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miss You, Taipei
#萬華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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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台北人,造訪萬華或許多是開車、捷運,
但你知道嗎?鐵路曾是這裡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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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萬華林家便在近車站,區分為 #南萬華、#北萬華 的地方,蓋了日後稱為萬華林宅的三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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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客的古蹟
今天的林宅,透過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星巴克的咖啡香進駐其中;古蹟與跨國商業結合是否適當是許多人當時的質疑,但就像 #許派崇 建築師所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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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不只是恢復原貌,
而要讓空間能夠講故事,並負起「聚客」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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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林宅,有許多當地的朋友在這裡休憩或聚會使用,
來的人不只是喝咖啡,還能傳遞古蹟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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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台北
台北從來不只是地名,更是人與人的情感溫度
因為疫情,或許我們已經習慣線上
但有機會不妨出門走走,到走過百年的萬華,感受城市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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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老師,日常有意思
@teacher_chi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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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話就是種大冒險 #剝皮寮歷史街區 #萬華100照 #萬華一把罩 #原來台北 @bopiliao @taipeitravel #taipeitravel #ohitstaipei #UndiscoveredTaipei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 李基銘主持人 本集主題:鐵道部園區歷史、古蹟修復 訪問:林一宏 助理研究員 國定古蹟臺灣總督府鐵道部位於忠孝西路、塔城街、鄭州路、延平北路間,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轄。1884年臺灣巡撫劉銘傳聘請英國與德國顧問,於淡水河碼頭內建造機器局,組裝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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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文物年代判斷原則:創世論或生命史?
由於宗教文物長時間使用,和宮廷皇室貴族以審美擺設為主、罕有磕碰的文物不同,老化或缺損導致重修之舉,係家常便飯,尤其神像與匾額,常常在寺廟重修之際也隨之整修。以鹿港天后宮大聖母神像為例,神像本體椅背有款,中央為「舊祖宮大聖母」,上款為「同治十二年造」;下款為「閤港公立」;不過,神像正面左下方裙擺上卻以漆線留下「民國四拾壹年 蒲月重修」之年款,顯示粧佛匠師利用巧思以不影響整體美觀考量下留下修繕的記錄。
另外,據傳在清初迎自湄洲祖廟的鹿港天后宮湄洲二媽,其身體背後漆線同樣有「勅賜」「同治壬申」年款,顯示神像本體製作後,身上粧佛已「剃面」(或稱「洗身」)後再重粧神像。若以漆線作為神像雕造年代,恐與真實年代有所出入。
而寺廟文物中,最常一再重修的文物莫過於匾額。苗栗中港慈裕宮「允王惟后」匾,因其上款「大清同治拾参年仲冬之月重修」,下款「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贈」,故廟方《中港慈裕宮志》衍生出一段傳說:「清穆宗同治帝,龍體違和,慈禧太后亦抱恙。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鎮臺,聞中港慈裕宮媽祖靈異,特來祈求賜藥,果如靈效。太后降旨武隆阿於同治十三年獻立此匾。」不過,同治十三年武隆阿早已結帳買單去了,這樣的說法不成了明代的劍斬清代的官了嗎?透過歷史文獻的梳理、工藝製作的考察,配合文物材料與科學分析,可以發現該匾年代是一種動態過程。
「允王惟后」匾中央的板材經檢測係杉木,而漆層經分析屬於日治時代以前常見的礦物彩,另外,匾額上方懸掛用的鐵釘係以手工打製,也是屬於日治時代以前常見的做法。至於上下款,光緒20年(1894)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卷六〈坊匾 竹南堡匾〉述及:「允王惟后匾:在中港街內天后宮,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贈 年月闕。」 也就是原來上款在清末是缺的。不過,民國66年林衡道《臺灣古蹟集第一輯》與民國68年許葉金《中港慈裕宮志》, 則已記錄上下款為「大清同治十三年仲冬之月重修;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贈」,與今日所見一致。這表示上下款應是光緒20年以後到民國66年以前所添補。
拙作指出,原匾應是嘉慶22年(1817)由福建臺灣鎮總兵武隆阿所贈,透過臺灣其它武隆阿傳世古匾的落款年代與官銜推測,其上款應為「嘉慶二十二年歲次丁丑年穀旦」;下款則應是「乾清門侍衛鎮守福建臺澎掛印總兵官阿勒精阿巴圖魯武隆阿敬題」。 目前所見上下款的同治年款與官銜,係日治時代到國民政府遷臺期間因脫落而補,為求一致性也將下款字體換成風格一樣。
透過前述神像以及匾額實例的分析說明,寺廟文物年代研究往往需要同時結合藝術史(工藝研究)、歷史考證與材料科學等跨領域合作與各方訊息的交集、判讀,方能貼近其「製作之原始」。而且由於它們經常重修,因此其年代,應該以動態的生命史概念來分析。
參考資料:
李建緯,〈臺灣寺廟傳世文物年代判斷的反思〉,《美的科學-風格‧鑑定‧修復》(台南市:台南美術館,2019年),頁449-494。
李建緯主持,「106-107彰化縣鹿港天后宮24組具古物潛力之文物調查研究計畫」,彰化縣文化局委託,逢甲大學歷文所執行,執行時間2017/8/10~2018/8/9。
李建緯、張志相、林仁政,〈匾額年代的歷史與科學分析:以中港慈裕宮「允王惟后」匾為例〉,頁83-125。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在 新竹市議員 施乃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南大路警察宿舍即將開放】
坐落於南大路上超過一甲子的日式歷史建築-警察宿舍,預計將在今年11月正式開放!
經過3年漫長的等待如今終於要開始營運了
還記得107年時,我與市長以及其他南區議員們
站在舊宿舍前開心合影
為即將動工的修復工程祈福
如今還記憶猶新,歷歷在目
很開心「南大路警察宿舍修復再利用工程」
成為「老樹舍計畫」的其中一個據點
不僅得到修復經費 更能獲得完善的規劃
這次委外由時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營運
後續規劃除了提供藝文空間、複合商店
還會有週末文創市集
期盼可以帶動新竹火車站後站的發展
也讓市民朋友們藉由文化導覽更了解在地人文風情
#南大路警察宿舍 #古蹟 #歷史建築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
李基銘主持人
本集主題:鐵道部園區歷史、古蹟修復
訪問:林一宏 助理研究員
國定古蹟臺灣總督府鐵道部位於忠孝西路、塔城街、鄭州路、延平北路間,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轄。1884年臺灣巡撫劉銘傳聘請英國與德國顧問,於淡水河碼頭內建造機器局,組裝槍砲彈藥及鑄造貨幣,內有鎔鐵所、鍛工場等。1895年日本軍方接收機器局,改為臺北兵器修理所,製造並修理陸軍所管兵器,可製造彈丸、信管、小銃丸及藥筴、船舶、鐵道鐵橋等,之後改稱為臺灣砲兵工廠,1900年由陸軍省移交鐵道部,同年改為臺北工場。1908年臺灣西部縱貫鐵路開通,鐵路交通運量與車輛維修需求大增,1909年臺北工場向東擴張,新建車輛修理工場、塗工場。1915年起拆除基地南邊原有建物,1918年新建鐵道部廳舍,與臺北工場並存,成為南廳舍、北工廠配置,直到1934年臺北工場搬遷至松山(今國定古蹟臺北機廠)為止,街廓內原有將近四十棟建物,歷經2005年興建捷運以及2013古蹟修復拆除不保存者,目前尚餘十棟,其中包含八處法定文化資產。
戰後鐵道部改為臺灣鐵路管理局。因都市計畫劃道路塔城街於1967年開通,切斷與西側鐵道部官舍群連結形成今日所見的街廓。1992年臺北市政府指定鐵道部廳舍為三級古蹟,1993年臺鐵總局遷移至臺北車站新廈。2005年文建會委託東海大學、中原大學進行古蹟調查研究及再利用規劃,2006年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以及文建會與國立臺灣博物館簽訂臺灣博物館系統聯盟協議書,鐵道部古蹟修復再利用工作正式開始,以「鐵道部博物館園區」為基礎概念,目標為建置現代性展示主題之複合使用園區,並整合周邊都市及歷史涵構。
粉絲頁: 國立臺灣博物館 National Taiwan Museum(鐵道部園區)
住址:台北市延平北路一段2號
電話:022558-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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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大租約短期之住戶,舊居已全數遷離。
法定聚落建築群登錄:於2018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102次文資審議大會,文資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將政大化南新村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是指定範圍與保存方式,則留待下次文資審議會再作討論。政大總務處表示尊重決議,且若全區保留或無法興建法學院,原址也會以教育目的作最有效利用。
臺北市文化局於2018年三月三十日召開第10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暨文化景觀審議會,政大代表與當地里民代表各陳述意見,委員會最後則宣布化南新村全區保留。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去年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政大不服,以行政程序瑕疵為由,向市府提出訴願並成功翻案,化南新村目前身分為暫定古蹟;不過,5/24上午重啟文資會勘,居民提出疑義,政大要求撤銷文資身份的理由之一竟引用到舊的文資法。
這已是文化局、政大、社區代表化南萬新願景團隊,第三度至化南新村會勘,受邀參加的文資委員也都是去年曾出席的老面孔,對化南新村的文資價值都有所了解。
室內討論過程氣氛和平,政大派總務處秘書和承辦人作代表,僅表示政大會提供書面意見給局裡頭,還是多聽聽社區代表的發言,一併帶回,強調只是來聆聽,其餘完全沒有提到政大的訴求。
化南萬新願景團隊則把握機會,針對訴願書整理出3項政大撤銷文資的理由一一作出回應。訴願書中,政大對文化局文資審議會議紀錄出席委員人數和表決程序有疑義,認為不應將乙區空地(現為化南新村停車場)劃入聚落建築群中,和文化局未在登錄前對化南新村具體提出維管措施和指定登陸範圍影響、財務規劃等。
化南團隊強調,政大的撤銷理由引用到錯誤的法條,文資法106年修法,修法前,登錄文資前需做財務規劃,修法後這項規定已被刪除,政大不慎引用到舊法。
他們也認為,關於停車場的空地,翻查地籍圖發現,此地和建築是同一筆地號,且經口述歷史調查,該處早期是農地,居民會種茭白筍、抓蟬,直到民國96至98年間才改為停車場,屬於居民共同記憶,是不可或缺的一塊,仍堅持要全區保留。
有文資委員在席間提到個人看法,指出政大確實引用條文不太正確,而過去的確有些資料不足,或發現引用條文錯誤卻沒適時糾正,因此要再重新審議程序。
文化局今日派文資科長王秉五作代表,他表示,委員閉門討論時,主要針對訴願意見釐清、討論、交換意見,有討論到停車場空地是否有必要登錄文資,會遵照當時的歷史紋理和社區關聯性作價值判斷,全案要等送進文資會大會上才作決議。(維基百科 聯合新聞網)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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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表示,本次修復工程分為2階段,第1階段保存修復重點針對歷史建築主體及再利用 ... 2023-10-13 世界糧食計劃署示警:加薩走廊食物、飲水將耗盡; 2023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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