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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今年初與羅致政、江永昌、吳琪銘立委及議員鄭宇恩、彭成龍。邀集新北市府相關單位跟中央召開機車修理業設置條件放寬討論,保障機車行的工作權,相關規定新北市政府已經於2019/7/3正式公告實施!
📖大事記
👉🏻2019年1月25日設置機車修理業條件放寬研討會議
👉🏻2019年4月17日市政會議第429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2019年5月14日內政部召開研商會議,修正後通過
👉🏻2019年7月3日新北市政府正式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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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計畫法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北別再容積大放送!停止被建商綁架 很難嗎?
容積獎勵人人愛,但考量環境和空間的合理承受能力,都市計畫法因此訂定了上限,不能無限制大放送。🙅♀️
然而,這個簡單的道理內政部懂,#六都的其他五都懂,就只有我們新北市政府和市議會不懂,#到底是為什麼?🤷♂️
新北市議會前年底通過的《#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 》,擅自刪掉了容積獎勵上限文字,形同「容積無上限」,時代力量於去年3月就曾公開提醒該條例違法,結果新北府會毫無回音。
更離譜的是,新北市政府去年五月也跟進議會,通過「容積無上限」的都計施行細則,時代力量再度公開提出質疑,結果市府的回應是「中央認為不妥就直接修正」,絲毫沒有認錯及改正的意思。
結果,就在昨天(4/23),內政部打臉了新北市府這種無視於法規容積上限的粗糙辦法,針對「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自訂容積獎勵50%,超過母法的40%,直接宣告無效。
我們必須再次呼籲新北市政府,雖然幫市長兌現選前支票很重要,但總不能訂出違法的自治條例。容積獎勵設置上限有它的道理,在一個只能容納一千人的地方,用獎勵容積蓋出兩千人的大樓,結果就是造成周遭環境和交通的災難,只有建商獲利,#代價卻是市民和市府雙輸。
如同之前提到的囤房降稅,整個新北的發展已經被建商利益綁架太久。訂定合法的容積規範,落實都市計畫的考核及檢討,這些要求應該不難,懇請府會真的把居住正義放在心上,別再只幫建商謀福利,也幫幫年輕人沈重的居住負擔做點事吧!
==相關連結==
2018-03-14 新北市議會刪容積獎勵上限 黃國昌批:牴觸中央立法
http://bit.ly/2W9tfm5
2018-05-31 「侯友宜條款」?時力抗議通過容積無上限施行細則
http://bit.ly/2W2Ga95
2019-04-23 新北容積獎勵五十趴與中央抵觸 內政部:此內容無效
http://bit.ly/2W3dr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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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前年底通過的《#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 》,擅自刪掉了容積獎勵上限文字,形同「容積無上限」,時代力量於去年3月就曾公開提醒該條例違法,結果新北府會毫無回音。
更離譜的是,新北市政府去年五月也跟進議會,通過「容積無上限」的都計施行細則,時代力量再度公開提出質疑,結果市府的回應是「中央認為不妥就直接修正」,絲毫沒有認錯及改正的意思。
結果,就在昨天(4/23),內政部打臉了新北市府這種無視於法規容積上限的粗糙辦法,針對「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自訂容積獎勵50%,超過母法的40%,直接宣告無效。
我們必須再次呼籲新北市政府,雖然幫市長兌現選前支票很重要,但總不能訂出違法的自治條例。容積獎勵設置上限有它的道理,在一個只能容納一千人的地方,用獎勵容積蓋出兩千人的大樓,結果就是造成周遭環境和交通的災難,只有建商獲利,#代價卻是市民和市府雙輸。
如同之前提到的囤房降稅,整個新北的發展已經被建商利益綁架太久。訂定合法的容積規範,落實都市計畫的考核及檢討,這些要求應該不難,懇請府會真的把居住正義放在心上,別再只幫建商謀福利,也幫幫年輕人沈重的居住負擔做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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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 明令禁止工業區內做 #一般商業使用(僅能進駐銀行等讓工業區廠商運作順暢的商業),新北市先前放寬使用已遭 #監察院 糾正。
若工業區內廠商有一般商業需求,經發局應循管道先函請營建署等上位機關就法令進行修正或做出新函示,解除明令禁止項目,之後再將 #自治條例 送到議會進行審議,這才是真正苦民所苦且有效率的作法。
依照現在的方式,若自治條例審議通過,可能在送中央上位機關時被打回票,甚至步上新北市後塵,遭到監察運糾正。
#先後順序很重要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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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90529TVBS 擴大稽查!內湖五期工業宅455戶恐罰6萬起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iCanU8UBPwo
北市府針對違規住宅,加強稽查,內湖五期就有455戶,在工業區卻繳住宅稅率,被都發局祭出勸導單,里長坦言有住戶反映,認為應該要罰建商,房仲說違規住宅,房價比附近便宜兩成,但限制很多,例如住戶不能設戶籍、有些不能使用瓦斯,甚至貸款成數也會比較低。
記者 畢倩涵 / 攝影 陳盈仁 報導......↓
記者畢倩涵:「北市府加強稽查違規住宅,從之前的大灣北段,到現在鎖定內湖五期,由於這邊屬於工業區,建商是沒辦法在這邊蓋設住宅。」
內湖五期,其中一塊是非住宅用區,依照北市府去年的資料,總共有455戶,在工業區用住宅稅率,明顯違反都市計畫法,將近5百位住戶接到勸導單。
內湖石潭里長廖煒國:「(勸導單)說罰6萬到30萬,照理說是要罰建商,罰住戶是沒有道理。」
偏偏建商以豪宅當賣點,因為當初取得成本低,加上本來就是違規住宅,因此喊出的房價,比內湖其他地方來得誘人,以明美公園當分界,右邊一大塊都是違規住宅,每坪房價50到60萬元,比起左邊合法地區,便宜兩成,但買在這邊缺點也很多。
房仲業者陳泰源:「依使用分區它是工業區,不是住宅區,所以你不能設戶籍,第二個是因為絕大部分的工業宅,不能用天然瓦斯,跟一般住宅相比,它的貸款成數跟住宅稅率,都不會像住宅那麼好。」
加上大灣北段的商業宅,光是大直內湖的違規住宅,就超過兩千戶,以內湖五期來說,假設要比照大灣北有1678戶,過半已經做改善,例如從1.2的住宅稅率,改為空屋稅百分之2,或營業稅率百分之3.6,最新進展,是住戶繳給北市府回饋金,有機會就地合法。
但都發局回應,內湖五期目前只在勸導階段,看看成效如何,畢竟就地合法,豈不助長違規風氣,要住戶搬走就怕擾民,違規事實明確,但怎麼處置陷入兩難。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1140918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6/190529tvbs-4556.html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 在 新北市城鄉局、都市計畫查詢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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