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2期)
發行日期: 2021.07.22
法規期間: 2021.07.01~2021.07.15
主編: 劉孟哲律師
勞動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110年7月1日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茲摘要如下:
(一) 產檢假由5日增加為7日。
(二) 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三)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事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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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事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防疫照顧假?
#疫情大爆發,不少學校已經停課或採遠距教學,停課的孩子需要人顧,但爸媽卻要上班沒放假?這時候就請出防疫照顧假這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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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是政府因應防疫所作的特別措施,沒有強制雇主給付薪資(和家庭照顧假一樣可不支薪),但不會影響全勤獎金,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請防疫照顧假就對員工作出不利處分!
勞動部另外提醒,就算你不是防疫照顧假的適用對象,但是有照顧家人的需求,還有 #家庭照顧假、#特休假、#事假 可以請。
但是❗️ #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先請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再請防疫照顧假❌
(其實家庭照顧假差異也不大,就是全年限7天且併入事假計算,可能有的雇主會覺得防疫照顧假沒限制天數什麼的(但就也可以不支薪啊防疫是要怎麼限制日數?不是說好共體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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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防疫照顧假ǫ&ᴀ在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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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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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學童 #勞工 #勞工權益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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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事由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成功爭取
#公部門家庭照顧假依法合理給假
#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子女權益
#保障家庭照顧假
我去年底質詢銓敘部周志宏部長,因為我收到許多公務員陳情,現行法律雖然明定 #家庭照顧假,但公部門人事單位核假過嚴,許多公務員看得到請不到。很高興,我的要求在上個月已有具體成果!
👉12/2質詢周志宏部長 https://ppt.cc/fKmxWx
我在質詢時指出,這些服務於公部門的陳情人,曾因照顧家中生病子女而申請家庭照顧假卻被拒絕或改假別,因為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認為:小孩只是感冒、氣喘、肺炎,不符合家庭照顧假中「嚴重疾病」的定義!
但依法,家庭照顧假的事由其實也有「其他重大事故」的認定空間。尤其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長對幼兒或12歲以下需要照顧的兒少有陪伴照顧責任,不能讓小孩獨處。
公部門人事單位過度限縮解釋家庭照顧假的要件,有違法律保障家庭照顧假的意旨,不僅造成公務員的法定權益受損,甚至也影響陳情人子女的兒少權利。
🎉銓敘部已行文要求依法合理給假
質詢當天,周志宏部長現場就同意回去檢討目前的給假標準。
很高興得知,銓敘部在去年底的12月11日,已經 #正式行文中央到地方的各機關人事單位,要求審核公務員家庭照顧假時,應 #依家庭照顧假意旨 #合理從寬核假!
這個函釋也特別提到了我在質詢中強調的 #兒少權益:當請假事由 #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若個案認定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時,就應依法給假。
👉銓敘部109.12.11.部法二字第1095307049號函 https://ppt.cc/fyEUkx
勞動部(原來的勞委會)在2007年就有類似意旨的函釋,要求給假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很高興銓敘部的這份函釋,讓公務員的家庭照顧假至少能比照勞工朋友,不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