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連假開始🥮🥮🥮
雖然今年中秋節因為疫情的關係,沒有辦法像以前那樣跟親朋好友辦烤肉趴,不過還是在家跟自己同住的家人一起開心享受中秋節~
除了放假跟相關的活動之外,目前處於上班狀態的大家有沒有領到公司發放的 #中秋獎金 或是禮盒呢?
很多公司在應徵員工時,除了原本的薪資之外,還會附帶不少的員工福利來吸引人才加入,例如 #員工旅遊、#三節獎金、辦公室免費茶點都是蠻常看見到的項目,其中又以三節獎金最為普遍,而所謂的三節獎金,通常指的是春節、端午及中秋三個大節日,雖然獎金的數目通常不會太多,不過對於員工來說絕對是額外的小確幸,不過有些人可能會想說,我進公司這麼久了,卻沒有領到過任何的三節獎金,這樣公司是不是有違反 #勞基法 的疑慮呢?
對於三節獎金這個部分,其實在勞基法中並沒有特別去進行規範,雖然常會聽到很多公司發放三節獎金,但它的性質仍然是獎金,而勞基法主要保障及規範的是勞工的 #工資,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 #經常性的給予,像是每月會固定發放的薪資就是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
但如果是業績獎金,因為得按照每季業績是否成長來進行發放,就不會屬於是經常性的給予,因此,若雇主沒有每季都給予業績獎金,是不一定會違反勞基法的,因為那屬於是獎金的範圍而非工資的一部分。
但是!在某一種情況下,雇主如果沒有發放三節獎金,可能就會有違反勞基法的疑慮喔!
而這種情況就是雇主當初在與你談薪資及工作內容時,有將三節獎金或是年終等獎金列入固定的薪資範圍內,雙方按照這樣內容簽訂了 #勞動契約,雇主就必須按照契約內容去執行,不能以那些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的給予就不發放給員工,因為只要在勞動契約中有協定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屬於薪資的一部份時,這些獎金就會是屬於雇主經常性的給予,等同於是雇主應該發放給員工的工資。
假如故意不發或是隨意苛扣,就會違反 #勞基法喔 !除了公司及雇主的名字可能會被公布並限期改善外,最高還可能會面臨新台幣 #一百萬元 的罰鍰!
因此大家在過節的同時,也要記得關注一下工資的發放是否正常,雇主是不是有惡意去苛扣甚至直接拒絕應該要發放的工資,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可惡的 #慣老闆 欺負!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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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經常性給予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員工若染疫,公司以對營運產生影響為由取消「年終獎金」的發放,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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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本土疫情嚴峻,是否能居家上班,以取代可能增加染疫風險的通勤上班,是近期所有上班族朋友都很關心的事情。為了降低感染,無論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也都鼓勵企業公司行業可以用分流、居家或異地上班來降低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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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5/26)卻傳出有中和某公司下令:「各位主管們:李總指示明天開始暫停遠距上班......若有任何員工感染,間接影響公司營運,將依相關損失懲處」、「如果有人感染病毒,今年年終獎金就要全面取消,理由是對公司營運產生影響」。該公司甚至在5/23公告「全面停止遠端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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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求員工必須到公司上班,又要求員工中若有一人染疫,就全員取消年終獎金,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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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員工通勤上下班若因此染疫可視為職災請領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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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保局於昨日(5/25)指出,若是雇主要求員工通勤上下班,而員工在通勤途中不慎染疫的話,經審查確實就可以視為#職災,並有資格請領#職災相關給付。因此,若上述公司員工於通勤上下班途中染疫的話,就可以自行舉證,請領職災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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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染疫是否可取消全員的年終獎金仍須視勞動契約與該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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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辛苦工作一整年的上班族來說,年終獎金是最讓人最期待的事情。針對上述的案例,新北市勞工局的回應是,「由於年終獎金並非在勞基法的範圍裡,只能請員工和公司多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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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依據目前的法規範,大家所拿到的報酬可分為 #經常性給予,以及 #恩惠性給予。前者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是資方應該履行的條約義務,沒有不確定性;後者則是根據員工表現或業績好壞給予,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因而資方沒有一定要發放的義務。二者須依據資方與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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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範疇,除非資方與雇員之間有協調調整給付條件,否則資方不能片面更改給付標準。但若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並未將年終獎金納入「經常性給予」的範疇,則該筆年終確實會不在勞基法規範中,無法強制要求資方必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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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嚴峻的此刻,既未採取分流上班,又強制要求員工必須全面停止遠端上班,則企業若未完備防疫措施,或員工因通勤而染疫,除了員工可請領職災相關給付外,即便依據勞動契約,該公司的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公司也沒有道理因此取消所有人的年終獎金,畢竟企業也有其防疫責任,而強制全面通勤上下班就是讓員工曝露在更高的染疫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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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公司本身還是應該遵守並做好疫情指揮中心要求的防疫規範,針對出勤、給薪與否,以及年終發給等問題,好好地和員工討論協商,集體共度難關,而不是單純地要求員工若染疫就要取消年終,這無論是對整體防疫工作,或維持勞資雙方的向心力、避免爭議等都沒有幫助。
勞基法經常性給予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薪18萬電話行銷遭東森得易購開除 她上訴逆轉勝】
📌新聞提要
109年6月4日新聞報載東森得易購以行銷專員陳女吵架影響辦公秩序、違反規定攜帶手機、散佈謠言等為由解雇陳女,陳女因而向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要求給付違法解雇後之薪資,一審判陳女敗訴,二審逆轉勝判陳女勝訴。
📌📌本案涉及東森得易購解雇陳女是否合法?
✏️公司可否以「陳女發黑函、惡言中傷、吵架影響辦公秩序、違反規定攜帶手機」為由解雇陳女?
1. 一二審法院均僅以公司已逾勞基法第12條第2項30日期間為由判定公司解雇陳女係屬違法,至於陳女是否確有上開行為,法院並未作實體認定。
2. 倘公司未逾上開30日除斥期間,公司是否可以此為由解雇陳女,仍應視陳女之工作性質、工作內容,以及公司之工作規則等因素綜合判斷,尚不可一概而論。
✏️公司可否以「陳女在內部申訴會議指摘同事坐在主管的大腿上摸來摸去」屬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該名主管有重大侮辱行為解雇陳女?
1. 一審:肯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重大侮辱行為並不以構成刑事犯罪為必要,縱陳女誹謗罪已遭不起訴處分,然陳女於員工申訴會議指摘該名主管之事項實已達令一般人難以忍受程度,故以此為由解雇陳女,係屬合法。
2. 二審:否定。員工在公司之內部申訴會議表達自己意見乃正當申訴管道;此外,內部申訴會議指摘之言論是否屬實,既非外面之流言蜚語,公司自進行內部調查,不得僅以該名主管單方指控否定陳女指摘,故以此為由解雇陳女係屬違法解雇。
3.故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解雇事由雖不以構成刑事犯罪為必要,因縱未構成犯罪,亦可能難以期待公司與員工繼續維持僱用關係。惟,陳女在內部申訴會議指摘該名主管之事實,並非向不特定人大肆造謠,而係透過合理之申訴手段向其主管申訴該名主管之不當行為,係陳女行使權利之必要範圍,陳女是否確有不實指摘應經公司內部調查後方可為相關懲處,公司不得據以該名主管之單方說詞逕對陳女進行懲戒,否則將架空公司內部申訴機制。
✏️二審判定違法解雇後,尚涉及公司積欠陳女之工資範圍,除底薪外,是否包含業績獎金、年終獎金、旅遊獎金?
1. 二審認為「業績獎金」係陳女平時累積客戶而有續聘之情形,經營績效良好,與公司提供勞務有對價性且經常固定得獲取之報酬,係屬工資;「年終獎金、旅遊獎金」則是依公司整體年終盈餘狀況而發給,為恩惠性、勉勵性給予,非屬工資。
2. 本文認同二審工資範圍之認定,亦即陳女之積欠工資不能僅以陳女底薪作計算,而應包含業績獎金。因業績獎金係因陳女績效良好所取得之「勞務對價」,且係因陳女平時累積客戶達到公司規則或契約等特定標準而可領取之獎金,具有「制度上之經常性」,公司自不能以業績獎金名義上並非「工資」而遽認非屬工資範圍,否則恐使雇主以「獎金」之名義給付薪資予勞工而導致勞工之重大不利益,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11867?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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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常性之給與」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與固定性給與不同,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僅需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以領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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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簡單來說,《勞基法》的規定是,只要公司付給勞工的錢,是勞工因為工作取得的報酬,而屬於經常性給與,不論公司幫它取了什麼奇怪的名字,都是工資。 也就是說,不管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