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各位分享一個補班日奇談。
TGEEA 的理事長美娟老師在澎湖的一所國中任教,也是教育部的性平委員。上禮拜的補班日,她在學校接到一通匿名的電話。
第一節課下課的時候,美娟老師路過總務處,同事說有家長打電話想找她,但堅不透露自己是誰。(美娟老師不是導師,通常家長不會直接找她)
才回到座位,電話就來了。是一個很客氣有禮的聲音,說自己是家長,但也不說名姓。
👩🏫美娟老師:「請問是哪一位學生的家長?」
👤對方:「我是家長,也是金主。」
👩🏫美娟老師:「請問貴姓大名?」
👤對方:「我姓游。」
👤游姓家長:「您是教育部性平委員,我想要跟您反應,學校性平教育的實施,應該要改一下。現在性平教育太強調『#平等』,男女本來就不相同。」
👩🏫美娟老師:「是啊,#每個人 本來就是不相同的。」
👤游姓家長:「性平教育的目的是為了 #和諧,強調平等造成『爭』的現象。」
👩🏫美娟老師:「也許和諧是一個目標,但不是唯一的目標。平等只是要給予相同的機會,我不會說那是『爭』。」
👤游姓家長:「當然、當然......。但是『爭』造成不和諧。」
👩🏫美娟老師:「我不會那樣想。如果說在一個比賽中,女生的表現並不輸給男生,但主辦方卻規定只有男生能參加,那這時女生若表達抗議,這樣的爭是為了公平的機會,不能說她在破壞和諧。」
(接著美娟老師跟對方表達上班時間無法說太久,會占線。)
👤游姓家長:「我也曾經跟教育部性平業務承辦人在上班時間聊很久,一兩個小時,他也同意我的話,只是上面有長官。」
👩🏫美娟老師:「請問是哪一位承辦人,他這樣的說法不太對,性平教育的推動不是因為上面長官是誰,我需要去反應一下。」
👤游姓家長:「我無法告訴你,需要保護當事人。我也曾經跟某政府單位的長官反應過,他也很同意我的觀點,說如果用和諧的方式推動,就不會有這麼多紛爭了。」
👩🏫美娟老師:「您真的很關心也花很多時間,不過這需要更多時間溝通,您可以多去參加性平研習,聽聽看,也可以現場溝通討論。」
👤游姓家長:「總之,我認為性平教育應該要選比較簡單平順的路走。」
👩🏫美娟老師:「我認為未必如此,社會要進步,通常都不會太平順,例如爭取民主的過程就不容易啊!」
👤游姓家長:「台灣不需要現在的民主。」
👩🏫美娟老師:「你這樣說,我們的基本價值觀不一樣就很難再說下去了。」
👤游姓家長:「台灣人太奸巧,聰明,我們的民族性不適合歐美那種民主。」
👩🏫美娟老師:「我不會這樣說,也不會妄自菲薄。」
後來,美娟老師就以要去準備學校的活動為由,而掛掉電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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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EEA 是 2002 年由一群由基層教師成立的民間團體,我們關心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並以各種倡議方式督促政府訂定性別平等相關的政策法案,曾經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推動,以及葉永鋕事件的後續協助事宜。我們除了在教育現場持續推動性別平等,也積極參與公部門會議、委員會,監督相關政策法規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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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各級學校都已經陸續開學了,然而教育部今年8月修法,規定教師處罰學生時,如果學生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而且也規定,除非特殊狀況,不然教師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這些規定雖然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立意良善,但是卻引起了教學現場的反彈與恐慌。究竟兒童的權利與教師的管教該如何拿捏?這樣子的新規定又...
教育部規定下課時間 在 魏嘉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停課到暑假 防疫不停學|
#停課期間學生受教權
為守護本縣所轄各級學校學生之受教權,日前嘉彥詢問教育處是否有下達行政命令規定所轄之各級學校,停課期間不得以大量作業、考卷來取代「線上同步或非同步學習」;縣府回覆教育處已於110年5月31日以函文各校「不宜以大量作業、考卷來取代線上同步或非同步學習」。
#期末考 #成績評量
停課期間嘉彥建議本縣所轄各級學校,應以彈性多元的方式來評量學生成績,不宜也不該要求學生到校參加「段考」、「期末考」及「補考」;而縣府方面回覆其業已於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31日多次函文提醒並授權所轄各級學校,對於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應以彈性、多元及從寬認定等原則辦理。
有關於畢業生成績評量的方式,可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辦理,採計日期得計5月18日以前成績計算;而學校是否取消段考及期末考?教育處則是令各校依縣府函文準則,來決定是否取消或調整評量方式。
#日後禁止學校假日及暑假補課
針對停課期間全國及本縣的教育政策均為「停課不停學」,換言之所有課程進度均須按照表訂時程以「線上同步或非同步方式」進行。
故疫情解封之後嘉彥認為學校不應也不宜要求學校使用假日及暑假到校補課,且要求學生日後補課的行為恐涉及違反、侵害《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項所保障的「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
而縣府教育處方面回應,針對上述此點教育處依據教育部等函文意旨,也認為並要求所轄各級學校,「線上教學為正式課程,暑假期間不另行補課」。
#學童健康權
針對停課期間學生使用線上同步或非同步學習,均需長時間注視電子設備螢幕,為守護學生視力健康嘉彥建議教育處應要求學校,適度調整延長下課之休息時間,以促使學生眼睛均得充分休息,而學校方面亦應加強對學生視力保健方式的宣導。
教育處方面回覆,對於此問題已函文要求各學校注意,並授權各學校宜「減低」線上作業數量及「彈性」調整教學時間;另教育處方面亦請各校加強對學生宣導視力保健的方式,並於課程前後以加註警語等方式,提醒學生勿近距離用眼、勿在光線不足之空間內使用資訊設備等。
#停課到暑假 #停課不停學 #學生受教權 #兒童權利公約 #花蓮縣政府 #視力保健
教育部規定下課時間 在 風傳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中有一名媽媽幫孩子向老師求情能否晚點交罰寫?沒想到老師態度強硬回覆「反正我不體罰,你奈我何?」
這也讓老師管教學生的作法再度引發討論,大家支持「下課時間不能管教學生」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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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學習 #教育部
教育部規定下課時間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最近各級學校都已經陸續開學了,然而教育部今年8月修法,規定教師處罰學生時,如果學生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而且也規定,除非特殊狀況,不然教師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這些規定雖然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立意良善,但是卻引起了教學現場的反彈與恐慌。究竟兒童的權利與教師的管教該如何拿捏?這樣子的新規定又有哪些窒礙難行的地方呢?今天我們就特別邀請到了,基隆市候用校長、課程督學 顏安秀老師,來加入我們的討論,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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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規定下課時間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