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六項前段: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修正 #稅捐稽徵法28條)消息一出,引起學務界及實務界一陣譁然,錯誤溢繳稅款影響賦稅人權甚鉅,如若侵害人民權利,卻受10年限制,政府豈非落人「強占民產」口實。爰此,本報特別專訪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黃俊杰,針對「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部分深入剖析。
應注意的是:國家課稅權之行使,為典型之高權(侵害)行政,稅捐核課處分之本質為負擔(不利益)處分,基於依法行政之公益及實質正當性,確實維護納稅者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者之溢繳稅款,受到課稅要件法定主義之稅捐法定(依法正確課稅)要求,本應依職權(亦為法定義務)撤銷原核課處分,不必受到該事件是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者」之影響。
稅務救濟修法系列(五)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專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serious-article/33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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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稅案源於刑案,國稅局未等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就開單,而行政法院未依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裁定暫停訴訟程序,造成枉法裁判。#黃坤光 指出,世界各國的法院只有民事及刑事法庭之論辯判決,惟我國還另有行政法院,且其定讞之不法判決還不受民刑法庭定讞判決拘束,堪稱是 #世界奇觀!
#非法課稅 #違背民主法治
稅務人員無法理依據的「非常態課稅思維」,竟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及大法官解釋。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依法課稅和司法改革?
一般刑事兼有民事之訴訟中,民事法庭須視刑事判決確定方能審判,豈有民事判決可早於刑事判決,而不受拘束又仍然有效。
太極門弟子獻呈師父的敬師禮,乃隨俗隨喜供奉,全無補習班收入之表徵,卻在檢察官壓力下,僅憑稅務員 #史越生 一人之說,而將受贈免稅所得變為補習班應稅所得。 連不懂法律的尋常人都知道,詐欺非法收入和補習班合法收入絕對是不可能同時並存。國稅局卻全然不查有無補習班核課所得依據,逕以檢察官起訴資料核定鉅額虛無補習班所得,「實質免稅所得卻被 #檢調 及 #國稅局 聯合構陷為詐欺和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黃坤光認為各種法律都在追求真相,以給予法律主體及客體正確之法定權責,而 #誠實 是檢驗政治人物之唯一標準,租稅公平正義則是檢驗民主法治的治國標準,更須以良知良能維護。
太極門案倒行逆施,偵查起訴及核定課稅都與 #舉證責任法則 及 #經驗法則 完全悖離,侵害納稅人權莫此為甚!
稅務人員無法理依據的「#非常態課稅思維」,竟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及大法官解釋。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依法課稅和司法改革?黃坤光語重心長地指出:「不論古今,執政能流芳者都是仁民愛物,而朝代更換或政黨輪替之最後一根稻草則是 #貧富不均、#租稅不公。」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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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直指太極門案都是自擬虛構,侵害納稅人權莫此為甚!
實質課稅判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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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吳信華教授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9號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之合憲性解釋中,「實質關聯」能否作為「比例原則」之論證內容及其妥當性,進行深入評析。柯格鐘教授則賜稿評析最高行政法院有關賭博等不法行為之所得應否課稅的實務重要難題。
民法欄位部分,游進發 教授撰文印證最高法院在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類型上有關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之舉證責任分配上,其見解宣示正是符合德國規範說之典型。
刑法欄位部分,王士帆教授則賜稿評析判決,討論上有關刑事訴訟法上「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禁止中有關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內涵及其關聯性等理論與實務問題。楊智守 法官則綜整分析最新法院判決類型中有關販賣毒品之交付行為是否另構成運輸毒品之判斷基準。
智匯觀點上,許士宦教授則繼續針對2020甫制定之商業事件法,詳細闡釋重要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意義內涵,值得完讀。
在其他欄位,吳佳樺法官「重返釋字第701號解釋──論不孕症夫妻『生育權』之基礎性權利」、張永健教授有關法律大數據上「2009至2020年越界建築判決的實證研究」。「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只希望法院給我一個事實真相」,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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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ℹ「比例原則」下「實質關聯」的論證──釋字第749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ℹ論不法行為所得之課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評釋/#柯格鐘 教授
ℹ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教授
ℹ證據禁止內涵――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王士帆 教授
ℹ販賣毒品之交付行為是否另構成運輸毒品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商業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下)/#許士宦 教授
【司律評台】
✒重返釋字第701號解釋──論不孕症夫妻「生育權」之基礎性權利/#吳佳樺 法官
【法律大數據】
✒拆,還是不拆?──2009至2020年越界建築判決的實證研究/#張永健 教授
【會議綜述】
科技偵查立法藍圖──刑事訴訟目的之試金石(上)/#劉靜怡 教授、#王士帆 教授、#林鈺雄 教授、#溫祖德 教授、#施育傑 法官、#李濠松 副司長
【實務法學】
銀行法發還潛在被害人規定應作目的性限縮(108台上172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只希望法院給我一個事實真相/#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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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判決 在 在野稅觀-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fb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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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zzz (你們都好煩!!!)》之銘言:
: 想請問版上有人知道這樣的狀況?
: 若有人把保單的大筆金額,身故以「指定受益人」給某個小孩
: 若將來這筆錢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那其他繼承人可以出來主張有侵犯特留份,這筆「保險給付」需列入遺產重新分配嗎?
: 還是說,保險給付仍受到保險法保障,那個小孩只要去繳稅就好了,課稅是遺贈稅的事規定要分開看??
: 網路上只看到課稅判例,因大多數人為了是避稅,不確定後續是否有這樣的爭議?
: 最近遇到的很重要,請教大家!謝謝
這問題北高行98年訴字第2573號判決有輕輕帶過,
該判決認為:「如利用避稅行為以取得租稅利益,其私法上效果依契約自由原則仍予尊重
,但在稅法上則應依實質負擔能力予以調整。蓋避稅行為本質為脫法行為,稅法本身為強
行法即有不容規避性」
換句話說,要保人透過保險進行遺產分配,國家依相關稅捐法規仍舊可以干涉,進而課稅
。但是,國家課稅、補稅完後,會尊重要保人的遺產分配計畫(私法契約自由)而不過度干
涉。
結論就是,國家認定需要課稅的行為,不是民法上遺產分配或特留分的保證。
要爭特留分,可能得提起民事訴訟走一遭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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