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個有趣的案子,
律師在上訴最後一天的最後兩分鐘傳真書狀給法院,
傳真結束時已經超過凌晨12點了,
這樣算合法上訴嗎?
結論是上訴不合法!
這讓我想起來n年前發生的一件事情,
有一個律師同學在大學社團裡面發文詢問在途期間,
因為那個有點難算,司法院弄的那個表也是很難懂,
所以大家(一堆律師法官檢察官)紛紛加入討論,
原來那個案件是台南檢察官不起訴,
依法要在7天內再議,
可是這個案子比較特別的是,
他的當事人住外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在途期間加上去可以再拖一個月以上,
可是律師卻是住台北,
收到後依法是7天內再議,頂多加上台南跟台北的在途期間,
其實這個就很清楚,寧可從嚴,不要從寬,
反正就是7天內再議就對了!這是最保險的作法!
討論到後來才知道原來他問的當下,
已經是再議最後一天,且是晚上8點多,這位同學還在台北,
這時大家都暴動了(難得的情景阿),
紛紛叫他趕快訂高鐵票下去處理,不然就來不及了!
(這個時候怎麼有空慢慢討論呢?)
後來好像是用電子檔寄給台南律師同學幫忙處理,
才解決掉這個問題(不過用印部分怎麼處理呢?)
嗯,
總之律師這個行業,很少有事情是不做馬上會爆炸的,
不過如果涉及法定期間(上訴或再議或時效),
這可一點都沒辦法打馬虎眼的,
錯過了天時,就是爆炸了!
後面不管地利人和多強,都沒辦法救的!
#法律上的一秒鐘
#遲誤上訴期間
#律師責任
⏰⏰⏰大家可能都有趕三點半的經驗,法律上也是相當注重時間的,尤其像提起救濟這種「不變期間」,合法送達後錯過了、也沒有回復原狀的理由,就算說破嘴、人情再多、請出神仙來也沒用,法院就是只能駁回。如果委任的律師錯過救濟期間,也會有民事責任喔!
🇩🇪️🇩🇪️最近在德國發生一起上訴期間的認定問題,當事人因為前律師提供錯誤諮詢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邦法院判決當事人敗訴後,負責該案的新律師卻遲誤上訴及回復原狀期間,在期間屆至的最後一天半夜23:58才把上訴狀傳真出去,5頁的上訴狀,最後一頁傳真至法院時已經是隔天00:00:34秒了,律師是否合法提起上訴呢?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判決指出( Beschl. v. 27.09.2018, Az. IX ZB 67/17),律師必須證明他的上訴是在合法上訴期間提起,依其經驗,一般傳真所需花費的時間必須在午夜前完成,本案律師並無法證明傳真完成於午夜前,因此上訴不合法。
#小白小編
圖片來源: Stephen Jewkes, huffingtonpost.com/…/italy-earthquake-2012-aftershocks_n_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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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A:
大家在準備好好休息的同時,律師同道的臉書一片哀鴻遍野...
法院和地檢署為了怕律師們年假太無聊,特別在昨天和前天讓律師們收到許多限期的通知和裁定。
有送達後10日內需提出抗告的裁定,也有七日內需再議的不起訴處分書,最悲情的,大概就是延長羈押的裁定,期限只有五天...
無論如何,祝大家雞年行大運,事事順心嘍!(下午看完惡靈古堡6,要繼續去加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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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假期就是官府的折凳啊!》
今天是四天連續假期第一天,
大家應該都很高興,
不過對律師而言,
連續假期其實是
官府(檢察署或法院)對律師進行諾曼第突襲的好時機!
為什麼?
因為連續假期是消耗法定期間的好物啊!
特別是
再議期間(7天)、交付審判期間(10天)、
刑事上訴期間(10天)、刑事抗告期間(5天),
以這個中秋節連續假期為例,
是從9/15(四)~9/18(日),
今天地檢署只要抓準時間,
上週五或週六寄送不起訴處分書,
就會在9/12(一)送達,
那再議期間自隔天開始起算,
最後一天是9/19(一),然後就確定了,
這代表什麼?
代表如果當事人要再議的話,
律師是不得不進辦公室加班處理的!
其實假期加班還是小事,
頂多是不太高興,
至少還有錢賺,就忍耐一下吧!
問題是這樣的連續假期,
有的律師是會安排家庭旅遊,
為了避開中秋節連續假期桃園機場的人潮,
通常會選擇
在9/10(六)或9/11(日)提早出發,
9/19(一)晚點回國,
那會發生什麼事?
就跟1944年6月6日前幾天,
隆美爾回德國,
一堆將軍離開駐紮地去休假一樣,
然後勒?
就被諾曼第登陸,將軍了!
律師出國,最擔心的就是這個,
通常會要求助理每天掃描收到的法院文件,
以防被官府突襲,
巧的是,
官府特別喜歡這個時候寄判決書不起訴書~
(大家心照不宣嘛~)
不過有時候律師收到了知道了,
人在國外,也沒辦法馬上處理,
(這個時候筆電跟雲端硬碟就是律師的好朋友)
然後你就會看到媽媽帶小孩開心出去玩,
律師老公留在飯店裡加班的情況,
回台灣也只剩下一天定稿送進官府~
那檢察官法官勒?
判決書不起訴書在連續假期前寄出了,
可是通體舒暢,準備開心烤肉了耶~
結語:
連續假期就是官府的折凳啊!
(律師頭破血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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