辦事的),跟白色恐怖的程度差太遠惹~
不專業分析如下:
一、本法名詞定義
(一)境外敵對勢力
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1.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2.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3.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二、本法處罰行為
(一)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或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活動。
(二)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行為。
(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及集會遊行法之妨礙秩序罪。
(四)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企圖影響我國選舉秩序或公正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之罰則章節所列各種行為)
三、法律疑義分析(就媒體相關報導曾提出的疑義為分析對象)
(一)「滲透來源」之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
1.按「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參照。
2.查「滲透來源」,包括以下三者:
(1)「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應足以理解為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所成立之組織、機構或派遣之人,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未司法審查得加以確認。
(2)「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其「政黨」部分,應足以理解為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黨,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未司法審查得加以確認。
就「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而言,所謂「訴求政治目的」所涵攝之行為類型過於空泛,非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所能預見,亦非司法審查所能確認,恐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
(3)「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設立」應足以理解為係前兩目組織團體所設立之分支團體;而「實質控制」應足以理解為前兩目組織團體對人事、財物等具有實質控制力之其他組織,故在意義上非難以理解,且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本法處罰「思想犯」?
本法僅處罰故意既遂犯,且主觀構成要件上並無「意圖」要件,故應非處罰思想犯。
(三)本法主管機關不明?
本法主要內容為「特別刑法」,僅有遊說的部分採行政罰之方式,故主要偵辦及調查單位為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並由法院審判。未明定主管機關部分屬立法瑕疵,惟應非嚴重。
(四)至中國經商者都容易成為反滲透法處罰對象?
就構成要件而言,本法主觀上須為故意,客觀上須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從事相關行為(包括公投、具體行為支持特定候選人、遊說、具體妨害社會秩序及投票公正性之行為)等,簡單來說,必須「收錢+辦特定事項」,其構成要件相當嚴格,且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故要成罪,應有相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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