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底關於婚姻平權等相關議題的公投結果出爐後,結果雖然讓不少力挺婚姻平權的朋友感到相當失望,甚至,看到幾則令人感到相當遺憾的新聞。近來社會上也出現一種聲音,即:依公投的結果,台灣的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釋字748號因公投的結果已失其正當性,主管機關或政府應在尊重多數意見的情況下,對相關制度或立法作出檢討。
【#公投的結果不能當然導出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實不應以公投之結果徒增對立】
事實上,去年的公投第10案以及第12案之內容分別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這2案的公投結果皆為同意。但綜合這2案的內容來看,實在不能當然導出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的,甚至,若以此2案的公投內容及結果來看,#更應該要積極形成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的制度。所以,如果以公投的結果來宣稱並要求必須尊重主流民意,#並挾此反對婚姻平權的相關制度,#無異只是徒增對立,增加彼此的誤解,實非民主或憲政秩序之福。
【#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婚者在成立婚姻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不可或缺性且並無二致】
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本身已敘明:「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解釋理由書中亦已補充說明:「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是其本質已闡明: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婚者在成立婚姻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不可或缺性且並無二致,不應因此形成差別待遇。
【#以公投結果主張大法官解釋失其基礎,#實非正確】
況且,依公投法,關於法律的創制案所呈現的立法原則通過後,仍需由行政機關提案並經立法院完成立法,此仍屬於「法律」位階,自不得牴觸憲法或相當於憲法位階之大法官解釋。因此,不論公投的結果如何,皆不應作成操作大法官解釋效力的議題。
【#作成整體憲政秩序下的地方主管機關實應有所作為,#避免彼此的對立加深】
雖然地方政府與縣議員的職權不在於中央政策與立法權的行使上,但在本次縣議會的臨時會過程中,因為公投的原因,仍對於婚姻平權以及目前地方政府同性伴侶註記及其權利出現不同意見。事實上,大法官在理由書中也語重心長地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作為整體憲政秩序下的地方主管機關實應有所作為,避免在本不應存在的議題上,加深彼此的對立。
最後,請容我再此引用下列投書:
九位法律學者: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28/1508347/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支影片是黃標嗎?#對這支影片是黃標 如果你覺得它不應該被黃標 歡迎留言 #ItDeservesGreenMark #這應該綠標 和我們一起協助 YouTube 建立一個更完善、更精準的AI判別系統。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解釋 #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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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51 為什麼會有通姦罪?
03:08 認為應該要除罪的理由
05:42 通姦罪違憲的理由
07:40 對釋憲的不同意見
09:01 我們的觀點
11:08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https://bit.ly/375tHYD
→ 釋字第554號解釋:https://bit.ly/308hwZQ
→ 釋字第 791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https://bit.ly/3dyGpkX
→ 釋字第 791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提出:https://bit.ly/3dwbupr
→ 「通姦除罪化」橫跨20年的挑戰,兩代法官接力點燃釋憲引信:https://bit.ly/2U8mAJT
→ 依據民意調查結果,多數民眾就廢除通姦罪持保留態度:https://bit.ly/3cu9rAT
→ 《釋字791號:通姦罪為什麼違憲?》:https://bit.ly/373hrYz
→ 《18年前的通姦罪釋字554號解釋》:https://bit.ly/2MucRcw
→ 司法院Q&A:https://bit.ly/36W7jku
→ 協同意見書們:https://bit.ly/2zZwqqs
→ 通姦罪違憲即刻失效 3男2女立刻釋放出獄:https://bit.ly/2Y2jj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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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效力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家都知道,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很長的一段時間,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為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行政院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尊重公投結果,更必須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因為尊重公投結果,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因為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必須「使相同性別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所以,行政院在將提出的專法草案中平等保護同性之婚姻自由,又鑒於這段期間社會各方對於專法的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我們覺得整個社會實在不必多費力氣於此,既然大家都必須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行政院將提出之專法的名稱就叫「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特此,先向國人同胞報告。
要讓國人同胞瞭解的是,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如果不提專法,立法院如果不在5/24日前立法通過,同性伴侶就可依現行民法規定逕為婚姻之登記,因此,懇請立法院能儘速通過,完成立法。
我也要跟全國同胞說,無論你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的,都一起生活在這塊土地上,都在同一個天地之間,我由衷的期待大家,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
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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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效力 在 羅文好公民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法律位階 #公投 #大法官釋憲
法律位階相信大家在國、高中時期都有學過吧!
還記得嗎?
那公投的效力是位於那個階層呢?
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又是在那個階層呢?
公投效力和大法官釋憲那個權力比較大呢?
就讓羅文老師利用這次的三分鐘學會系列講給我們聽吧!
羅文好公民 未來將在以下時間發片 請大家告訴大家
記憶口訣:333
1.每週三天(一、三、五)
2.每片約三分鐘(常常會超過 請多見諒)
3.凌晨三點發片(太另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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