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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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華工泛指於晚清時,前赴海外工作的華人勞工以至苦力,通常是來自窮鄉僻壤的農民或漁民(特別是廣東五邑地區),被招工館等仲介公司欺騙或詐騙至海外謀生,他們會收到首期的預付薪酬,但是需要扣除一筆介紹費用、交通費用和傭金(這種做法被廣東人稱為「賣豬仔」,而招工館則又被稱為「豬仔館」。他們當中不少人因為無法返回...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在 Dd ta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華工泛指於晚清時,前赴海外工作的華人勞工以至苦力,通常是來自窮鄉僻壤的農民或漁民(特別是廣東五邑地區),被招工館等仲介公司欺騙或詐騙至海外謀生,他們會收到首期的預付薪酬,但是需要扣除一筆介紹費用、交通費用和傭金(這種做法被廣東人稱為「賣豬仔」,而招工館則又被稱為「豬仔館」。他們當中不少人因為無法返回中國,而且得不到僑居地的公民權利、無法獲得移民資格而客死異鄉。在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初,由於這些出國的勞工都會簽約,稱為契約華工,俗稱為賣豬仔。販運、交易豬仔的地方名為招工館,俗稱為豬仔館,葡話叫Barracoon(音譯名巴拉坑)。澳門在19世紀時期是人口販賣中心。聖安多尼教堂與大三巴牌坊之間是豬仔館林立的地方。2006年,加拿大總理哈珀以廣州話就百多年前政府向華工徵收人頭稅道歉,並且宣佈賠償方案。在西方人發現新大陸和開拓南亞殖民地之後,他們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來開採殖民地的資源,從非洲引進黑奴。1800年代初,英國等殖民者禁止非洲奴隸貿易後,轉從印度和中國引進豬仔。賣豬仔一詞,是中國人的自嘲之稱,西方人稱「苦力」Coolie Labor。最早的「豬仔」是去南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和泰國等地)。豬仔的本質上是契約勞工(contract labor)。契約(合同)載明工作期限和工資待遇。期限一般有三年、五年和十年等三種。待遇根據合同長短而定。十年期的「豬仔」預付安家費二十銀元,五年的十五元,三年的十三元,提供一日三餐和住宿。1849年之前,美國華人人數很少,只有區區325人,他們大多是官員,商人,也有少量學生和馬戲演員。1848年1月,美國舊金山(舊金山)發現金礦,同年3月小道消息傳開,各地淘金者蜂擁而至。1849年消息傳到中國,隨即有323個廣東人前往淘金。1849年又有450人達到舊金山,1852年有兩萬人到達。他們主要來自於廣東臺山、開平和恩平地區,比如1854年寧陽會館就接待臺山籍人8349人。雖然金礦在法律上歸美國聯邦政府所有,但當時民間金礦開採通行規矩是打樁劃界,誰有效開發,歸誰所有。1850年加州政府開始徵收每月20美元的開礦稅。1852年改徵每月3美元/人的外籍礦工稅。到1860年代,河床表面金礦大部分被淘走,唯有實力大公司才有能力繼續開採,當時礦工工資在1-3美元/天之間。淘金發財機會大大減少,一些中國人打道回府,一些人轉道去澳大利亞或加拿大溫哥華繼續淘金,一些人轉行開洗衣店和中餐館,還有一些人去修鐵路。1863年開工的橫跨美國東西海岸的鐵路工程開工,吸引了大量華工。鐵路華工月薪為30美元,食宿基本自理,鐵路公司也會提供一些生活幫助。和歐洲移民攜全家定居不同,華工前往美洲的目的是賺錢回鄉買田置產,所以85%以上為單身青壯年文盲男性,少量女性基本上作為性服務提供者存在。1862年《反苦力法》生效,不鼓勵外籍勞工入境,並向外籍勞工徵收每月2.5美元的「人頭稅」。到1870年,雖然中國人佔加州總人口比例只有8.6%,但佔勞動力的比例高達25%。到1880年,舊金山地區,華工佔總勞動力的1/3。19世紀中葉以後,社會主義傳入美國,美國工人運動蓬勃發展,要求提高工資待遇和改善工作條件的罷工活動此起彼伏。但每當歐洲移民勞工罷工,華工就「乘虛而入」。歐洲白人移民將勞工工資大幅下降歸咎於中國「苦力」,針對華工的暴行屢有發生。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排華法案》,禁止任何華工入境(但官員、商人、學者和學生等其他人員不受影響),而且規定已經在美的中國「苦力」需要在離境前事先申請「回美證」才能返回美國,意圖減少中國「豬仔」的數量。在1900年前,到達加州的中國人高達30萬人,留下來的大約為10.7萬人。1862年美國《反苦力法》生效後,契約勞工(contract labor,又譯合同工)獲得自由,他們可以自行選擇僱主。但舊金山中國六大公司(The Chinese Six Companies,中華總會的前身)宣稱,他們早在1853年就停止輸入契約勞工,改用「信用票」制度(Credit-ticket System)。當時,從香港到美國加州需要2-3個月的海上航行時間,中途可能遭遇海盜和風暴,風險極大。而且勞務公司(中國六大公司)一般需要替赴美華工預支三筆費用:給華工父母的寬慰金(20美元左右,一般家庭選擇不要),船票(40-50美元)和路途開銷(20美元)左右。運送一名華工,成本在60-90美元之間。華工可以自由選擇僱主,只要按照合同每月償還這筆「貸款」就行。這樣的系統理論上符合美國法律。但中國放貸公司為了盡快收回成本,常會和華工的工頭勾結,讓他們每月代扣工資用於還貸,還會對華工本人和其在中國的家人採取威脅手段,脅迫盡快還貸。還款總額依還貸期的長短而不同,一般來說,華工需要為他們的美國之行付出200-300美元的代價。一些華工,選擇向親友借錢,或等待哥哥從美國寄錢回來成行。親戚帶親戚,老鄉帶老鄉,有的村莊幾乎家家有人出洋謀生,比如1877年有200多人跟隨海宴沙欄村華工李仍去了美國。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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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是承攬還是僱傭❓雖然勞動部已認定美食外送員為僱傭關係,但美食外送平台仍堅持是承攬,許多外送員基於酬勞考量,#甚至也傾向於維持現行狀態,也就是承攬的關係。勞工的大家長勞動部,看似為我們的外送員爭取了許多權益,卻沒有真正聽到外送員的聲音,請勞動部在調查美食外送員的勞權現況時,也納入外送員的意願與選擇,#在2週內研擬出新興工作型態的定型化契約以及改善策略,以在鼓勵新創企業發展的同時,也保障好勞工的權益。
其實,有「假承攬、真僱傭」疑慮的,還有非常多職業,例如我在10月7日就質詢過的職護議題,#許多職護也都被要求以承攬的方式執業,他們沒有被投保勞健保,甚至還被迫兼任行政、總務、人資等非專職工作。我無法接受的是,職安署後來竟然回覆我說,他們可以勞檢、持續規劃「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的專案檢查,完全沒有回覆到職登、人力、薪資等問題,請勞動部確實清查,現今以承攬的方式執業的職護數量,以及被迫兼任非專職工作的職護數量‼
🎥 10月23日質詢影片網址:https://s.yam.com/WcjMS
🎥 10月5日質詢:https://s.yam.com/dktM7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在 企業救星- 【勞動契約、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哪裡不一樣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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