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要林佳龍下台負責的突然都沒有聲音了!#中華民國最美的風景
一「開黨內第一槍!高嘉瑜:下台才是負責態度 還要檢討事故原因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時代力量】、【民眾黨】#國共一家禽_看不出你跟共產黨有什麼不一樣系列
一「快訊/台鐵51死林佳龍爆「向總統府請辭」部長秘書回應了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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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出軌爆黑幕6】李義祥其實是小咖 他說幕後老闆能直通花蓮縣長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405soc007/
Patato Hsieh:花蓮王老婆不用閃了啦
廢到這種程度 建議您乾脆自己辭一辭
讓蔡碧仲再去代理你老公
幫妳清掃這些花蓮官員如何
周軒:花蓮縣政府發了三點聲明想要甩鍋,但其實破綻百出: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承包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非花蓮縣政府。"
早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就說了,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了,如果花蓮縣政府有通報,義程營造不僅不能標政府工程,連當東新營造的分包商都不行,花蓮縣政府是在哈摟?
"第二、「義程營造」在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花蓮縣政府主動移送檢調並提起告訴,經法院審理才在110年2月19日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花蓮縣政府是不知道採購法101條怎麼寫?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抱歉,是"辦理採購的機關"發現廠商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報了,還要工程會修法?是要修什麼法?
"第三、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立院答詢時,以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之方式,將重大工安意外之責任甩鍋花蓮縣政府,實為模糊焦點,企圖規避工程會應負起之責任,特此聲明。"
別想閃,這一次的悲劇,你們應該是躲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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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責任採購:供應鏈上的勞動人權與環境正義 座談會
👉報名及議程:https://forms.gle/WhjisdeqpH6xdDZ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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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隨著輿論、公眾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全球各大企業及先進國家政府在進行採購時,亦逐漸考量廠商在維護人權及環境方面的表現,不再僅依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決定。就此,我國政府在1998年施行的《政府採購法》中,制定了被稱做「綠色採購條款」的第96條,授權採購機關可以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給予最高10%的價格優惠。另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也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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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儘管有法律條文的書面規範,但檢視政府實際上,執行「綠色採購」(或更廣泛說:責任採購)的情形,成效可謂非常有限。按環保署統計,2019年,全台各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總額,近新台幣100億元,「綠色採購達成度」號稱97.9%;但其實,該金額佔當年所有政府採購之決標總額僅0.53%,顯然還有極大成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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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其它國家在進行「責任採購」時,一般也非常重視的勞動面向,台灣的政府採購,規範亦相當不足。遲至2015年,才由勞動部擬具了屬於參考、建議性質,並不強制採購機關使用的「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簡稱「CSR評分範本」) ,此一迄今為止,我國政府採購法制中,唯一明文、勉強堪稱的勞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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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工程會統計,2016年迄今的所有政府採購案件中,僅有2.74%的評選納入CSR指標,比率 #極為低落。至於現行《採購法》中,內容最接近「人權條款」的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購機關應將「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的廠商,提報給工程會列入拒絕往來名單;經查,自《採購法》施行以來,二十二年間,僅有一家廠商曾於2009年,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依該條文處分。相對,則可見媒體於2018年披露:全台前二十大營造廠商中,過去五年內曾承包公共工程的十八家,得標金額合計高達6687.6億新台幣;期間,卻一共違反勞動法規483次,且有十五家發生過重大職災。 綜合以上,清楚顯示:無論就規定投標資格或進行評審篩選、履約管理,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均不甚注重廠商之勞動人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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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論壇的目標,即是針對上述情形給予政策建議,希冀能使政府更全面、確實地履踐責任採購。2019年,我國政府採購總額達新台幣1兆8761億元,創歷史新高,佔該年國內生產毛額(18兆8868億7800萬元)9.93%,支撐、牽動總體經濟甚鉅。假如願意妥善、充分利用政府採購為政策工具,加強要求企業社會責任,絕對能在市場上產生引導效應,帶領出數量顯著的廠商行為改變,大幅裨益環境永續與勞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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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101條情節重大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採購禁過頭,反而劣幣驅良幣】
這次《政府採購法》大幅修正,其中最令我為難的,就是101條的停權規定。
交通委員會原本增列第十六款「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看起來好像有道理,其實裡面有重大的實務疑慮,過去我在委員會也提出整理及質詢。
今天院會處理時,民進黨提案不予增訂,有些在野立委會曲解表示漠視工安,其實這是有嚴重扭曲及誤解。
📣1、 政府採購的面相包山包海,訂做制服、出國考察、購買廣告等等通通適用,不是只有適用營造工程。
但是,營造工程因為介面及環境條件變數太多,會發生嚴重工安意外的幾乎都是營造工程,所以因為工安停權的幾乎只有營造包商,形成對營造業的一種歧視。
📣2、 為了研究這個議題,我們請勞動部列出102年-105年11月營造公司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的統計,總數為285件,發現所有大小營造公司、國際級的優良廠商,幾乎無一倖免。
因此,一旦入法,多數營造公司都要將面臨停權,公共工程將無人可參與投標。
📣3、 許多重大危險的工程,就存在工安危機,一旦入法,優質公司為避免被停權,反而不願意不投入有風險的高技術工程,形成劣幣驅良幣,反而糟糕!
📣4、 目前在採購招標條件,工安意外,本來就列計加減分的標準,為強化工安意識,但在不影響公共工程的採購意願,採取優良廠商在投標時給予加分獎勵,反而有助推動工安減少。
政府採購法的目的是要建構公平、公開之採購制度,但總不能修法修到,讓廠商都被停權,變成政府無法優質採購,反而是亂搞的廠商通通拿走!
採購法101條情節重大 在 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10以上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