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基本上不能有「外務」,只能專心於公職,新聞中的當事人,雖然不是直接開店賺錢,不過經營部落格並且接業配、享受分潤,說穿了也是一樣的。
🎸還有哪些類似的事情,公務員也不能做的呢?
1⃣擔任公司經理、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這些是明顯違規,而且現在有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離職後三年內也不行當。
2⃣於報章雜誌投稿,或是出書、編輯刊物賺稿費,則是允許的。
(司法院 32年 4 月 28日院字第2508 號函)
3⃣至於「家族事業」,只要在辦公時間外,去家人、親戚的店裡或是公司幫忙,實務上還是允許的,你仍然可以去幫忙顧攤、顧店或是做其他事。
(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 4829號令、銓敍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 號函)
4⃣而現在大家最常做的網拍,公務員原則上也不能做的。除非是販售、轉售二手用品,才會允許。
(銓敍部94年 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銓敍部 97年 11 月 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還有很多有趣的事:
實務上還曾出現過很多有趣的兼職,例如公務員下班後當直銷、免費媒介大陸新娘、經營幼稚園(?)、送報紙(??)、在家開讀經班(????)、畫符驅魔解運(??!!!??!),這些只要有營利的內涵存在,主管機關的函釋都是認為不可以的。
函釋出現這些兼職內容,真的是讓我讚嘆有些公務員很有生意頭腦,各行各業各種內容都能涉獵XD而且到底國家是對公務員多差,讓人得這麼努力地在正職之外另謀生路。我們不只需要勞基法,還需要公務員基法啊🐓
總之,國家的標準是「一日公務員,就是24小時公務員」,不管你是上班還是下班時間,就是不能做額外的營利收入。
到底兼差是好是壞?這我覺得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覺得會分心,但在國外的一些私人企業,反而是認為這樣能鼓勵員工多方思考、具備多種技能而鼓勵員工兼不同的工作,但在我國公務員的領域中,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如果你也是為國付出的公務員一份子,想要賺一份外快,最好在事前先請示一下,以免不小心觸法啊!
公務員服務法14-1 在 李俊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馬政府高官 下台忙當門神?】
繼前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號稱卸任要當志工,實際上卻接任「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後,馬政府的內政部長陳威仁,卸任後號稱要做「全日空」(全日都有空),但最近也證實前往台塑集團擔任顧問,為台塑集團總部都更案「提供專業意見」。
但問題來了,都更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就是陳威仁才剛離開不到四個月的內政部!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陳威仁前部長這樣難道沒有違反以上「旋轉門條款」的問題嗎?全日都有空,當門神最有空?
我奉勸陳威仁前部長,還是要尊重國家法令,瓜田李下之事,務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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