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違規魔人 自然無檢舉達人
陸裕麟/前國會助理(台中市)
二○一二年,聯合報系「公路正義」願景工程指出,「分析顯示,各縣市中以新北市、台中市、桃園縣、高雄市及台北市等都會型態縣市民眾遇上車輛違規行駛或不禮讓行人情形的機會較高,比率達七成左右。」當時數據就已反映現今警政署所指,民眾檢舉案件集中六直轄市,係因人口稠密,交通繁雜,並非六都民眾特別愛檢舉。
所有民間協勤團體,舉凡守望相助隊、義警、義刑、義交、民防,甚至警消替代役,統統沒有公權力;民眾具名檢舉,交由交通大隊審核裁處,並非檢舉即成案,何來「代警執法」說?
日前曾有民代在議會質詢警察局長,指選區內民眾遭頻繁檢舉,短時間內檢舉案暴增,要求從嚴審核,將檢舉數量壓低,最後又淪為如同刑案發生率與破案率的數字遊戲,問題一樣沒解決。此類人士又多為地方鄉里間活躍分子,菜市場聲量大,造成鄰里長、民代有檢舉案件浮濫錯覺,民代唯恐得罪只好代其發聲陳情,卻不探究為何少部分人士一再因相同違規樣態被檢舉,是法治觀念不足,還是積非成是的鄰避現象?
交通部指出,大部分重點違規都明列在檢舉樣態裡,並非是為限制民眾檢舉,而是希望有些項目可主動通報,讓警察到現場處理。而降低檢舉案能否提升見警率不無疑義。若是去電派出所,所內還可視警方人力權衡是否派遣警力前往;若民眾直接撥一一○,因記錄在案,造成警方非去不可,是否才是排擠其他勤務的主因?當下檢舉,警方後依具體明確事證處理,指陳檢舉案件排擠其他勤務前,應先釐清警方作業模式。
「公路正義」願景工程推動至今,不少公車上仍可見當年推廣運動貼紙,然以人口數位居第二的台中市,一○九年度全台A1類車禍死亡人數是六都最高(二○一人)。前市長林佳龍任內曾致力降低車禍死亡人數,如今貴為交通部長,更曾語出「逼車是全民公敵!」應提高罰則,獲用路人肯定。部內在提案修法前,相關訊息發布應更謹慎,不能放任輿論獵巫,沒有違規魔人,自然沒有檢舉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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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改革限制人民檢舉,反讓我們用路權益不保?】
🎸事實
近日有一份警政署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引起公眾注意。關於其中第7條之1的修正,內容約有兩個重點,分別為:1.修正後關於臨停、不服交警指揮、開車不禮讓行人或是闖紅燈等較輕微的交通案件「不開放」民眾檢舉;2.對於同一車輛違反同一條項款的駕駛行為,六分鐘內檢舉以一次為限。可以看得出來,修法的立場是「減少人民對輕案的檢舉,重案的檢舉仍維持」。就此正負評價兩極,值得我們用路人討論。
🎸 為什麼要限制民眾檢舉輕微交通案件?
民眾都說危險用路人很多很多,而危險用路人大多違反的都是輕微的交通事項,如果限制人民對輕案檢舉,不是反而助長這些人的橫行!?關於限制檢舉輕微交通事件,警政署方面修正理由提出的大方向有兩個,分別是「彌補警力不足」以及「維護交通秩序」。至於具體的理由,則如下面討論
關於「彌補警力不足」,具體理由約略為:
1.修正理由提供統計數據指出近四年(民國104年到108年),現行法下民眾每年檢舉的數量從93萬件飆升至298萬件,而審理個案所投入的警力遽增,反而導致警力排擠效應。
2.道交條例第7條之2則針對警員的合法舉發有較多限制,變相導致非專業的民眾反而比專業的警方較易舉發交通違規事故。
而關於「維護交通秩序」,修正理由並未多加著墨,亦沒有提出相關數據佐證民眾檢舉案增加與交通安全秩序的指數有相當關係,所以開放民眾檢舉是否能有效減少危險用路人的危險駕駛行為?這部分沒有辦法從警政署提出的修正草案中得知。基於這樣的立場,如果站在警方的角度,關於這次修正目的是在確實節省警力,會是一個合理的修法。
🎸六分鐘才能檢舉一次會不會導致更多的違規?
另外就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中,在檢舉次數上也有所限制,修正後第7條之1的第3項限制民眾檢舉同一輛車兩次以上的相同違規行為,六分鐘才能檢舉一次。理由是在於現實上有檢舉人尾隨他車而連續檢舉,而未達到即時糾正違規交通行為之效果,反而有報復性檢舉或者從檢舉獲得快感之情形,如此並不能有效促進交通秩序,所以草案在檢舉次數上給予限制。
🎸結論
警政署所提出來的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立法程序而正式實施,所以目前民眾還是可以檢舉較輕微的交通案件。而我們認為警政署所提出的修正草案雖然可以有效地減少交通警察的負擔,但另方面因為限制人民對於輕微交通事件的檢舉,等於交通的公共安全少了一層把關,會不會反而造成反效果導致交通更亂?我們無從得知。與其這樣貿然從法律面上直接限制人民的檢舉,似乎從事實面上,採取檢舉流程、系統等等的改良以及加強用路人交通觀念的宣導,或許才是真正有效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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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別人的生命,斷在你搶快的劇本
近幾年,行人死傷的交通事故案件層出不窮,而每一次的車禍,都可能造成兩個家庭破碎。分析車禍肇事原因,以車輛「搶越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主,發生地點在路口範圍最多。
而未禮讓行人相關罰則已經修法囉!自9月1日起:
(1)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3600罰鍰。
(2)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2400-7200元罰鍰。
提醒各位用路人,行經路口一定要停看聽,隨時注意來車以及行人,多一分禮讓,少一分傷害!
#禮讓行人一起來
#我ok你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