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員 朱珍瑤 瑤珍珠-回報市民- #文化局📌
質詢主題:
1️⃣文化藝術採購法修法後執行情形
2️⃣徵文或徵影,著作權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保護做法不彰
3️⃣應以次數或其間做為著作授權標的計算授權費用
4️⃣桃園博物館六都最少
5️⃣桃園文化資產補助申請不夠積極
1 桃園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也算是有努力,訂有「 #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其實文化創意工作者他們要的不一定是補助而是一個尊重。
在一月初知名廣播節目製作人馬世芳,因為長期任職的原民電台提出所謂不平等條約,要求創作者 #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引發爭議。
其實包含桃園市過去在辦理藝文採購的時候也常常在契約裡面要求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因為 這樣的爭議不斷,去年台灣通過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明定機關辦理 藝文採購以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且採購法也沒有明定甲方一定要 取得著作權,#目前有關這個法令的修正本市各機關局處的藝文採購契約是否已經調整完成?
#本市作為一個直轄市,#但是在文化的保存上做法幾乎是六都之末。
以最具代表性的公立博物館來說,符合博物館法所設立的博物館,桃園市只有1 座,台北市最多有21座,新北市有7座,台中5座、台南8座、高雄也有5 座,就桃園的博物館數量最少,本席希望文化局可以趕快來規劃,#如何來提升本市博物館的數量。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建築設計是藝術與文化專業
#應適用藝文採購辦法 #感謝部長具體承諾
#提升國家公共工程美學 #尊重創作者
前兩天知名建築師簡學義投書媒體,描述文化部「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新建工程」的設計監造採購案評選過程亂象,例如評委大聲聊天、隨意變更流程等;這背後所隱藏的,其實是政府機關在 #政府採購法 架構下,對建築設計產業的不尊重。
的確,政府已經針對文化或藝術產業的採購的特殊性,另外訂定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透過以下不同的採購過程,希望做到 #充分尊重文化藝術價值、#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
-評審專業程度要求高
-優先評定投標者專業及執行能力
-保障創作者著作權
-設獎勵金鼓勵投標以提升品質
-友善的經費撥付期程及比例
依據「文化基本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等法,「建築設計產業」 #依法適用 藝文採購,但目前卻因為「建築設計產業」一定金額(約500萬元)須開放 #外國廠商投標;加上公共工程「設計」與「監造」標案時常綁在一起,所以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被排除。
但公共工程的建築設計關乎國家整體形象建構與美學,不該僅以「土木工程」視之,也不該以「行政需求」取代「設計文化」。
如果只把建築設計產業及建築師視為採購法中的「廠商」,忽略建築的文化性與藝術性,將嚴重影響國家整體文化提升,也傷害創作者的心血及整體設計產業環境。
尤其是,這次的案例還是我國文化最高主管機關 #文化部 主責委託營建署辦理的「華山2.0」計畫,光設計監造預算已8千多萬。如此重要的文化設計,卻不適用藝文採購,不合理。
我今天在教文委員會就本議題質詢文化部李部長,感謝部長具體承諾,將指派次長帶領部內相關單位,研擬 #將建築設計產業適用藝文採購辦法,2個月內提供報告。
制度的改變,將能夠帶領台灣公共工程走向美學提升的道路,也會讓更多有公共理想的建築師及相關產業願意一同投入國家建設。
#文化部應整體規劃
#帶動政府機關優先運用藝文採購辦法
另外,文化部身為帶動國家整體文化素養與美學的最重要部會,對於國家每年上百上千億的藝文採購預算(包含各種創作、行銷、公共工程、建築設計等),應有更具體得以落實的作為與規劃,帶領及協助各採購單位了解藝文特殊性,更有原則和仔細辦理藝文相關採購。
因此我也要求文化部,要針對藝文採購涵蓋範圍,整體規劃促進機關優先適用的方法,具體方式包括:
-請文化部與藝文採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內政部等)研擬藝文採購的特殊性與共通性文件。
-請文化部確實提升承辦人員藝文採購知能,保障創作者權益,建立良好文創環境。
-請文化部研擬補助、獎勵、考核或評鑑辦法,促進機關使用藝文採購。
我會持續追蹤,我們一起提升台灣的公共建設美學❤️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在 賴品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謝謝蘇巧慧委員邀請我一起加入這場座談會。
我在 #教育文化委員會,藝文產業的發展,以及藝文工作者的權益與勞動條件一直是我關心的重點。因此我有注意到,過去政府機關所訂定的一些著作權契約中,有以不合理的著作權條款,過度限制藝文工作者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我在上個月初也跟巧慧委員與其他委員一起舉辦記者會,呼籲政府單位之後的「藝文採購範本」能夠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去,以 #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由其文化部作為該辦法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各部會、業務單位,在從事藝文採購時,都該以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作為最大考量。
#文化部要保障創作者
不僅是廣播人馬世芳的遭遇,我在藝文界的許多朋友也都向我反應過這類的情形,文化部作為藝術文化創作的主責部門,應提出具體可行的執行方案,切實督導政府機關日後在辦理相關藝文採購的時候符合上述相關法規範。
希望日後機關在辦理藝文相關採購及徵件活動時,都能考量採購案的目的以及需求,訂定合理的使用範圍和期限,才能發揮智慧財產最大的利用價值,並且也是對於台灣藝文工作者的保障。
#文化部 #藝文創作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創作者權益
林昶佐 Freddy Lim #蘇巧慧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范雲 FAN, Yun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在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公開說明會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此外,《文化基本法》更進一步針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文化部訂之,俾於確保採購之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