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 林靜儀 醫師.立法委員 )
我知道大家很關心境外勢力透明法或者外國勢力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先說幾個重點。
➡️ 我自己也有連署民進黨/基進黨版草案,當然希望可以好好討論,有機會通過。但是倉促立法會是災難,沒有一個立法委員可以不負責任說先立了,其他再說
➡️ 如果這個法立了就可以完全反制中國媒體和台灣傾中各種人士的行為,那你真的太天真!請問中國國民黨經過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算是中華民國人民民意?還是境外勢力代理人?
➡️ 立法不能只考慮「現在的政府和國會組成」,美國國務院專家特別提醒:「如果換反對台灣獨立的政黨執政,這個法律會不會反過來,侵害主張台灣獨立者的自由?」
➡️ 如果立刻可以獲得大家好棒棒拍拍手,為何不這麼做?負責任的立法者,不能只求暫時的掌聲,而要考慮長遠的未來!
目前包括時代力量版本、民進黨/基進黨版本,還有另外一個直接正面表列禁止行為、與罰則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公開文書,各位可以到立法院公開資訊查詢。
條文很多,新立法,無法簡單用懶人包說明。這篇簡單談幾個部分。
🟡 時代力量版17條,叫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目的對象定義是:
1️⃣ #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
2️⃣ #滲透干預行為:係指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從事第四條所定之活動。主管機關是「#國安局」。
⬅️ 如果中國國民黨執政,國安局認定中共並未與台灣為「交戰或武力對峙」,這條法還要用嗎?
🟢🟤 民進黨/基進黨版本25條,叫《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
「境外」定義清楚,「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
「境外勢力」之定義指
1️⃣ 境外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
2️⃣ 境外之政黨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
3️⃣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
認定主管機關包含法務部,認定是否境外勢力時,#法務部需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
⬅️ 不是一個機關說了算
➡️ 二個都是處理境外勢力/代理人,#草案名稱不同、#條次不同、#條文數量不同、#主管機關不同、#定義不同……
⁉️ 請問怎麼逕付二讀協商 ⁉️
🙄 修法技術上,法案名稱是第一個必須討論的。
民進黨/基進版本,和時力版本名稱不同,逕付二讀進黨團協商,中國國民黨一定反對,親民黨也一定反對,那就是協商破裂,所以程序就進到「從名稱就開始(逐條)表決」。
一旦進入表決,時代力量就是三票,瘋狂要求逕付二讀而不在委員會合併條目和立法內容,最後結果是被表決26次(包括法律名稱)全部失敗,自殺炸彈客嗎?還是被虐狂?還是這樣比較悲壯?
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都是立法院公開文書,大家如果關心,不要只會敲碗,可以下載來看看。
簡單拿二個草案「應命登記」有關的條文比對給大家看。
有沒有注意到民進黨/基進版右側欄位說明欄之複雜?
境外代理人/透明法有跟其他法律的各種衝突競合,如果都沒有思考過那些,什麼都交給主管機構認定了算,那以時代力量版本,#國安局根本權力大到恐怖。
不要拿勞基法來跟我講為什麼境外代理人/透明法不能逕付二讀。
1️⃣ 勞基法是舊法新修,代理人法是整部新法。一個是一百多條已經用數十年只改裡面幾條,一個是全新法條。這個全新法條不進委員會討論就直接二讀?這是什麼立法水準?
2️⃣ 第九屆立法院,勞基法2016年修一次,2017年又修一次,過程中都經過公聽會、委員會詢答、逐條討論;2017年那次在委員會整整修了一個多月,是在委員會被杯葛到無法繼續進行,才 #在委員會內 提案表決「保留條文送黨團協商」。
不要「竹竿裝菜刀」,亂講一氣。
#政治人物的責任是溝通說明
#而不該利用知識落差操弄民眾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查詢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知道大家很關心境外勢力透明法或者外國勢力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先說幾個重點。
➡️ 我自己也有連署民進黨/基進黨版草案,當然希望可以好好討論,有機會通過。 #但是倉促立法會是災難沒有一個立法委員可以不負責任說先立了其他再說
➡️ 如果這個法立了就可以完全反制中國媒體和台灣傾中各種人士的行為,那你真的太天真 #請問中國國民黨經過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算是中華民國人民民意還是境外勢力代理人
➡️ 立法不能只考慮「現在的政府和國會組成」,美國國務院專家特別提醒,#如果換反對台灣獨立的政黨執政,這個法律會不會 #反過來侵害主張台灣獨立者的自由
➡️ 如果立刻可以獲得大家好棒棒拍拍手,為何不這麼做? #負責任的立法者不能只求暫時的掌聲而要考慮長遠的未來
✅ 目前包括時代力量版本、民進黨/基進黨版本,還有另外一個 #直接正面表列禁止行為與罰則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公開文書,各位可以到立法院公開資訊查詢。
條文很多,新立法,無法簡單用懶人包說明。這篇簡單談幾個部分。
時代力量版17條,叫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目的對象定義是「一、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二、滲透干預行為:係指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從事第四條所定之活動。」,主管機關是「#國安局」。 ⬅️ 如果中國國民黨執政,國安局認定中共並未與台灣為「交戰或武力對峙」,這條法還要用嗎?
民進黨/基進黨版本25條,叫「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境外定義清楚「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境外勢力之定義指「境外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
二、境外之政黨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三、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認定主管機關包含法務部,認定是否境外勢力時 #法務部需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不是一個機關說了算
➡️ 二個都是處理境外勢力/代理人, #草案名稱不同 #條次不同 #條文數量不同 #主管機關不同 #定義不同 ⁉️ 請問怎麼逕付二讀協商
🙄 修法技術上,法案名稱是第一個必須討論的。
民進黨/基進版本和時力版本名稱不同,逕付二讀進黨團協商,中國國民黨一定反對,親民黨也一定反對,那就是協商破裂,所以程序就進到從名稱就開始表決。
一旦進入表決,時代力量就是三票,瘋狂要求逕付二讀而不在委員會合併條目和立法內容,最後結果是被表決26次(包括法律名稱)全部失敗,自殺炸彈客嗎?還是被虐狂?還是這樣比較悲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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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注意到民進黨/基進版右側欄位說明欄之複雜。
境外代理人/透明法有跟其他法律的各種衝突競合,如果都沒有思考過那些,什麼都交給主管機構認定了算,那以時代力量版本,國安局根本權力大到恐怖。
不要拿勞基法來跟我講為什麼境外代理人/透明法不能逕付二讀。
1.勞基法是舊法新修,代理人法是整部新法。一個是一百多條已經用數十年只改裡面幾條,一個是全新法條。這個全新法條不進委員會討論就直接二讀?這是什麼立法水準?
2. 第九屆立法院,勞基法2016年修一次,2017年又修一次,過程中都經過公聽會、委員會詢答、逐條討論;2017年那次在委員會整整修了一個多月,是在委員會被杯葛到無法繼續進行,才 #在委員會內 提案表決「保留條文送黨團協商」。
不要竹竿裝菜刀,亂講一氣。
#政治人物的責任是溝通說明而不該利用知識落差操弄民眾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查詢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認真、專業的立委
這篇很重要,值得細看
我知道大家很關心境外勢力透明法或者外國勢力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先說幾個重點。
➡️ 我自己也有連署民進黨/基進黨版草案,當然希望可以好好討論,有機會通過。 #但是倉促立法會是災難沒有一個立法委員可以不負責任說先立了其他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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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不能只考慮「現在的政府和國會組成」,美國國務院專家特別提醒,#如果換反對台灣獨立的政黨執政,這個法律會不會 #反過來侵害主張台灣獨立者的自由
➡️ 如果立刻可以獲得大家好棒棒拍拍手,為何不這麼做? #負責任的立法者不能只求暫時的掌聲而要考慮長遠的未來
✅ 目前包括時代力量版本、民進黨/基進黨版本,還有另外一個 #直接正面表列禁止行為與罰則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公開文書,各位可以到立法院公開資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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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版17條,叫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目的對象定義是「一、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二、滲透干預行為:係指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從事第四條所定之活動。」,主管機關是「#國安局」。 ⬅️ 如果中國國民黨執政,國安局認定中共並未與台灣為「交戰或武力對峙」,這條法還要用嗎?
民進黨/基進黨版本25條,叫「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境外定義清楚「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境外勢力之定義指「境外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
二、境外之政黨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三、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認定主管機關包含法務部,認定是否境外勢力時 #法務部需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不是一個機關說了算
➡️ 二個都是處理境外勢力/代理人, #草案名稱不同 #條次不同 #條文數量不同 #主管機關不同 #定義不同 ⁉️ 請問怎麼逕付二讀協商
🙄 修法技術上,法案名稱是第一個必須討論的。
民進黨/基進版本和時力版本名稱不同,逕付二讀進黨團協商,中國國民黨一定反對,親民黨也一定反對,那就是協商破裂,所以程序就進到從名稱就開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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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拿勞基法來跟我講為什麼境外代理人/透明法不能逕付二讀。
1.勞基法是舊法新修,代理人法是整部新法。一個是一百多條已經用數十年只改裡面幾條,一個是全新法條。這個全新法條不進委員會討論就直接二讀?這是什麼立法水準?
2. 第九屆立法院,勞基法2016年修一次,2017年又修一次,過程中都經過公聽會、委員會詢答、逐條討論;2017年那次在委員會整整修了一個多月,是在委員會被杯葛到無法繼續進行,才 #在委員會內 提案表決「保留條文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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