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立即啟動修法 #廢止礦業法第31條】
【 國家公園內不許採礦,甘有法度?
還要補償金錢給礦業公司,甘有天理?】
礦業法不公義的霸王條款,
礦業法第31條的最惡質條款。
「如果礦業權展延申請被駁回 ,
致礦業權業者受有損失者,
礦業權業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
已發生的損失,
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付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的補償。」
國家公園內能否許可採礦 ,
是「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的,
如果國家公園認為亞泥採礦破壞環境生態,
而駁回亞泥的礦業權展延,
依據礦業法規定要補償亞泥的損失。
但是依據礦業法其他在森林用地上的礦權展延被駁回,
林務局也一樣要賠償礦業公司。
我提案修改「國家公園法」不許國家公園內許可採礦以外,
還提案修改「森林法」,要求林業用地不得採礦。
至於環保署長說將停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開發採礦,
我是不知道基於什麼權責?有這種權力,可以停止亞泥?
可以駁回亞泥的礦權展延?
如果李應元署長想要用環評不通過,
阻止亞泥礦權展延,
可惜環保署在89年有函釋,
礦權展延,礦業用地續租不用環評。
所以署長就要立即廢止該函示才對。
而且李署長不只是在國家公園,
在森林法的林業用地,
在地質敏感區等……
也都應該以最嚴格的環評審查嚴格把關不許採礦才是。
這件事更正本清源,
要立即修改礦業法的不公義條款。
修掉霸王條款第31條。
廢止礦業法第31條 在 [討論]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 PTT評價 的推薦與評價
只是立法院有太多的法案要審查,礦業法花了12年已經很快了! ... tinmar 06/25 15:31賴輸DPP一定在520前通過監督條例的. ... <看更多>
廢止礦業法第31條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礦業法如何神功護體】 詳解31條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礦業法》第31條: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