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收容所擔任過多年志工的我,
實在難以想像互動過的毛孩子如果被這樣殘忍虐殺,
還無法為他們討公道,
會有多哀傷。
#動物無法說話可是法律可以還他們公道並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青天無眼,20隻毛孩地獄含冤莫白!
去年邱姓叔姪從苗栗、新竹縣市公立動物收容所領出20隻狗,賣給台中外勞宰殺慘案,一審法官判決所有人都無罪。台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成為屠狗販的狗肉市場來源,已成為國際笑話。詳閱判決書,法官判決更是令人憤怒。
一,檢察官只起訴邱坤豐(叔)、莊金樹(蒐購犬隻)、阮維書(宰殺犬隻之越勞),卻沒起訴共犯邱泰科(姪)。理由是邱泰科在苑裡設山豬吊抓狗,恰逢一婦人發現,邱泰科隨即釋放被捕犬隻,因犬隻逃走,無法斷定是否致殘或死亡,故無法以動保法25條起訴。
🔴此案是領狗殺狗案,不是抓狗致犬隻傷殘或死亡。邱姓叔侄是一起到三家公立收容所領出20隻狗,其中9隻登記在邱泰科名下,證據明確,且有三所公立防疫所人員作證。既然一起去領狗,邱坤豐有賣狗屠宰的嫌疑,邱泰科難道沒有嗎?檢察官竟以邱泰科釋放狗為由,做出不起訴。這根本是兩案,就像殺人嫌疑犯,卻用無法證明該疑犯有無偷竊做為不起訴理由。
二、法官為何輕信被告堂上陳詞,而完全不參考警局筆錄?
邱坤豐於警局筆錄為「是在莊金樹前面工廠工作的外勞阮維書在該處殺狗」、「莊金樹以一隻200-300 元之代價要我跟邱泰科去領養犬隻,再送到台中市.....給阮維書宰殺,我只知道這樣」、「阮維書曾經在言談中講到我送過去的犬隻都被他殺掉了」。
到了法庭,
◾️邱坤豐翻供:因莊金樹(蒐購犬隻)家遭小偷,想養狗顧家,邱才去苗收領了11隻狗,5隻給莊金樹,剩下的給李姓友人,莊金樹給他1000元是油錢補貼。莊金樹不吃狗肉,狗不見是他沒綁好,狗跑了。
◾️莊金樹:邱給他5隻狗,兩隻跑掉了,兩隻送給外勞,一隻死了。
◾️越勞阮維書:他沒有跟邱坤豐、莊金樹要狗養,兩隻狗是送給另一名叫阿宏的外勞。
🔴苗栗防疫課長潘翊誠證實邱姓叔姪大都一起來認養,分五次共領10隻狗,因為反覆認養,所方發覺有異,問其原因,邱坤豐說之前認養的都因腸炎、中毒死亡或逃走。後來民眾通報邱泰科在苑裡設山豬吊捕狗,就停止讓叔姪認養。警局筆錄和法庭陳詞差那麼多,而法官以警局筆錄邱坤豐多以「嗯」、「嘿」等語回答,未明確以完整字句指述,故不採信警局筆錄。但三個被告庭上所言相互矛盾,完全湊不起來,法官到底根據什麼,輕易採信法庭陳詞?單以疑犯片面說詞,為何可以作為無罪判決之依據?
且苗潘翊誠課長提供的資料,邱姓叔姪名下寵登共認養20隻狗,法官為何不追問另新竹縣市10隻狗到哪裡去了?邱坤豐辯稱另6隻送給朋友的養雞場,但新竹動保所南下追查根本就沒有養雞場!法官都不追問?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2018/1/16~2/13所有從公立收容所領走的犬隻全部送往大甲區大安港路389巷7號 莊金樹住處。消失的20個毛孩呢?
三、何謂積極證據?
據潘翊誠課長陳詞,他在台中現場看到「一些容器上有乾掉的血跡,現場狗毛很多,角落有籠子、刀具,地上泥土堆有一些斷掉的狗項圈,總共有6 條頸圈、1 條牽繩,室內角落有一包白色袋子裝著狗的頭顱、2個不確定是前肢還是後肢腳掌的骨頭,斷面滿平整」。經警方送檢,證實動物毛髮除了狗毛還有豬毛(證實有狗毛)。動物頭骨、腳殘骸為犬隻無誤,且研判源自3 隻不同犬隻個體。裝血的鍋子其血液採樣為多種血混合,無法判定是狗血。也就是說,證實有三隻狗死於屋內(頭骨、腳掌、毛)。
🔴法官卻為疑犯辯解,認為即使有這些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有殺狗,因為檢方沒有做指紋採樣。而整個判決書,法官完全不問為何有狗籠、刀子、項圈(其中一條證實來自苗收)?也不問狗腳掌為何切面平整?最後,法官以檢方未採指紋,且被告「辯詞亦非全然無據」為由,判決三人無罪。然而綜觀判決書,完全看不出被告辯詞有任何依據。
整起案件,法官判決無罪關鍵在於無「積極證據」,然法官卻刻意忽略以下疑點
1.被告三人辯辭互相矛盾。
2.疑殺狗處證實三隻狗死於室內,為何會如此?且為何三隻狗都留下毛髮與骨骸?
3.整個屋內除狗頭、狗掌、狗毛之外,還有狗籠、刀具、項圈,且其中一副項圈證實來自苗收,這如何解釋?
4,有人把狗屍體放到腐化到剩乾乾淨淨的頭骨?牠是被處理過的?
5,著眼於頭骨的骨切面,斷面有沒有被處理人工的痕跡?但這案子沒有提出來?
無罪之判決,依法既應記載其理由,則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均應逐一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當初警方採證不完全,犯案處沒採集到被告指紋。這是動保刑案最大的問題,他們恐怕也不知道該採證什麼?
原審遽為無罪判決,任令被告三人逍遙法外,數條無辜生命白白枉死,有失公平正義,亦與一般人民之法律情感相悖。如果換成是20個小孩被碎屍萬段,法官判決?
《無罪判決書篇》
https://note.foreseer.com.tw/shared_…/lja-pHNnreHRlr0QjrjmGQ
《失蹤20毛孩晶片篇》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posts/1765334403509620?sfns=mo
《失蹤20隻毛孩回顧篇》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posts/2613156362060749?sfns=mo
《坤豐獸肉店工商登記篇》
商業統一編號49805124
https://findbiz.nat.gov.tw/…/QueryBusmDe…/queryBusmDetail.do
《破案篇》
https://www.facebook.com/660886307375114/posts/1351222568341481?sfns=mo
《捕獸鋏篇》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2616875571688828…
《補充告發理由狀》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posts/2865124490197267/?d=n
《二審開庭篇》
http://www.tanews.org.tw/info/18987
何謂 判決違背法令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這題難度並不高,困難之處僅在於你知不知道這個條文及爭點,只要稍有用心的同學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出題老師非常好心的把條號都寫出來了)!
解題架構
一、甲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未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本罪故意應無疑。(記得先主後客即可)
(二)客觀上,本件最大爭議點即在於甲於投票日前一天即遭舉報查獲,而此一行為階段是否已達本罪著手階段?一般而言我們可先將此一犯罪行為區分為幾個階段:遷徙戶籍→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進入投開票所領票→完成投票。學說上有認為為避免本罪處罰時點過早,因此認為至少須至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始達未遂;而實務上(101台上392判決參照)則認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目的,並不需到達領票階段,僅需遷徙戶籍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即屬未遂階段。(至於結論須採取何種見解就看同學們覺得哪個見解是比較適當囉!)
(三)違法性:本題若有提到甲係為了支持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就會有實務見解自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6台上1744判決參照),但本題並沒有這麼複雜,也是鬆了一口氣。
(四)罪責: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貳、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 分)
這題難度又比上一題在簡單一點,只是條文更加冷門了…所以考刑法的同學千萬要把刑分這個條文看熟阿,這題只要開得出條號基本上就有分數了!
解題架構
一、甲販售遭路邊油煙廢棄及塵土汙染的餐點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甲販售的餐點確實有衛生上的疑慮,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同學們或許可以從本罪的「妨害衛生」去著墨,討論何謂妨害衛生,是需要有致生人體健康上疑慮呢?還是不必然要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僅須讓人感到不適或不舒服即可?)
(二)惟主觀上,本罪僅處罰故意犯(過失需明文規定者為限),甲是否有故意要將遭污染的餐點販售與客人應有疑義,因此會在這個階段否定成立犯罪。(或許有同學會認為是間接故意,這也只是討論上認定的問題。)
二、甲贈送杯底有蟑螂的飲料與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製造」、「販賣」,該飲料為贈送,且蟑螂亦非甲放入,乃不甚掉落,故並不符合上開兩行為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綜上所述,我會認為本題行為基於刑法謙抑性,不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甲,本行為僅需藉由行政手段督促甲進行衛生環境改善即可。
參、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本題就稍微有點難度了,同學們可以先將自己所想到的條文寫在旁邊題型自己別忘記檢討,本題會用到的條文大致上有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第132條以及第38條之1。(個人認為洩漏國防秘密罪若時間不夠時可以省略或簡單檢討即可。)
這題的解題順序我會先從乙開始,因為必須先確認乙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若是才能成立相關犯罪,進而丙是否能從屬於其不法身分,最後再檢討甲。
解題架構
一、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首先要先解決乙是否為公務員,乙雖為約聘雇人員,惟實務見解認為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106台上1399判決參照),因此乙確實為刑法上公務員。
2. 再者便是開始檢討本罪構成要件,要記得這個部分要檢討的不只是第122條第1項,因為乙已實際為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應論第2項;再加上有丙共同實行,因此論共同正犯。
違法性及罪責:即毋須特別檢討什麼,只需帶過即可。
二、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除了構成要件行為檢討不一樣外,其他都跟上述相同。
三、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最主要檢討的部分即為丙的工友身分應非公務員,因為其雖服務於機關內但僅從事機械性工作,依實務見解並非公務員;然而其與乙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依現行法第31條第1項不法身分擬制,亦屬本罪共同正犯。
2. 其餘部分與乙並無不同。
四、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並無任何不同,亦不贅述。
五、甲交付款項給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3項+第28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的犯行部分檢討也相對容易,不特別贅述。
六、沒收(本題的另一個重點)
本題另外需檢討沒收部分,依據第38條之1進行犯罪所得的沒收,
1. 首先針對乙、丙的部分即沒收收賄所得100萬元。
2. 甲的部分即沒收總額3000萬元,且依照實務及多數學說看法並無須扣除犯罪成本100萬元。
肆、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題一樣是相對冷門的條文,再次驗證大家一定要把刑分條文都看熟阿!只是有唸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題應該也不難解決。
解題架構(本題構成要件檢討皆為把該罪名構成要件一一臚列即可,沒什麼特別爭點討論。)
一、製造木馬程式的行為(罪名為第362條製造干擾他人電腦程式罪)
二、寄送木馬程序導致市府網站癱瘓的行為(罪名為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三、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府網站的行為(罪名為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入侵網站並取得他人個資,並變更圖示的行為(罪名為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五、競合(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這題另外一個重點,把條文都檢討完後,那該如何競合呢?)
1. 首先,第362條及第360條似乎從犯罪行為階段來看,第362條應屬第360條的實質預備行為,但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第362條的法定刑竟然比第360條重,原本應論以不罰的前行為即可的部分即有疑義;而須以重罪吸收輕罪,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第362條才對。(但這個部分當然有學理上的批判,認為立法者有誤)
2. 再者第358條及第359條就相對容易,第359條為第358條的後階段行為,因此依法條競合補充關係僅論以第359條即可。
3. 最終,由於第359條及第362條皆屬保障電腦使用安全之社會法益,依法條競合論以第359條即可。
4. 另外由於甲所攻擊的對象為公部門,因此仍須依第361條加重其刑1/2。
何謂 判決違背法令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2018年10月23日
本週三10月2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此議程與草案內容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許多民眾首先質疑為何宗教團體財務資訊不必公開,我們更發現此草案與教育相關的條文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我們對此表達強烈反對,反對特立專法大開宗教團體之方便大門,讓法律為宗教服務,使宗教信仰凌駕《憲法》第 21 條國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禁止就業歧視等法令之上(詳閱後附之相關條文),宗教勢力得以入侵國民教育與佔用公共媒體資源。此舉非但違反教育中立原則,更加種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被嚴重干涉,造成社會撕裂爭議、教育倒退逆行之禍根。
憲法第 13 條雖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惟我國並無政教合一之背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亦即,任何一個宗教的活動與信仰宣傳都不該進入公共教育體制及媒體公共資源的範圍內,也不得以宗教自由之名來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漠視他人自由而強加灌輸宗教宣傳。
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更將造成諸多傷害:
1. 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條之規定,恐會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學校是否將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學校成為傳播宗教的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這種狀況成真,各種宗教將紛紛進入校園傳教,學校變為具爭議的場所,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更會引發社會諸多爭議。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宗教知識教育」內容竟包含培養「宗教情操」。任何受過國民基本教育的人們都清楚,課程不僅包括認知知識,也包含情意態度與技能行為。現在大部分學生在選填「宗教信仰」時都勾選「無」,若此條文通過,請問學校要在什麼課程列入宗教知識?打算教導什麼樣的宗教知識?難道要在地球科學或生物課程中,要求學生研習生命起源於上帝創始世界之「宗教知識」?何謂宗教情操?難道是類似現在部份學校竟容許宗教人士在晨間早自習時帶領晨禱,讓學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擔任」,違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若這些「宗教專業人士」不需具備教師資格,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2. 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雖容許宗教有自辦媒體之自由,但媒體公共資源之運用仍應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線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許宗教佔用公益頻道播放時段,不僅將引發「全民為某特定宗教買單」之疑慮,更將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時段分配不均之爭,造成更多社會混亂紛爭,完全違背「公益」之意義。
3. 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教義不符之教職員進行解聘或不聘僱,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與其教義不符之學生,更可不發予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所謂「不符教義」,可能將擴充至對於曾有離婚、中止懷孕、同性伴侶、非主流性別樣貌、跨性別的教職員及學生之歧視與差別待遇。台灣目前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數十所學校,如:輔仁大學、道明中學、能仁家商、崇華雙語小學等,未來師生都可能遭受這些歧視問題或潛在威脅。
學校開設之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國家尚有因信仰不容之其他教派為由,而解僱教師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過,若教職員工與該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權益,不僅破壞原先教育目的,壓迫無相同信仰之師生的信仰自由,更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關於宗教就業歧視之規範。且此條文之範圍不止將適用宗教團體所設立學校的教職員,更包含宗教團體所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企業工作人員(如糕點烘焙坊、咖啡廳等),一旦通過恐將造成台灣社會整體的嚴重就業歧視。
綜上,我們想提醒立法委員,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宗教與教育的爭議所指出的方向,相當值得此時的台灣社會參考。2011年針對在教室懸掛基督定十字架像、Lautsi 等控告義大利(Lautsi u.a./Italien)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表示:
「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國家在履行其教育與課程的任務時,必須確保:相關資訊與知識的傳授,必須保持客觀、批判及多元的方式,使學生可以在安靜的氛圍下、免於遭受無端的傳教熱誠,發展其對於宗教的批判態度。在此,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連署團體: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女性學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益交流站NPOst、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綠色21台灣聯盟、台灣基地協會、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學權並進聯盟SPAM、全面罷免、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歐巴桑聯盟、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婚姻平權大平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鄭南榕基金會、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北區高校學生權益監督會、Re;Verse政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媒體改造學社、台灣防暴聯盟、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露德協會、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青平台基金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台灣教授協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永社、中央燎原社、東海灰社、臺灣男性協會、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護理產業工會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統計,發起及連署團體共76個)
🔈 最後我們在此呼籲四位提案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早日撤案,回頭是岸!
🔊 歡迎大家多多跟這四位反應,訴請他們撤回這個不合理的草案!
〖更新資訊〗(如果大家有其他資訊,歡迎提供給我們!)
公開表示有意撤簽的立委(正式行文尚未確認是否通過):蔡易餘、蘇治芬、鍾佳濱、黃秀芳、鍾孔炤、黃國書、劉建國、江永昌、邱泰源、郭正亮、施義芳、鄭寶清、張宏陸、陳亭妃
目前已知完成撤案立委(據傳四位立委已在進行撤案程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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