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起訴的案件,就會適用台灣的法律嗎?】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個姑娘,她有一點叛逆,敢愛敢恨走四方。不顧北京反對,就跟一個埃及男子結婚。這個姑娘在2018年3月在咖啡店認識約翰(化名),同年7月到香港登記結婚後,回到台南租屋一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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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這個姑娘的愛情就這樣在柴米油鹽的壓力下,終究行將就木。她向法院主張約翰不賺錢養家,也不支付租屋家庭生活費用,導致她遭房東催繳房租,因此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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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有想過憑什麼是用台灣的法律來解決而不是埃及、或是香港的法律嗎?絕對不是法官不知道別國的法律!所以今天想來跟大家談談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是什麼?
國際私法其實是一種 #選法規則,是用來決定我們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這個紛爭,在我國就是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也就是說決定了依哪國的法律後,再繼續往下依那個國家的法律審理。它的目標,其實就是想達到原則上不管在哪個國家處理你的案件都會有一樣的結果,這樣你就不會為了一己之私開始Forum Shopping。但J種偉大的目標,通常就只能是目標,很難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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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適用國際私法的情形,簡單說就是涉及到 #外國人 或 #外國地 的 #民商事件,像這個故事的男主角就是埃及人,牽涉的是離婚這個親屬事件,當然是涉外民事案件。
▌再來,我們要先看看是哪個法院有 #管轄權。
怎麼決定管轄權,有許多不同說法,我們國家普遍上來說是採 #類推適用說。類推啥?就是如果涉民法對於這種案件有規定管轄權的話,就先用涉民法的規定,沒有就類推 #民事訴訟法 關於管轄的規定,如果還是沒有我們再來作利益衡量。基本上會採這說真的不是沒有原因,畢竟法官們最孰悉的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啊!當然就會想用自己國家的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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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婚姻事件在涉民法當中並沒有管轄權的規定,但是在家事事件法第53條當中就有說,婚姻事件如果夫妻一方是中華民國人就由我國管轄;而像離婚這種案件在第52條被明文說是 #專屬管轄 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法條規定的那個法院可以審,其他法院絕對不行!),專屬於夫妻的住所地法院。因此這個事件交由台南地院處理大丈夫です!
▌如果我們有,那就要來替這個事件 #定性 一下,以找到該適用的準據法!
為什麼要定性?因為每個國家對於同一件事可能會有不同看法,這就會導致我們所要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比如「丈夫死掉,老婆要繼承」這件事,我們國家會認為是法定財產制要處理的事,但就有國家覺得這是繼承事件,下面所要開展的路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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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要依據什麼定性啊?實務運作上,為了實際上的便利,各國幾乎都是採 #法庭地法說,也就是看案件在哪裡起訴,收到起訴的法院就是法庭地,用法庭地的法律來決定案件應該定性成什麼案件。這其實沒有什麼邏輯,而且在法庭地法欠缺外國法規制度的時候,將無從解決。比如我國實務上就不承認別居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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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個案件在我國起訴,明顯就會是一個離婚事件。那我們再依涉民法第50條規定找 #準據法:「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也就是一個 #階段適用 的概念。
▌啊!最後來檢查一下 #連繫因素。
連繫因素又是什麼!其實就是指這個事實的存在,會使他與那個地方發生牽連關係。有點不白話,那我們舉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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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涉民法第50條來說,連繫因素依序就是:#國籍 跟 #住所。某種程度改變了 #屬人法兩大原則,過去屬人事項只看國籍,當事人沒有國籍才看住所,而這條規定則是直接將沒有共同國籍,就可用住所來決定,住所已經正式成為屬人事項的連繫因素,那通常是在有2個以上連繫因素的時候我們才比較有要去處理他。而對於依哪個國家的法律決定有沒有住所,原則上是採 #屬地說,也就是指在a國有沒有住所要以a國法律決定。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在埃及也被認為有共同住所,就可能會發生 #住所的積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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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假設沒有,我們就找到準據法了—「共同之住所地法」,依照新聞報導也就是台灣,讚讚!那就是依照我們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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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兩岸婚姻面面觀:在臺灣起訴離婚,勝訴或和解後,一方能單獨到大陸登記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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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家事法庭」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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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家事法庭 在 國立臺北大學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校友中心】傑出校友專訪: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學姐
‧日期: 2018-04-19 ‧聯絡人: 校友中心 ‧聯絡電話: 66079
【抓緊實務脈動 傑出校友葉麗霞學姐盼學校教育與時俱進】
行政院院會近日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目標今年內能三讀通過。本校第17屆傑出校友、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13日接受校友中心訪談時提醒,針對這樣重大的司法審判制度修正,在校師生不能置身事外,必須掌握發展並提早因應,以跟上實務脈動。
葉學姐解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簡單說就是由「國民法官」參與全程審理程序,提供職業法官不同的判斷視角。因應這樣的調整,法律學院教育必須適時調整,而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的其他學院師生,也要掌握制度內涵並增進法律素養。
在既定的專業基礎上,隨時抓緊最新趨勢、運用資訊工具和行政管理策略,提供更便民、同時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的方案,畢業後任職法官以來,葉學姐始終保持高昂的學習興趣和工作熱誠,不甘只是埋首死板的法條,固守過往傳統的作業模式,不但為自己的職涯累積許多成就,更開創我國司法行政新貌。
1980年法律系畢業,隨即通過司法官特考,從此不曾離開過司法體系,但卻一次又一次領導許多司法業務電腦化工作,甚至還親手寫了好多支程式。法律人如何跨足第一線資訊人?她笑笑,一派輕鬆地回答:「看書啊!看不懂,就問。」累積三級三審豐富的實務經驗,加上充分觀察、思考,讓她推動包括電腦連線以加速非訴訟案件裁定流程、法庭筆錄電腦化、法院內部行政流程簡化、刑事科技法庭推動、訴訟程序視訊諮詢等各項司法e化工作,不僅更能貼合實際需求,還能同時兼顧使用者的好感度。
葉學姐很自豪,自己寫的程式不但符合使用者的需求,而且設計都相當簡單,即使畏懼電腦操作的人,只要點選幾個按鍵就能清楚使用。看似要適應新的作業方式,但因為任何同仁都能很快上手、同時大幅感受到資訊化的好處,「(使用後)都會上癮!」
探討葉學姐之所以能左手法典、右手程式語言,「行政腦筋動得很快」,其實從小就有跡象。她透露,小時候在家中要跟著做些刺繡等女工,聰慧的她常常「看看就會」,然而,儘管農家事務難不倒她,想到工作辛苦,「只有認真讀書,才能脫離鄉下『農婦』生活」的想法於是深植幼小心靈。直到考上大學,終於能進入全新世界,開始走自己的路。
回顧成長歷程,葉學姐感謝在家裡幫忙「從早到晚採豌豆,連續幾個月...」的訓練,磨練出自己對於單一工作的熱誠和耐力;而在中興法商求學期間,與同寢室學姐、好友一同念書的日子,則奠定了她在專業學習和未來就業的基礎。現在的她,既能持續尋求工作創新與突破,也能耐著性子坐在電腦前,花上三個小時調整表格樣式。
「專注的態度會決定一切」,從自己走過的路出發,葉學姐勉勵在校學弟妹,也許今日的學生不一定需要下田,但從念書時期就要惕勵自己專心,「您下了幾分專注努力,對於未來影響很大,要好好珍惜年輕時光,多一點專注在課程上,而非只專注玩樂。」
拉近學術和實務的距離,今年一月,葉麗霞學姐還在新北地院院長任內,積極推動與新北區域內大學法律學院合作,開辦訴訟輔導員實習制度,鼓勵在學的法律學子能實際到法院學習。只是她觀察,相較於其他學校,臺北大學的同學們似乎比較沒有那麼積極參與,法律學院對同學們的實習時數要求也沒有其他學校來得多,呼籲母校能更重視實習的意義,鼓勵學生專注參加考試之外,也要協助學生提早熟悉實務。
後記:增進在校師生對傑出校友的認識,校友中心每年在傑出校友表揚典禮後安排專訪,更多完整內容將刊登於後續《臺北大學校訊》。
新北地院家事法庭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講者 / 盧映潔
102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務部聲請,拆除華光社區、要求居民遷居,並請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派兩名員警到現場維持秩序。大安分局在執行拆除前一天,封鎖金華街,並於24日逮捕、移送多名在現場陳情抗議的民眾。其中五人後以「妨礙公務罪」遭起訴、一審判決拘役50天。華光社區聲援者認為此事件肇始於警察違法封街、濫權逮捕,爾後卻以「妨礙公務罪」起訴,目的在於打壓抗爭中的個別聲援者,利用處罰個體化及提高刑法的效果,以提高抗爭的成本、促成寒蟬效應。
以下是20150613「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當中,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發言之文字紀錄。
主持人還有各位在座的大家午安,應邀對判決以刑法的角度來提供一些意見。我提供的意見如同powerpoint這幾點,具體的我寫的資料在主辦單位給大家的手冊裡面有。
有關華光社區拆遷案和歷史緣由,剛才何友倫已經講得很仔細了,所以我也不需要再去說明。訴訟的事情,在座有一些也是當初抗爭的人,所以會比我更清楚整個訴訟。我就針對這個判決所提到的、大家的爭執來談。
首先,第一個爭執的是說警方他算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這邊有列出被告的抗辯,就是剛才何友倫也有提到的封街的問題:他是不是過度,然後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這一點,我以我對實務界的了解,覺得這一點很難去爭執,因為我們認識很多人包括同學等等,他們都在司法界,我們都了解所謂的「法曹精」,就是當他想要說他是合法行為,就一定可以找到法條來執懲。就像以前有一個小小新聞,就是說有一個檳榔攤,他僱用一個年紀蠻小的檳榔西施來工作,穿著比較清涼,警方就想要辦她公然猥褻這樣的罪,可是她的穿著又還沒有到暴露三點這樣的情形。後來檢察官就想到換一個條文,不要用那個公然猥褻之類的。他改辦那個老闆,說他僱用未成年的人工作。也就是說他想要去辦你的時候,他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所以這件事情其實就可以看到法院就是找了很多法律依據。強制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這些,都給予台北地院執行處向大安分局要求派警員來協助的權利,而警察就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面的規定去做這些封街的公告。所以這一部份到時候在法院一定是很難加以爭執,因為它就是有這些條文,就是有做了這些公告,所以這一點我覺得不是很好去處理。
再來,以妨害公務罪來講,我們的司法人員,尤其刑警,因為所謂的罪刑法定,他就一定會在條文裡面打轉,他一定要扣著這個思維,不然他不曉得要怎麼去判。在這個妨害公務條文罪裡頭重要的行為是有沒有強暴脅迫結果,有沒有施強暴?這個部份在判決書裡面,被告這邊他的主張,他是說用麥克風砸椅子,另外的人就說他沒有對警察人員去做直接的強暴行為。對於這點,法院如果要反駁你,當然要講他的理由,他就說這些人有用言行煽動,或者是有動手去推擠拉扯圍籬或者員警的盾牌,然後進入管制區。他說你這樣叫做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我覺得以這個判決來講,強暴脅迫行為一定是到時候最大的爭執點。
對於這一點,麻煩的是我們實務的見解長期保守,也因為實務長期的見解,造成我寫的「學界的共業」。這一段其實是我自己的書裡面的,我自己的書都這樣寫,所以我把它稱為學界的共業。因為實務長期採取那樣子的見解。大家讀刑法都知道,很多罪章裡面都有強暴脅迫這個手段,我自己的書裡面有提到,每一個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根據他在那一個罪章,來決定他的強暴脅迫是根據什麼來判斷、內涵應該是什麼?那妨害公務罪到底是怎麼判斷所謂的強暴脅迫?因為我們實務就是長期認為,妨害公務裡面所謂的強暴脅迫,不用對公務員的身體有直接施暴力,你對其他的東西、其他的人直接施暴力,只要能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就算妨害公務。
大安分局對於金華街提前封街的公告
我在書面資料裡面給大家一個八十九年的判決,你看了會覺得:這樣也叫妨害公務。當事人在警察局不太滿意警察的作法,然後就去搶警察的筆錄,把紙搶過來,這樣也叫妨害公務。各位如果不是長期在司法體系裡面打轉的人,大概很難想像說,妨害公務會擴張到什麼地步。
我以前有一次帶學生去地方法院參觀法庭,正在審理那個案子不是所謂妨害公務,那是一個酒駕。那個開車的被告是一看就是個脾氣很火爆的一個人,他因為酒駕撞了很多個人,所以有被羈押,他是從看守所直接被羈押出來的。法官問他什麼,他一句話都不講,一副很堵爛的表情,唯一開口就是問法官:他由看守所遞出來的狀紙到底有沒有收到!他只要一開口就是講這個,吼法官。法官脾氣不錯,叫他坐下。結果是檢察官站起來說,你再這樣子,我辦你妨害公務。我嚇一跳。檢察官居然就站起來說你再這樣我就辦你妨害公務,對於實務怎樣去辦妨害公務,如果沒有親身經驗,很難真正去體會。
這一個部份,如果不去處理實務下來的見解,我覺得往後要從事社運,恐怕會是個很大的障礙。你要怎麼去推倒實務意見的高牆,要怎麼讓他改變見解?我覺得以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來講,會說要保障國家事務順利推行,你做的抗爭如果沒有達到讓他沒有順利推行的程度,那應該就不能算妨害公務。那到底要怎麼叫做沒有順利推行?還是說,只要說他不爽,他不高興,然後有一些卡卡的,他就可以辦你妨害公務?還是說,他現在要做什麼事情已經做不下去了,沒有辦法做下去,你要阻擋到這種地步,才叫做妨害公務?我覺得要從這點去嘗試說服法院妨害公務罪章,我的書面資料有寫到說,它的刑度並不輕,是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以刑度的體系來看,跟傷害罪一樣,所以你沒有達到對公務人員身體直接的施暴力,導致他無法去進行公務,如果沒有到達這樣的地步的話,我是認為不該是妨害公務這個罪。實務見解長期以來都是站在官的立場,就是在說,你不可以來對抗我的權威。所以我覺得可能我們學者以後要加強的地方是要怎麼樣讓實務改變他的看法,對妨害公務強暴脅迫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應該去論這一個罪名。
在這個判決裡,辯護律師或許可以就這一點,再嘗試去說服法院。雖然我看了寄給我的影片,老實說,我很悲觀。尤其有些法官我們都不知道他們是什麼人,所以我非常悲觀。就是一直推盾牌,對他們來講,一定嚇壞了。但是訴訟還是要打下去,所以二審要更強調他們沒有碰到警察,這是一個可探討的點,或許比較有一些機會,跟他說他們後來不是都強力的抬出去嗎?這一次也都強力的拆掉了,被告對這次的公務執行有什麼影響?他是優勢的警力,你能動他什麼汗毛嗎?這一點可以再嘗試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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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的先進們好
今年有幸考取司法特考
稍微做了一下功課
發現好像大概在十二月 會公布各法院需用名額數
然後就讓大家填志願
填完就公布結果
想請教
EX 假若我住土城 我第一志願填新北地方法院 我就會被分發到土城區嗎?
還是電腦隨機亂分? 不會按照我住的距離遠近分?
還有一個問題
假若公告說 新北地方法院有需用名額 X 人
我打電話去板橋地方法院問
是否他們家今年有缺人 他們裡面的職員會回答我這種問題嗎?
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25.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7182602.A.E4A.html
萬一他說缺兩個人
結果是落在土城跟三重那間
我內心希望去板橋那間
我就無法(去板橋那間)了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08:34:38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08:35:22
其實是因為我家離某地方法院超級無敵近
所以內心真的很希望被分到那邊
我走路就可以到了==
(就這樣而已)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09:00:53
那我就知道了~~~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09:11:03
我總算明白了 ˊˇˋ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09:38:07
對我幫助很大 ^O^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10:47:31
可是台北地方法院 也是可能去新店工作的呀!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15:35:03
應該很吵吧XD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18:41:42
BTW 我覺得離家近是我的第一考量 ˊˇˋ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20:25:39
※ 編輯: ke100no1 (36.225.125.216), 10/23/2016 21: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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