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的網紅黃國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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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節這天,來猜猜"民代"這個行業,是不是勞工?
答案:不是。民代不是勞工,沒有勞保、沒有勞退,也不是公務員,沒有公保跟公務人員退撫。
但是民代,可以幫助很多勞工,爭取應該要有的權益。
我進入議會兩年多,處理過許多勞資爭議調解,揭露勞工遭受不當對待的案例。
║協助沒有勞保的臨時工,向假性雇主爭取職災照顧生活費;
║協助不清楚如何進行職災求償的產合生,爭取應該要有補償;
║協助誤入不正派公司的員工,爭取應該要有的工資;
║陪同被擺爛雇主不理的受傷女工,進行漫長的訴訟;
║協助被轉換公司的復康巴士司機,爭取應有的資遣費;
║協助被團體強制要求回捐的社工,拿回應有薪資;
║協助被高薪低報的保險業務員,取得違法事證;
║協助不透明的保全徵人案件,從人力銀行下架;
║協助長期過勞的公車駕駛,增加駕駛長人力;
║揭發政府的不當人事酬庸,要求徵才制度化;
║要求政府增加介聘名額,讓流浪在外的教師回鄉;
║建議消防人力增加,減少非緊急的消防救護車業務;
║建議警員的無線電更新,採用輕便式的無線電裝備;
║建議消防局編列預算,採購確保火場安全的無線電伸縮扣;
║提出育兒護老條款,讓有家庭需求的公務員可以彈性轉調 (但未成功);
很多的勞動權益受損案例,如果是需要從制度來改變的,我在市議會提出修法或質詢;如果是需要持續關心的,我請同仁要扮演陪伴的角色,有很多是需要更上位,從立法院來提出制度建立的,我就反映給時力的中央立委。
昨天430,蔡英文總統簽署的「#勞工職災保險法」,對過去因為特殊原因,而無法取得職災補償/足夠保險的勞工權益,提供了很實際的保障制度!因為處理過「無聘僱關係」的職災勞工,深深有感這部職災保險法的重要!
高雄的勞工,秉性敦厚,在過去的經驗,常常都是老闆、員工互相,但缺乏自我保護的勞動權益知能;因此去年我特別要求教育局 /勞工局,在實習生進入實習場域前,要有充分的職災保全的處理概念課程,才不會發生意外時,發現求助無門。
對於高中職建教生,目前已經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但對於離職場更近的大專實習生,卻缺乏專法來保障其權利,導致實習生只能部分適用勞基法,但實質權益仍未獲得完全保障。
只要我們團隊在的一天,我們就會繼續當勞工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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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住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支援學校輔導室難以承接、需要予以高度關懷的複雜個案,在學校與校外組織間溝通協調,承擔連結、樞紐角色與整合系統合作的工作,在日趨複雜的台灣社會,是協助台灣兒少健全成長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許多實務第一線工作者都有向我反映專輔人員的待遇,諸如薪資結構、聘制、考核、年資等都亟待改善,以及地方有誤用輔導專業、長期支援非專業事務的情形,種種因素累積下來都深深影響學生輔導的品質與穩定性。我多次研讀相關研究報告,並在這周召開公聽會,與一群同樣關心學生輔導的委員邀集專家學者,與部會共同討論高中以下學生輔導體制存在的一些結構性狀況,並謀求解決之道。
🔴待遇需要改革 #專輔人才流動太高
研究指出,現行專輔人員流動,主因是約聘僱待遇及升遷不如正式編制之公職社工師、專輔教師,以至於影響專輔人員久任意願。輔導是處理人的工作,經驗的積累與傳承是提昇輔導品質的重要關鍵。
有效的輔導,需要一定的時間以累積信任基礎。
但根據國教署10月份提供年資資料顯示,目前年資4年以下占全體在職人員近六成,105-109年間共有14個縣市平均離職率超過一成,其中更有5個縣市平均離職率超過二成,明顯影響提供三級輔導對象的服務連續性及服務品質。
無論是研究報告或是當天會議共識,一致認為需要調整專輔人員的薪資結構及聘制,讓專輔人員的待遇,可以趨近於相同資格人員可以從事的其他相似工作。
接受督導對於助人工作者而言非常重要,藉由被督導,助人工作者可以釐清工作上遇到的一些困難,並在專業能力上持續成長。
督導除了協助專輔人員解決實務困境,還必須依照專輔人員之能力分派個案,確保服務品質,並紀錄與各種報告之批閱,了解與掌握所有個案之服務狀況、進展與困境,並出席網絡單位之會議,依據個案狀況提供網絡單位輔導策略。督導的工作非常繁重,是學生輔導體制上非常重要的角色。
也因此擔任督導必須有一定的經驗。督導雖然從七等一階起薪,其與專輔人員六等四階的俸點相同,所以現行待遇結構上,督導與專輔人員的差別,僅在於最高薪等的差異。督導必須處理繁瑣的行政事務與協調,卻沒有加給。更不合理的是,現行的辦法上,督導的年資在卸任督導後不被採計。
也就是說,如果督導回任專輔人員,他在擔任督導時期的年資無法並計敘薪。這些都影響專輔人員擔任督導的意願。
綜上,我會要求教育部調整相關辦法,藉此吸引更多優秀的人才,減少資深人才的流失,使輔導經驗得以傳承。
🔴切實督導各地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必須振作
實務現場上,屢有反應地方主管機關常以經費不足為由,未依法計算年資、未依薪點敘薪、考績甲等未晉級晉薪、未能享有福利,或被視為一般人力支援各式各樣任務。這些也都會打擊專輔人員的士氣,影響留任意願。
我也會要求教育部必須切實督導縣市政府,將相關規定的遵守納入考核項目之中,並定期關懷訪視各地輔諮中心,舉辦活動交流,了解各地專輔人員遇到的困難。
🔴完善專業及行政支持 #全心全意做輔導才有效
輔導效能的穩定,有賴於中心是否能提供一定程度的專業與行政支持。專輔人員存在行政事務凌駕專業的狀況,時常為過多行政瑣事所累,以至於無法專心於輔導工作上面。盡管督導的重要性已如同前述,法規並沒有要求中心必須聘任督導,以至於有近一半以上之縣市是沒有聘任任何督導的,以上種種都影響輔導品質。
學諮中心主任一職,需要規劃中心業務、管理專業人員、協調各校、跨局處溝通與跨專業網絡合作。承擔如此繁重的工作,主導一個縣市學諮中心運行的方向,教育人員兼任卻沒有提供主任行政加給,行政年資及介聘積分也無法累計,造成難以找到有意願擔任的人。
另外與會學公會一致呼籲,為確保主任能理解專業人員之作法與需求,主任應具輔導相關學經歷。
學公會也表示,希望學諮中心能成為正式編組,才能強化組織的穩定性。
這些問題,我都會要求教育部,必須督導各輔諮中心依據規模大小聘任行政人員以及督導,並且將對於專輔人員的專業以及行政支持納入考核評鑑中,也必須一併檢討相關辦法。
以上這些事項,我都會持續要求教育部改進,希望能打造穩定、健全的輔導體制,接住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
#教育部 #學生輔導系統 #學生權益 #專輔人員待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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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有些老師結了婚可能分隔兩地,好不容易等到了,忽然跟他說不行。2 月公布,3 月開始實施,本來已經找好對象可以調了,現在突然跟他說不行,他的人生就在這裡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如果講理的話,他當時分發的時候,簡章跟他講2 年後就可以申請介聘,現在時間到了,你跟他說不行,這已違反信賴原則。再者,於法律上的規定,教育部此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辦法公告後,明顯違反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更提到:「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要公布辦法或實施辦法都可,但是讓民眾措手不及,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
想要降低教師流動率,立意良善,但是更改介聘辦法,並不可行,建議教育部延後1 年實施,讓這些合格、可以介聘的老師有一個緩衝期。
二、
根據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來編定伙食費,該要點是從民國81 年陳英豪擔任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的時候開始實施,已經實施了24 年,目前伙食費仍在用24
年前的標準。最近大家都在吵軍公教要加薪,他們4 年前才調過薪,可是這個伙食費的標準24
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請問教育部部長覺得合理嗎?全國國立特教學校總共18 所,其中12 所學校有住宿生,目前的資料共有737 名住宿生,就算去調整他們的伙食費,也用不到多少錢。全國的特教高中總共有6,336 名特教生,只有737 名住宿生,需要比較高的伙食費,請問吳部長可否調整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的伙食費?該要點是否應該修正?
●新聞連結
(1)
http://udn.com/news/story/6888/759163-%E6%95%99%E6%BB%BF6%E5%AD%B8%E6%9C%9F%E6%89%8D%E8%83%BD%E8%AA%BF...-%E6%9A%AB%E7%B7%A9%E5%AF%A6%E6%96%BD
(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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