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大家ㄧ起共襄盛舉。
11/9台北市中正盃健美錦標賽。
站上健美舞台,超越自己。
108年臺北市中正盃健美錦標賽競賽
即日起開始報名至108年10月20日止
請詳閱本競賽規程及報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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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表下載,請自行選擇報名方式:
https://ppt.cc/fWQExx
108年臺北市中正盃健美賽報名表-通信報名表
https://ppt.cc/fWCcox
108年臺北市中正盃健美賽報名表-網路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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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臺北市中正盃健美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8年0月00日北市體輔字10800000000號函辦理。
二、宗 旨:響應全民體育提倡健美運動,增進國民健康,提高健美運動技能水準,增強國家體育為目的。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
五、承辦單位:OUR GYM、青年健身中心。
六、協辦單位: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
七、參加辦法:
1、社會健美組:
(1)團體報名每隊參加競賽者,最多不得超過8人,最少不得少於5人。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不限。
(2)個人報名參加。
2、青少年健美組:依國際健美規則規定,年齡23歲以下(民國84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者)。
3、男子形體組
4、女子比基尼組
八、參加資格:1、凡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體格健壯,對健美運動訓練有素者,均可參加。
2、為了鼓勵年輕健美新秀參與,凡是有代表或入選過中華民國健美代表之選手者,不得報名參加。
九、報名手續:
(一)通信報名:
(1)日 期: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10月20日止(通訊報名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2)協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下午2點後)。
電話:(02)2707-1748(下午5點後)0936738366 0958334668
傳真:(02)2706-4379
(3)報名單:填具本會印發之報名表(報名表可向報名處索取或自行影印)。
(4)報名費:個人報名每人新台幣400元,團體報名每隊2,500元,以現金袋與報名表一併掛號郵寄至: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 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收。
註:因(保險)需要,請選手附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網路報名:
(1)日 期: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10月20日止。
臉書搜尋:OurGym 或 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 內有報名連結置頂
📷📷
(2) 報名單:下載報名單後以電腦詳細繕打,團體、個人報名分開下載填寫,每人僅可報名一組比賽項目,禁止跨組報名,繳完報名費及輸入完成後存檔並將所有報名檔案以e-mail,郵件標題為(108年中正盃報名-隊名或選手姓名)寄至 ourgym3131@gmail.com。
(3) 報名費:個人報名每人新台幣400元,團體報名每隊2,500元,有2種方式擇一繳款,在報名截止日隔日未收到報名費者報名無效:
1、匯款至戶名:台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74001023695,在通訊欄位註明隊名或選手姓名,並在報名單下方填入你的匯款帳號後5碼以供查對。
2、以現金袋註明隊名或選手姓名在報名截止前,以掛號郵寄至: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 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收。
(4) 比賽音樂:為維持比賽順暢,比賽時大會有指定音樂播放,參賽選手可自選一首音樂播放,請自行剪輯成1分鐘以內的音樂檔(檔名一律改為參賽選手姓名.mp3,現場若無法讀取則以大會音樂播放),於報名截止前以e-mail寄至 ourgym3131@gmail.com,比賽現場不接受選手繳交音樂。
(5)協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下午14時至22時)。
電話:(02)2707-1748(下午5點後)0936738366 0958334668
傳真:(02)2706-4379,若有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內洽詢
十、比賽日期: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
裁判會議: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上午9:30至10:00。
十一、比賽地點: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學生活動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58巷1號。(捷運象山站步行5分鐘)
十二、過磅時間(報到時間):
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上午10時至11時,選手過磅時須繳驗國民身份證件。
十三、比賽時間: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下午1時開始比賽。
十四、比賽分級:
(1)男子社會健美組:以體重分為八級
1、第一級:60公斤以下(含60公斤)。
2.第二級:65公斤以下(含65公斤)。
3.第三級:70公斤以下(含70公斤)。
4.第四級:75公斤以下(含75公斤)。
5.第五級:80公斤以下(含80公斤)。
6.第六級:85公斤以下(含85公斤)。
7.第七級:90公斤以下(含90公斤)。
8.第八級:90.1公斤以上。
(2)男子青少年健美組:以體重分為二級
1.第一級:70公斤以下(含70公斤)。
2.第二級:70.1公斤以上。
(3)男子形體組:依照身高分為五級
1.第一級:166公分以下(含)
2.第二級:170公分以下(含)
3.第三級:174公分以下(含)
4.第四級:178公分以下(含)
5.第五級:178.1公分以上
(4)女子比基尼組:依照身高分為二級
1.第一級:163公分以下(含)
2.第二級:163.1公分以上
備註:每人僅限報名一組項目,禁止跨組報名。
十五、比賽方法:
1、採用現行國際健美比賽規則,依體重分級方式,由輕而重,逐級進行比賽。
2、各比賽項目依參賽人數多寡,進行預賽和決賽。
3、男子健美比賽必須穿著乾淨合宜無不雅之健美褲,禁止穿短褲、泳褲或內褲。
4、女子比基尼比賽必須穿著合宜無不雅之比基尼健美衣褲。
5、男子形體比賽必須穿著緊身褲,褲管長度在膝蓋上。
6、參賽選手請依身高、體重確實填寫報名,勿跳級參賽,如跳前後二級以上(含)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六、裁判員:由本會聘請審定合格裁判員擔任。
十七、獎勵辦法:
(1)參賽選手各贈送美生保乳清蛋白一盒或相關產品 (完成比賽後繳交號碼牌換取贈品)。
(2)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給獎盃乙座,各級四、五、六名各頒給獎狀乙禎,以資鼓勵。
(3)團體每隊頒給紀念獎盃乙座(限男子社會健美組)。
十八、違規懲罰:
(1) 在比賽期間若有違法情事者,如:冒名頂替,一經查出即取消比賽資格。
(2) 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從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權外,其情節嚴重者,大會得停止其比賽。
(3) 為維護場地清潔衛生,參賽選手當日嚴禁塗抹任何膚色劑、嬰兒油、油膏等油脂類塗抹劑,違反者取消比賽資格。
(4) 得獎者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狀、獎盃者,立即取消該得獎名次並公開譴責,由次一名次遞補,不得異議。
十九、抗議:
(1)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 選手或職員不得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正,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二十、保險:
(1) 公共意外責任險:依據『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主辦單位將於賽會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額度為每一個身體身亡保險金額新台幣300萬元、每一事故意外傷亡保險金額1000萬元及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新台幣120萬元整,主辦單位投保1000萬公共意外責任險。
(2) 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報名參加本比賽選手,視同接受本會參考『國際健美總會IFBB』通則第3條第三款規則訂定:賽會主辦單位對於比賽產生的意外事故或變化,一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外風險,主辦單位建議選手應自行投保(或由參賽隊伍投保)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
二十一、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選手報名填寫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次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二十二、免責聲明
選手在賽事當天應隨時注意個人身體及財物安全,主辦單位不負監督管理及保證之責。
參賽過程選手應遵守本規程及裁判指示,選手若不同意,請勿報名,其已報名者,得隨時退出賽事,並視同棄權。
選手於報名參賽時,明知並同意若在賽事過程因個人因素、或不遵守本規程或裁判指示,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失),選手及其法定代理人將不對主辦單位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主辦單位亦不對選手及其法定代理人負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十三、本規程報奉臺北市體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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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4
《職業訓練》
107年度原住民職業訓練-原住民山域嚮導培訓班簡章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新訓與複訓研習班)
一、研習宗旨:為提昇現有山域嚮導之專業知識與技能,落實登山安全及山岳生態之保護
二、研習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三、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委託辦理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工作小組
五、嚮導級別:登山嚮導
報名資格: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南投縣年滿18歲以上未滿65歲具原住民身分者
有志從事山域服務工作者(未滿20歲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已領有體育署山域嚮導證,需複訓者。
七、舉辦日期:108年04月09至04月13日
八、課程項目與時數:
(一)、研習課程:
級別:登山嚮導
山域環境知識
計畫/行政/隊伍管理
山野裝備器材
山野活動技能
山野緊急應變
(二)、研習時間及時數:研習時間每日08:10至21:10最後一天至16:10 ,新訓者,完成累計四十八小時課程時數,可取得「訓練證明書」效期一年;複訓者,完成累計二十四小時課程時數,可申請嚮導證書效期展延三年
九、報名相關規定:
(一)、參加者除要符合本簡章第六條資格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參加報名。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擔任山域嚮導;已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三、犯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五、犯殺人罪。
(二)、報名方法:即日起至04月02日止,將「報名表」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傳真至02-2752-4741或電郵alpine.club@msa.hinet.net,「報名表」可至官網(http://www.mountainguide.org.tw)
(三)、報名資格證明如有造假不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報名資格
(四)、費用全免
十、研習人數:限額50名,額滿為止。
十一、研習地點:540 南投市光明路1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十二、報到通知:研習日期前三天公告於官網(http://www.mountainguide.org.tw)。
十三、時數:新訓者山域嚮導課程48小時、基本救命術 8小時、特教課程(性別平等+安全衛生)各2小時共60小時,複訓者山域嚮導課程共24小時。
1. 報到時間:新訓者04月09日08:20 前,複訓者04月11日13:00前
2. 報到時請攜帶雙證件,身份驗證用及繳交「報名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悉依教育部體育署「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研習期間遇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十分之一,超過者以退訓論。
報名即視同願意遵照報名簡章規定,請詳加閱讀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參加人員需自備扁帶*3公尺及6mm*3公尺輔助繩各2條,帶鎖勾環2枚。
實施隨堂測驗檢定必考繩結,包括雙8字結、雙套結(栓馬結)、普魯士結、水結、意大利半扣,請事先熟練 (範例http://www.mountainguide.org.tw)
參與研習者自理往返交通及住宿。
本活動投保包括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各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各參與人員可自行依需要加投保人身險。
若遇颱風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本單位有權宣佈取消、延期等相關事宜。
本研習會依實際情況保有更動研習地點或課程內容之權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佈之。
為環境永續,本活動恕不提供紙杯,請學員自行攜帶環保杯。
洽詢專線: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工作小組02-2751-0938或0937-83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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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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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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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上個月在餐廳用餐(全省某拉麵連鎖店)被工讀生撞到肋骨造成挫傷與拉傷
已經向商家請求醫藥費 商家已經轉給保險公司處理 關於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
因為對方只願意賠給我醫藥費
不願給我精神賠償部分 就是看醫生的時間以及讓我痛的代價賠償
而我自己本身也有投保意外險
問題:
我是想請問 我可否同時向對方保險公司 以及我自己保險公司求償醫藥費嗎??
也就是我有雙重求償權利嗎?
因為對方不願陪我精神上損失讓我覺得很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我以前唸過關於保險法跟保險學的部分
第一 比如發生車禍 保險代位是保險人會賠給受害人
受害人不可再向加害人求償 以避免受害人雙重獲利 這是保險代位的功用
但我的情況不同 如我想雙重獲利 是我自己繳的保費發生保險事故
應該兩者不一樣吧??
第二 保險學上我記得 如果受害人醫藥費是10萬 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8萬
那剩下的兩萬才可以向加害人求償
這與我的狀況也不一樣
因為我聽到的同學是跟我說 如果我醫藥費10萬 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8萬
剩下的兩萬只能向加害人 也就是那間餐廳求償
或是剩下的兩萬 只能向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意外險部分求償
寫了一堆 我只是想問 我到底能否同時跟兩間保險公司求償???
它們會不會去查資料不讓我兩邊求償??
如果可以的話 我要想辦法弄第二份收據,診斷書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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