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人的婚姻觀 #金龜婿和女王們在德國可以鬆口氣
2008年5月德國婚姻法革新,離婚後如果沒有小孩前夫(妻)已經沒有支付對方(大人)膳養費的義務了。即使一方的收入高一方的收入低,依照民法1569條規定 (§ 1569 BGB),每個人都得為自己的生活費負責。
付給孩子的部分當然還是不能少,沒有照顧孩子的那一方,需要付給照顧孩子的那方(其實是給孩子)一直到孩子出社會(例如孩子從學校畢業,或第一份實習工作開始)。
例外情形是有小孩,但是法令明文規正式只有付大人到小孩3歲為止(因為小孩子小須要人照顧),小孩上幼稚園後就得去找工作。要能夠繼續拿到膳養費,一定要有特別的原因和理由,而且得請律師去爭取不然的話拿不到。當然,德國的社會福利相對也好,撫養孩子可以有不少的金錢補助或稅負減免。
所以意思就是,在德國找個有錢對象,離婚後要贍養費這個「技巧」是無用的😆。對方如果在婚姻狀態下願意賺錢讓配偶當「全職媽媽/爸爸/太太/先生」是主動願意,而不是義務。當然,離了婚更是。
當然,在德國沒有「通姦」這個罪。
德國人不認為,結了婚就有義務要「養你一萬年」,更不覺得變心需要被懲罰。這點,可能是台灣很多人無法想像或接受的。🤔
這次的聖誕假期,就讓我來做更多的訪問吧~
之後凱若再來寫一篇「德國人的戀愛婚姻觀」吧!📒
噢,對了,不認同德國法律的朋友,也不用太緊張,就記得不要嫁(娶)德國人就好了。😆
#就算結婚也不是愛情的保障
#或許願意愛你一萬年但不能養你一萬年
#更何況對方並沒有義務要愛你一萬年
#釣個有錢對象然後要贍養費這種戲碼在德國無用
#德國法官大部分把小小孩判給母親
#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生活費負責
PS. 昨天在我個人臉書一PO這篇文,就收到我家德國人很緊張地問:「我做錯什麼了嗎?」
特此聲明啦!這與我和我家德國人無關喔!我們很好唷~噗哈哈哈哈!😂(有點緊張是好的,拍肩!😎)
http://www.finanztip.de/ehegattenunterh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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