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本月19日發布「#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解釋令」,明確指出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的工資及天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解釋令自110年5月5日生效。
勞動部因考量接種疫苗假是不可歸責於勞工或雇主的事由,並會影響勞工權益,因此發布此解釋令。
除了疫苗接種假外,「#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也都一樣,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
❚ 平均工資 ❚
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定義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在計算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競業禁止等或是在你受到職業災害要補償時可能都會需要用到平均工資來計算最後的總額。
而實際上這裡規定的是「日」平均工資喔!
按照勞基法的定義,許多人會直接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然而實際上應該是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這樣一來會得到日平均工資,再用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這樣就會得到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
🔻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
-
簡單明白平均工資後,再來看前面提到的疫苗接種假、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
如果你在疫情期間有請到這些假,要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就得把這些日子抽出來假裝它不存在,抽幾天平均工資的計算就再往回推幾天。
舉例來說,如果我計算平均工資的起始日是4/30,但在5/20我去打了疫苗(還沒輪到我🥲)請了1天假,那我的平均工資計算始日就會變成4/29,中間的5/20直接抽掉當它不存在。
━━━━━━━━━━━━━━━━━━━━━━━━
《#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一、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五日生效。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勞基法 #勞動部 #勞工 #勞工權益 #人資 #疫苗接種假 #新冠肺炎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勞基法職業災害定義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事│【#效率〉#嘴炮】#職安、#食安、#交安,#外送員勞動權益與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全國首創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台北市)
台北市為外送平台業者及外送員數量最多的地方,《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結合職安、食安、交安及消費者保障的規範,以管理、輔導外送平台業者,重視營運也須遵守法規,對外送員應盡到社會保護責任。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指出,《自治條例條列》15條文,罰責部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為10萬元以下,強制納保部分要求業者與外送員簽定契約後24小時內完成,以現今智慧型管理、簽約平台相對發達應可完成。
《台北市外送平台自治條例》預計將在11月底前,送台北市議會審議,不過礙於地方制度法,最高罰則只能罰到十萬元,此外平台業者登記在台北市、或事故發生在台北市才受規範,北市勞動局強調,會搭配職安法規做執法。
-----------------------------------------------------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一定額度之保險。(草案第四條)
四、明定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平台業者於外送員發生職災事故八小時內通報義務。(草案第六條)
六、明定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草案第七條)
七、明定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施以至少四小時之教育訓練課程。(草案第八條)
八、明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統計資料按季公布。(草案第九條)
九、明定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保存。(草案第十條)
十、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未為外送員保險;發生職業災害,未於八小時內通報;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時之處罰。(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明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未符合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未停止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未為新加入之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或未保存電磁紀錄供調閱等資料之處罰。(草案第十四條)
📌台北市勞動局新聞稿👉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98B457D83590D7F&sms=72544237BBE4C5F6&s=918BBEBEC32B367F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全文👉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AD2580EFA8724D19
--------------------------------------------------------------------
#時事│【#不要藍綠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慵関係)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創新法規沙盒】:產業新契機 – 加速營造友善創新環境!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過活」❤️
#藍綠推兩邊 #民眾擺中間
📌全文請見👉https://reurl.cc/GkernD
📌懶人包👉 https://reurl.cc/GkerN3
--------------------------------------------------------------------------#時事│【#職安、#食安、#交安,#外送員勞動權益與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全國首創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台北市為外送平台業者及外送員數量最多的地方,「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結合職安、食安、交安及消費者保障的規範,以管理、輔導外送平台業者,重視營運也須遵守法規,對外送員應盡到社會保護責任。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指出,自治條例條列15條文,罰責部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為10萬元以下,強制納保部分要求業者與外送員簽定契約後24小時內完成,以現今智慧型管理、簽約平台相對發達應可完成。
台北市外送平台自治條例預計將在11月底前,送台北市議會審議,不過礙於地方制度法,最高罰則只能罰到十萬元,此外平台業者登記在台北市、或事故發生在台北市才受規範,北市勞動局強調,會搭配職安法規做執法。
-------------------------------------------------------------------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一定額度之保險。(草案第四條)
四、明定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平台業者於外送員發生職災事故八小時內通報義務。(草案第六條)
六、明定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草案第七條)
七、明定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施以至少四小時之教育訓練課程。(草案第八條)
八、明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統計資料按季公布。(草案第九條)
九、明定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保存。(草案第十條)
十、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未為外送員保險;發生職業災害,未於八小時內通報;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時之處罰。(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明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未符合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未停止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未為新加入之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或未保存電磁紀錄供調閱等資料之處罰。(草案第十四條)
📌台北市勞動局新聞稿👉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98B457D83590D7F&sms=72544237BBE4C5F6&s=918BBEBEC32B367F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全文👉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AD2580EFA8724D19
--------------------------------------------------------------------
#時事│【#不要藍綠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慵関係)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創新法規沙盒】:產業新契機 – 加速營造友善創新環境!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過活」❤️
#藍綠推兩邊 #民眾擺中間
📌全文請見👉https://reurl.cc/GkernD
📌懶人包👉 https://reurl.cc/GkerN3
--------------------------------------------------------------------------
圖片來源:NOWnews、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基法職業災害定義 在 高雄市議員鄭孟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1 衛環部門業務報告與質詢】
影片連結:待上傳
#高雄違反勞基法第80條六都最高,#政府應該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根據勞動部所公告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資料顯示,2019年1-9月份全台事業主違反勞基法的前五名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最多,其次為「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第三名為「第36條 - 未使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四名為「第30條第6項 -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第五名為「第22條第2項 -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顯示業者常忽略勞工工作時間休息的問題。
在高雄的部分,2019年1-9月份違反勞基法的事業主最多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其次是「第36條 - 未使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三名則是「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因此我要求勞工局,應該積極協助輔導企業遵守法令,若是惡意累犯,勞工局也必須列管,協助勞工改善勞動條件。
另外我也發現一個現象,高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0條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比例很高,且未看到勞工局有後稽查的作為。
我舉例說明,有時可能勞工透過檢舉完,勞工局到公司勞檢,業者卻寧願規避勞檢受罰,因為違反勞基法第80條最高罰鍰為15萬最低為3萬,比起違反其他法令的罰緩相對低,例如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第36條等,都是最高罰鍰為100萬。所以我要求勞工局,必須為勞工把關,防止這樣的狀況發生。
#高雄重大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比例最多為墜落,#勞工局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並加強輔導企業遵守法令
上禮拜(10/26)高雄市的前鎮區,傳出工安意外,吳姓男子進行外牆打石作業,疑似未綁安全繩索,不慎從32樓外牆墜落到17樓鷹架上,警消獲報到場搶救,吳男已明顯死亡。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107年職業災害重點統計數據,其中針對重要職災主要災害類型統計,「墜落、滾落」最高,占比51%,原因分析最高的是不安全動作與設備,占比51%,另外,我也調出高雄107年高雄重大職業災害死亡類型,「墜落」也是最高,占比43%。這樣類型的職業傷亡事件層出不窮,尤其高雄的比例也是居高不下,但是高雄106-108年製造業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的勞動檢查覆蓋率,才約1成左右,因此我要求勞工局,協助企業積極輔導其重要性,並加強稽查,以維護勞工安全。
#期望勞工局能一同捍衛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益
全台近3萬名公部門的「約聘僱人員」,福利不如公務員,又不受《勞基法》保障,不屬公務員,也不是勞工,其權益常被忽略。公務員假沒休完有不休假獎金,勞工有加班費,聘雇人員什麼都沒有,權益長年受損。
行政院日前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5、8條,明定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的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財務狀況,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助費。
但雖然行政院修正了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並授權各縣市政府視財政狀況決定是否發放,目前全國各縣市財政狀況不同,據媒體報導,約有一半縣市,自109年起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或慰勞假補助費。
因此阿洳詢問高雄市捍衛勞動權益的最高主管機關「勞工局」,中央修訂這樣的辦法,是否勞工局能一同捍衛約聘僱人員的權益?是否知道高雄市是否比照辦理?
但勞工局長卻回覆我,約聘僱不受勞基法約束(意思為不是勞工)。這樣的回答,讓我覺得很失望,約聘僱也是長期受到勞動權益忽視的一群人,跟現在外送員到底是聘僱還是承攬、路口舉牌發文宣的非典型勞工都是一樣,難道不受到勞基法所保障,但卻付出勞動力換取薪資、生活費的人,其勞動條件就不受政府照顧嗎?他們的權益誰要幫他們把關捍衛呢?
我要求勞工局,即使約聘僱在目前的定義還不算是勞工,但身為高雄市捍衛人民勞動權益的最高主管機關,其權益應該一同來把關。
#處分配合禁菸商家若發現菸蒂將被處1200至6000是否洽當
今年九月開始,高雄市19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業者,共1023家店面將配合政策,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且不得提供菸灰缸,宣導期3個月後,12月1日起取締違規。但在近期又收到一張環保局宣導通知,店面前騎樓或人行道範圍內,有「菸蒂」或一般垃圾5件以上之廢棄物者,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開罰1,200至6,000元罰鍰。
在業者不提供菸灰缸的情況下,菸蒂沒有辦法讓抽菸者集中丟棄在菸灰缸,雖然業者配合政府設置禁菸區,但業者並無法控制菸蒂是否他人會隨意丟棄,甚至從別處遺落到騎樓。維護清潔是店家的責任,但一般商家並無法在24小時緊盯是否有人丟菸蒂。懲罰配合禁菸政策且並未違規的業者(菸蒂並非店家所丟棄),這樣的政策是否過當?我要求環保局針對此政策重新檢討,不應該處罰非丟棄菸蒂的人。
#高雄市議會
#市政質詢
勞基法職業災害定義 在 算職業災害嗎?職業傷害或職業災害?勞基法職災的認定方法! 的推薦與評價
勞基法 講座課程詳細資訊與試聽連結https://forms.gle/GxxiCFGAVBJN6qCC7【翻轉保險】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flipinsurance【保險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