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禮拜後就是總統及立委投票日了,但想必許多輪班或加班的勞工會面臨一個大問題:投票日老闆要我上班,怎麼辦?😨讓這份懶人包來告訴你吧!👩🏫
事實上,每逢選舉,勞動部都會指定投票日為假日,2018年,勞動部也指定未來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都是屬於休假日(和一般的國定假日有些微不同)。
➡如果1/11(六)當天本來就放假的勞工,就正常去投票即可。記住 #不需要用到自己的特休或補休,1/11就是國定假日。但這天並不會因為遇到星期六而另外補假唷。
😥如果1/11(六)公司沒辦法把班排開,你當天必須要上班,那首先必須確認,你要用上班時間去投票,還是下班之後依然來的及投票?不管要採取哪種方式,老闆都不能拒絕,因為只要你有投票權,投票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如果用上班時間去投票,因投票而離開崗位的時間依然算是工作時間,不能扣薪,另外實際工作的時間要計算加班費。例如如果花3小時去投票(包含車程)
實際工作時間是5小時,老闆就必須給5小時的加班費。
至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果當天原本對你來說是休息日,就要算5小時的休息日加班費;如果是正常工作日,就多給5小時的一倍加班費(類似國定假日的算法)。實際工作多少時間就算多少時間的加班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投票時間加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老闆就必須給予超過8小時的延長工時加班費。例如花2小時投票,工作8小時,共計10小時,超過的2小時就要用延長工時的方式另外計算加班費。
➡#如果用非上班時間去投票,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相對單純,也就是工作多少小時就算多少小時的加班費。至於適用哪種加班費計算方式,就是看你當天原本是休息日、還是正常上班日,就適用哪一種加班費計算。
最後必須強調的是,「#投票日」指的是1/11(六)當天的0~24時,因此如果是跨日班的勞工,從1/10(五)晚上8點工作到1/11(一)凌晨4點,那老闆也必須給4小時的加班費。
👉看了這麼多文字,搞的頭暈轉向了嗎?沒關係,歡迎在下面留言或私訊粉專,提出你在投票日遇到的加班問題,我都會幫忙解答唷。
投票是每個國民的權利,千萬不要輕忽!也請不要忘記支持和每個勞工站在一起,5️⃣專業5️⃣理想的5️⃣號中壢候選人林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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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有任何問題至粉絲專頁留言 林于凱臉書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fishkai.lin #質詢日記 #勞工局 #20190419 最近遇到台北的保全朋友,我會不禮貌地問一下他們的薪資計算方式,大約3萬左右,再加上加班費約3萬5,但是回高雄再問一下,發現,很多保全領...
延長工時加班費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知道其實現行法令有規定每工作4小時就應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嗎?如果是午休時大家當然沒意見,應該也沒有人真的希望每天8小時都是扎扎實實地在工作😅😅😅但如果老闆要求晚上加班以前,須有30分鐘的休息後再繼續工作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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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我們反而常聽到的是圖片中的問題,老闆直接要求加班要扣除30分鐘的工時才算加班,而大部分的人為了想早點回家,根本也不會真的去休息後才回來繼續工作,只會繼續在工作崗位上把工作做完就離開了,如果這時候後不算加班費,爭議也很容易在這時候隨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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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承認,這項規定雖然有其必要性,但也會讓朝八晚五的工作型態在加班時會喪失了彈性,反而對實務運作不太方便😥因此簡單來說,目前的解法還是應回歸法令,在加班前確實要有30分鐘的休息,但如果是雇主要求該時段也要工作,不但要計算加班費,也可能會違反了第35條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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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解決方式就是👉🏻時間一到就趕快讓大家回家,別再用明示暗示的方式要員工加班了,沒有很急迫要處理的事情,就留到明天再來做吧!(這個米編以前很會喔XDD)
#Workforce勞動力量 #加班 #休息時間 #延長工時 #加班費 #勞基法 #連續工作 #overtime #laborlaw #QandA #問答時間
延長工時加班費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東帝士吹熄燈號 加班費遲遲拖欠🔥
──呼籲市府監督東逸公司違法事宜以保障勞工權益記者會
主辦:時代力量基隆市黨部
出席人員:東帝士員工、基隆市議員陳薇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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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東帝士吹熄燈號 加班費遲遲拖欠
呼籲市府監督東逸公司違法事宜以保障勞工權益記者會
時間:2019年3月28日 13:30
地點:基隆市議會三樓廳堂(議場後方)
新聞聯絡人:時代力量基隆黨部 執行長陳姳臻 0933-722-512
出席人員:基隆市議員陳薇仲、東帝士員工
訴求:
(一)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盡速清償五年內積欠員工之延長工時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特別休假等工資。
(二)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應協助勞工,要求事業單位盡速處理積欠工資之違法事項。
位於基隆安和二街的東帝士是所有基隆人的回憶,在2018年底傳出吹熄燈號的消息,2019年2月18日正式停止營業。事業單位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底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解雇申請書,解雇申請書之中記載僅透過一次勞資協商,勞資雙方就達成了資遣方案之共識,但是在消息傳出不久後,便陸陸續續有勞工向社會處及本辦申訴,深入了解後才發現,其實大部分的員工根本不曉得有勞方代表,公司似乎未依程序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因此東帝士在未處理勞動基準法相關爭議的狀況下歇業,後續引發諸多爭議,包括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美食課員工每日工作11.5至12小時,卻平均每天被以午休名義扣除1.5小時工時,然而美食部門中午正逢用餐時段,並無法實際午休,公司卻仍舊苛扣加班費;且有許多部分基層課長因人員不足必須補班卻遭要求不能打出勤卡等狀況,甚至有員工因產假至今沒有拿資遣費。且長時間以來,排班輪休的員工在春節熱銷期出勤,並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取得國定假日加班費;2016年一例一休法規上路前,甚至發生未公告員工的特別休假天數、使得員工無法依法請特別休假的狀況。
上述爭議皆牽涉到資遣費的發放金額,勞工要求查看班表、出勤紀錄,並且至社會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過兩次周旋公司才點頭答應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針對加班費一事卻僅說一句請員工去「提告」。員工認為這明顯增加員工爭取法定權利的成本,明知理虧卻想用訴訟時程與經費使勞工退縮,員工呼籲希望東帝士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盡速面對違法事實,依法還給勞工加班費。然而爭議之所以產生,與市政府敏感度不足,無法及時要求企業完成法定義務再行進行資遣方案有關。市議員陳薇仲呼籲社會處應積極協助處理後續爭議,動用勞動檢查或按勞動基準法第27條限期令事業單位給付,還給東帝士員工合法的權益。並且未來應提升對於大量解雇事件的敏感度、查核勞方代表是否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遴選產生,以防未來再有類似爭議發生,損及勞工權益。
延長工時加班費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歡迎有任何問題至粉絲專頁留言
林于凱臉書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fishkai.lin
#質詢日記 #勞工局 #20190419
最近遇到台北的保全朋友,我會不禮貌地問一下他們的薪資計算方式,大約3萬左右,再加上加班費約3萬5,但是回高雄再問一下,發現,很多保全領不到3萬。
我開始疑惑,保全業到底多少薪資合理?保全大改有兩種值班方式:
(A)一個月工作20天,一天12小時,一個月總工時240小時;
(B)一個月工作24天,一天12小時,一個月總工時288小時。
一般勞工的每月正常工時,是174小時*,那如果是一個月上班240小時,應該是多少月薪呢?
目前基本工資是23,100元,除以每月240工時,時薪是96.25元,月工時240的保全,加班時數是240-174=66小時。那工資應該= 基本工資 + 加班費 = 23,100 + 96.25 × 66 = 29,453元。
那每個月288小時的工資呢?如果聘僱時是約定「按月計酬」,且比240小時多出的48小時加班,都在每日加班的前2個小時。依據勞基法,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要加給1/3的時薪。
超過的48小時加班費算法 = 96.25元 × 4/3 × 48小時=6,160元,再加上29,453元,所以288工時的保全的薪資至少是35,613元。
結果,我們上104銀行的保全徵才系統看高雄的職缺,實際打電話去問,240小時的保全,薪資落在26,000 - 28,000的很多,因此,在勞工局質詢時,我詢問局長,這些104上職缺的薪資是合法的嗎?
勞工局長剛就任,他並不清楚,於是由科長代為回答。科長果然專業,知道這些職缺提供的薪資範圍,不符合勞基法。我再問,去年總共裁罰過幾件保全業的違反勞基法案例?科長說要再查查看。
104的徵才案例,就出現違反勞基法的樣態,根本原因是保全公司用低價搶標,再用違反勞基法的薪資聘用保全人員,這樣的結構性問題,勞工局該如何設法從源頭遏止?
牽涉到許多大樓及機關的管理問題,如果市場上的保全業必須削價競爭、違法壓低工資才能經營,那這樣的問題,跟我們都息息相關。負責任地說,我們在繳交管理費的同時,就要了解保全公司,怎麼對待員工。
* 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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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加班費 在 部分工時勞動權益知多少 休息日、例假日及加班費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2.超過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8小時)部分: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 舉例而言,時薪140元之工讀生與雇主約定當日工時6小時,惟實際出勤工作達10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