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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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行政院在三大報買半版廣告,花了多少稅金我不知道。 我知道的是,這個廣告沒講清楚的事。 1) 勞基法沒有禁止勞工加班,只有設定「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全台勞工2016年加班平均每月時數為8.5小時(工業類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為14小時,服務業類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為4.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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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是讀者敲碗系列,想要跟大家分享兒少安置機構的生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輔員)。其實在撰寫貼文之前,我們也並不完全清楚這份工作的內容是什麼,透過讀者分享他的自身經歷+搜集資料,以下我們會分享幾點關於生輔員的工時與休假問題。如果你剛好也是從事相關行業,或是有其他內容想補充的,都歡迎在底下留言🙂
我們在圖片中依照讀者分享的情況簡單整理了生輔員的部分勞動條件,不知道各位看完後是不是覺得「哇......好硬喔😣」,但在生輔員的勞動環境中,其實還會遇到以下的一些問題
❶連續出勤情形動輒超過七天?
如果是在「社會福利服務業」(例如社福基金會、社福機構或社福救助院所等)底下工作的生輔員,其實是可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如同我們先前的貼文提到的美髮業工作者一樣,可能讓員工在特定情形下,即便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仍然屬於合法,對於要時時刻刻面對受安置者身心情緒問題的生輔員而言,其實並不輕鬆😓
❷夜間待命?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限制了勞工一日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以確保勞工不會因為長時間工作而造成身心上的影響。然而,部分機構的生輔員除了需要在白天的工作時間出勤外,也需要輪值夜班以照顧受安置的個案,也會導致一天的工時長達16小時,甚至有的機構是採用「出勤12小時、待命12小時」的方式在排班。
依照勞動部過去的解釋,所謂的「休息時間」指得是勞工可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但是生輔員這種受到機構指派,需要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其實應該是比較偏向於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的,因為即使在夜間的時段生輔員可休息或睡覺,但個案在夜間有狀況時仍然得要爬起來處理。簡單來說,如果夜間待命時間也應被認定為工時的話,那部分的生輔員其實是隨時處在超時工作的情況下的😔
❸輪班間隔休息與法令不符的疑慮
有些生輔員在經過夜間待命後,又得起來工作幾小時後才下班(例如早上8點),結果同一天又得在下午3、4點繼續下一個班次,等於在兩班之間只有7、8個小時的休息,這可能也會違反了勞基法第34條第2項所稱的「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的規定。
❹先打卡再加班?
由於有上述的情況,我們就有聽過少數機構為了在面對勞動檢查時能夠合法,就會要求生輔員先打卡再繼續工作或甚至是製作兩套不同的出勤紀錄,但這樣的行為除了可能會因為出勤紀錄登載不實而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雇主更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重點是,當生輔員日後要來向雇主請求法定的權益時,就可能會因為難以舉證而面臨重重困境⋯
❺責任制
我們在「美髮業常見勞動問題」的貼文中有提到過,由於美髮業從業人員並不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內,因此無法適用責任制。與此相反,如果是「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則可以經過勞資雙方簽署書面約定書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約定為俗稱的責任制工作者,不過依照勞動部發布的相關指引,就算經過約定後生輔員1日總工作時間仍然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也不得超過240小時。相較於一般的工作者,生輔員工時限制已經較為寬鬆,但實際上單月工作時間超過240小時的情況也大有人在。
其實,社福機構或社福基金會為了完成照顧個案或弱勢者的使命,另一方面又得遵守社政法規,往往就只能從請生輔員配合機構的安排以維持營運,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也使得越來越少人願意投入這樣的工作環境。無論如何,雖然這是一道難解的課題,但還是希望有關單位未來能多多關注,讓生輔員有更好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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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先前有讀者會私訊敲碗,希望可以分享單一行業或職務的勞動法令相關知識,孵了很久終於決定把這部分做成一個系列👏🏻👏🏻👏🏻第一個想跟大家分享是關於美髮業的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但由於美髮業涵蓋許多職務,所以我們僅挑選幾點與大家分享。如果剛好從事這行業,或是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跟我們一起往下看看👇🏻
❶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有些老闆會主張自己與設計師是承攬關係,進而避免要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或遵守其他勞動法令的義務,但在管理上卻又會採取各種方式來進行指揮監督,這樣到底是否合理,又僱傭與承攬關係該如何判別呢?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可以用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這三個面向來去判別資方與勞動者之間到底是屬於哪種關係,如果要以最濃縮的角度來看的話,假如資方有用排班方式限制勞動者工作時段,且報酬也是以時間計算的話,那偏向於僱傭關係的可能性會比較高一點。
❷責任制
在美髮業中,常會出現因為客人預約時間較晚,或是施作時間delay,導致超過原定下班時間而加班的情況。但美髮業的髮型師或其他工作者並不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內(就算未來有被公告適用,還是會有工時限制),因此就算勞資雙方口頭約定責任制,當員工的有超過正常工時或於休息日、國定假日有出勤時,資方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❸無底薪+高獎金抽成
有些美髮業者會與員工約定採用無底薪但會發給高抽成獎金以作為報酬給付方式,然而,如果勞資雙方如第一點所述,因為具有高度的從屬性而屬於僱傭關係的話,那麼雇主還是要回頭過來檢視給付給員工的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又工作時間是否有延長工時而需發給加班費的情況。
實務上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美髮業者與員工簽訂「場地租借契約」,但實際上還是會以排班方式指揮監督員工出勤時段,甚至同樣按月、按時計算報酬,那也可能會被認為是屬於「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
❹連續出勤
「理髮及美容業」其實是屬於可以約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特殊行業,因此勞資雙方可以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實施這項制度,而這也可能讓員工在特定情形下,即便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仍然屬於合法的,有興趣的讀者可到我們的部落格搜尋有關變形工時的更多說明~
❺職前訓練
美髮業與其他美容、美甲業在勞資爭議類型中有著蠻多共同點,其中一項就是「職前訓練」的爭議,因為不同的店家可能會有獨有的技術,這時候店家可能會希望先以「技術訓練」的方式與員工約定。勞基法雖然針對技術生有單一篇章的規範,不過由於實務上還有建教生、實習生與產學合作等類型的工作者(我們在部落格同樣有過介紹),而不同身份別,在法令上的規範與權益也會略有不同,因此勞工在正式工作或接受訓練以前,一定要仔細看過合約內容,必要時也最好尋求專業意見唷。
以上幾點就是美髮業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大家喜歡這系列的貼文,請記得點讚收藏,並分享給更多親朋好友唷~就這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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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行政院在三大報買半版廣告,花了多少稅金我不知道。
我知道的是,這個廣告沒講清楚的事。
1)
勞基法沒有禁止勞工加班,只有設定「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全台勞工2016年加班平均每月時數為8.5小時(工業類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為14小時,服務業類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為4.2小時)。
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還有非常多空間。怎麼會不能加班?怎麼會需要放寬到「允許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
就算萬不得已要把加班上限調高,是否至少明文規定「雇主必須證明上個月已讓勞工領足46小時加班費」?
2)
為了因應各行各業的特殊性,以及產業「淡旺季」的需求,勞基法早就有四大法寶:責任制(84-1)、雙週變形工時、四週變形工時(30-1)、八週變形工時。
其中以責任制和四週變形工時最厲害。責任制可以幾乎突破所有加班、工時的規範;四週變形工時允許連上12天班(在最極端狀況下可以連上22天班)。
這四大法寶,雙週變形工時可以適用所有行業;八週變形工時適用所有製造業;責任制和四週變形工時適用數十種行業。
廣告裡那位白襯衫的小企業老闆,到底是屬於哪種特殊行業,「四大法寶」不夠用,責任制和四週變形工時都不夠用,要拖著全國勞工一口氣放寬「全行業」?
3)
一張圓餅圖,大喇喇地畫著60%勞工想兼職多賺錢,旁邊用一行小字標示19%。19% x 60% = 11.4%。但好多媒體沒注意到小字,在報導標題上直接寫行政院民調「六成勞工想兼職」。
如果是商業行銷手法,我們都能理解,畢竟泡麵也經常在封面美圖旁邊寫一行小小的「本圖僅供參考,實際以內容物為準」。明明只有12%的顧客滿意,也可以畫出一張讓人以為六成顧客滿意度的圖。
但公共政策的討論,政府用上這種商業行銷手法,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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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用納稅人的稅金,做了這種廣告。所以我和夥伴用自己的休假時間,拍了這部影片,免費分享給大家。分享轉傳,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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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 在 [心得] 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行之有年的變形工時制度,
卻在這次修法後被很多雇主翻出來運用,
長遠來看並不是好事,
而應該要漸漸限縮行業才對,
本文想大概介紹基本的變形工時概念與依據,
讓有需要的版友能夠更了解這個制度。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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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工時(官方又稱彈性工時)是法令賦予雇主的彈性,
針對工作時間無法如公務機關或一般工廠固定放假的單位,
採用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的方式,安排出符合各單位營運型態的班表,
由於調整後之工時有別於一般勞工,
(週工時40小時;日工時8小時;7天內一例一休)
所以我們統稱這種彈性調整的方式為變形工時。
雖然經過變形工時的調整只是挪移了勞工的工時,
本質上勞工要付出的勞務與獲得的工資還是相同,
但畢竟對大部分勞工而言,這樣的調整並不一定是員工所樂見的,
因此必須符合下圖所列的要件,才能正式實施:
1.確認公司行業適用何種類型之變形工時(行業別可參照商業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卡)。
2.依經營型態選擇合適之制度。
3.如有企業工會,應由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則需要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
並應作成會議記錄,指定哪天開始生效,週期也就從當日開始起算!
4.公司開始實施變形工時後,應公開揭示制度與週期,如果在之後有新進同仁,
那就必須用口頭或書面勞動契約約定制度(接受就來上班,不接受就謝謝再聯絡)。
變形工時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二週、四週與八週變形,
法定要件都一致必須由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舉行後勞方代表同意才能實施,
實務上因為大部分的單位都沒有企業公會,
因此必須舉行勞資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在日後有勞資爭議或勞動檢查的時候才有依據,
詳細勞資會議的舉行細節可參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8
另外有個小細節,就是在會議紀錄中最好訂定實施日,
則從實施日開始就排定連續性、滾動式的週期,
例如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四週變形,
則第一個週期則到1月28日為止,
下個週期則從1月29日開始到2月25日,依此類推,
可能有的人資或雇主就會產生疑問,
那麼月薪制的薪資該如何計算?
答案是月薪部分不受影響,
只要計算員工的加班時數或請假日期是落在哪個月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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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三種變形工時的制度
以下就各類型詳細介紹:
一、二週變形
#主要適用: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
如同我們前一篇文章所說,
(參照:國定假日遇「空班」不必補假?!)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99.html
二週變形工時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可以實施的,
特別是那些週休二日但偶爾需要辦活動或趕工的單位。
因此彈性也較其他類型的變形工時小,
主要有以下幾個框架:
(一)單日正常工時可增加為10小時。
(二)二週內要有2個例假與2個休息日。
(三)不可連續工作超過6日。
(四)二週正常工時不超過80小時。
排班範例如下圖所示,只要在以上的工時架構內,
就可以彈性運用二週變形工時了!
二、八週變形
#主要適用:製造業、營造業、客運業及批發零售業等行業,
(另外適用四週變形的行業也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詳細適用行業請參照勞動部指定適用八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2/
八週變形工時主要適用於一個區間內有大量業務產生的情況,
讓雇主可以把休息日挪移到某一兩週內一次休畢,
而其他週則只要有放一天例假即可,
主要有以下幾個框架:
(一)單日正常工時仍為8小時。
(二)八週內要有8個例假與8個休息日。
(三)不可連續工作超過6日。
(四)八週正常工時不超過320小時。
排班範例如下圖所示,要注意八週的工時週期擴充到一個月以上了,
週期的排定更不能亂掉!
三、四週變形
#主要適用:綜合商品零售(如超商、超市)、醫療業、加油站、
銀行業、保全業、餐飲業及公務機關等行業,
詳細適用行業請參照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4/
之所以將四週變形放到最後面,
是因為該制度不但最有具彈性,而且所能適用的行業也最限縮,
四週變形最大的彈性是放寬了連續工作日,不再受七休一例假的限制,
只要在兩週內有兩個例假即可,
對於業務分配較難掌握的服務業或醫療業便有更多運用的空間了。
主要有以下幾個框架:
(一)單日正常工時可增加為10小時。
(二)四週內要有4個例假與2個休息日。
(三)前2週及後2週內應各有2日例假。
(四)四週正常工時不超過160小時。
針對以上第三點,
法令的字眼雖然是「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但參酌勞動部的範例並方便各位解讀,
還是以上面的框架安排為宜,
排班範例如下:
-------------------------------------------------------------------------
如果在上述的排班下還是須要加班的話,
加班費的試算可參照: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另外要聲明一點,
就是以上的制度並不是本次修法後才產生,
而是早已行之有年,
既然法令已經賦予雇主這麼多彈性了,
我想懂得運用的老闆們,
應該還是可以藉此找出最適合自身的制度與排班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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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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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38.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5629296.A.F74.html
※ workforce:轉錄至看板 HRM 05/2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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