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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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未完的總質詢-誰讓國家資源淪為特權收租者的禁臠
你知道我們政府每年在管理國有財產業務編列多少預算嗎?以明年為例,編了近12億7000萬。
然而,因為政客的濫權撐腰,讓國有農地淪為有關係、有權勢之人牟利的工具。
兩週前,我到台中現勘「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台中環中店」,確認了以下幾個事實:
❗️該設計中心的確是座大違建
❗️該設計中心違法於農地上經營
❗️該設計中心違反消防相關法規
❗️該設計中心違法使用之土地包括國有農地
⛔️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究竟是誰在為這樣的不肖業者撐腰?
讓各單位願意冒著瀆職的風險,也要縱容違法。當天出席的官員無一不支吾其詞、面面相覷,會勘結束後,我再三強調這只是開始,但在其中扮演關鍵角色的經濟部卻始終迴避問題、意圖包庇到底。
為什麼我這麼說?以下是該設計中心長期非法的大事記:
➡️2006年4月14日,國產局中區辦事處就已經認定同榮段550及542地號國有農地遭占用,卻在之後因立法委員介入,即便使用目的不符農業用地規範,仍讓其得依當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5點第1款第3項的毗鄰地條款,成功申請委託經營。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早在當時,使用面積最大的同榮段548地號國有農地就已遭占用,卻無人聞問。
➡️2010年10月7日,國產署中區分署發函該業者,認定同榮段548地號國有農地遭占用,要求停止使用並清除地上物。離奇的是,隨後卻又無下文。
➡️2012年7月12日,台中市政府舉辦現地會勘,認定該中心土地使用不符農業用地使用定義,但之後又沒有後續處理。
➡️到了2014年2月25日,台中市政府發函國產署,認定其委託經營的同榮段550地號國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國產署要求中區分署現場進行會勘,卻於會勘後,在公文書上做出:「同榮段550及542地號國有農地尚無違約情事」的登載,根本是矇著眼睛在進行會勘。
➡️今年2月14日,前三次的委託經營契約屆滿,本該收回土地的國產署,在2月15日現場會勘後,竟因為地上物沒有騰空,就沒有點交收回。
⛔️以上這些離譜的行徑,讓國有農地長期處於不僅是非法使用,更是讓不肖業者拿來牟取私利。最大筆的548地號,更是被無償占用了十餘年。誇張的是在這期間,國產署共與該不肖業者簽訂了三次的委託經營契約,這樣的事情,誰可以接受?
❗️更令人憤怒的是,由於《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在2013年4月進行了修正,刪除了契約原先適用的毗鄰地條款,這不肖業者勢必得另闢蹊徑。
➡️隱身於後的藏鏡人此時又再次出手,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願意二度認定該非法經營的家具中心,因「符合公共利益考量」有提供使用必要,並發函國產署背書,讓該不肖業者再次於今年6月與國產署簽訂第四次的委託經營契約,在上面違法轉租牟利,等同以國家資掩飾非法活動。
⛔這是哪門子公共利益?
我真正想請問的是:
❌國產署早知非法、為何一再縱容?
❌經濟部背書非法的決定是誰做的?
❌這位權勢傾天的藏鏡人究竟是誰?
請給國人一個清楚的交代!
⛔️附註:前情提要
2019-9-22 還要再繼續遮掩嗎?
https://reurl.cc/mdLK11
2019-9-22 哪些政客在為不肖業者撐腰施壓?
https://reurl.cc/qDgWeq
2019-9-12 瀆職圖利不法業者、財政部長不知道嗎?
https://reurl.cc/rlan9O
2019-9-10 台中市政府終於睡醒了
https://reurl.cc/D16qV6
2019-9-10 誰在違法包庇圖利不肖廠商?
https://reurl.cc/qD8DOg
2019-9-9 「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續集
https://reurl.cc/k5d6Yr
2019-9-5 【國昌報告第十集:從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談起】
https://reurl.cc/lLVbl9
2019-9-5 從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談起
https://reurl.cc/pDdb8Z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會期與國有財產署討論相關爭議法規】
立法院🏢九月新會期開始,今天與國有財產署討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國有財產署由署長曾國基帶隊中區分署分署長和新竹辦事處主任,一同來討論相關法規⚖️因應環境改變與實務執行上出現的問題及困難。
去年五月國產署放寬四項規定:
✅第一將訂約權利金計收比率,由公告現值5%調降為4%。
✅第二是將原本委託經營契約期限最長10年放寬為20年。
✅第三降低分期繳交款餘的利息由10%降為5%。
✅第四是經營權利金統一調整為申報地價5%。
我們和署長提到,依照未來政府的政策:
社會住宅🏠、有機農業👨🌾、長照機構👵🏼👴🏼、綠能產業🔋等,將會大量使用到國有土地來經營💰,是否應該根據相關產業特性來調整委託經營的權利金計算方式?亦配合政府全力推動相關政策、產業之重點項目。
另法規內的「訂約權利金」為「公告現值的5%乘以契約年期」繳納,而「經營權利金」部分為公告地價的5%,「公告地價」、「公告現值」等訂定未有相關資訊說明清楚,常讓民眾有混淆及誤解產生,希望國有財產署內部討論出方案去處理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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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修正內容圖表取自於— 2018/05/11 工商時報 劉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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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服務團隊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依產業特性調整委託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
#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應和民眾說明清楚
#敢講肯做林為洲👍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 在 委託經營 的相關結果
便民服務 · 何謂委託經營 · 指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 · 申請資格 · 地方政府、公立機構 ... ... <看更多>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 在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甲式) 的相關結果
(下稱委營要點)第5 點第1 項第○款規定委託○○○(下稱乙方)經營,經雙方協. 議條款如下:. 一、委託經營財產:.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之財產,詳如清冊。 二、契約存續 ... ... <看更多>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 在 法規內容-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的相關結果
八、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委託機關應與申請人訂定書面契約。 委託經營契約應於申請人完成第十七點之一規定事項與繳納訂約權利金、訂約當年經營權利金及履 約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