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第一天、或是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要求我簽署離職後不能到「同性質公司」上班,不簽就扣住我的薪水,可以不簽嗎?簽了會怎樣嗎?
當然可以不簽,薪水不發,就先去 #勞動局 處理,那這種「 #競業禁止」條款,只要簽了就有效嗎?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是否「公平」?是否「合理」?
需要考量:
1. 前東家要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
例如:超好喝飲料的調配黃金比例、工程技術的商業機密。
2. 離職員工之前的職位或職務,能夠接觸並知悉公司內 #營業秘密。
如果只是基層員工,縱使之後從事一樣的行政工作,也不會造成前東家損失就不行。
3. 限制員工離職後的職業區域、時間、就業對象,#不能讓員工生存條件造成困難。
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區域:以原事業單位具體營業活動之區域範圍,並以與原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4. 前東家對離職員工要有 「#合理補償」。⭐️⭐️⭐️這點超重要!!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半薪」,要考量是否足以維持此期間之生活。
提醒大家在ㄧ開始到職時,雖然開開心心迎接新工作,還是要看清楚簽署文件的內容,或是離職時被要求「競業禁止」時,看公司有沒有符合上述說明、是否合理,有無給予補償喲!!#大家要多多保護自己喲!可以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黃靖芸律師 #勞基法 #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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