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還是優惠?申請專利時別傻傻分不清 !
我國專利法在2011年修正版本中對於新穎性優惠期 (第22條第3項) 所訂之期限為六個月,與主張國際優先權之一年期限不同,對於從業人員來說,即便對優惠期、國際優先權的內涵並未完全理解,由於期限的不同,尚不易混淆。然而,自2017年修法起,不僅對放寬了適用優惠期的具體事實情狀,也將期限放寬至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一年。使得部分從業人員在申請新案的程序作業中容易混淆[1]。......
新穎性優惠期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專利制度能否對工業設計的保護友善些?
作者30年來在國內努力推動工業設計的保護及相關法制,本文將以國內設計產業需求、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制、國際間設計專利法制發展趨勢,說明延長新穎性優惠期及開放核准審定後分割對於設計專利發展之必要,另說明一案多設計與一設計指定多物品的申請制度有益於工業設計的保護,能擴大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增強設計專利的保護強度,俾使我國設計專利制度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
新穎性優惠期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新舊法適用條文之缺陷
2017年1月18日專利法再度公告修正,針對新穎性優惠期的條文,將優惠期期間由6個月改為12個月,並將適用範圍擴大為「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同時修正的相關法條為第59條「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事項中先使用權條款之但書部分,將先使用主張因專利權人聲明保留專利權而無效之期間延長為12個月。本次修法有利於專利申請人,並期望能鼓勵發明提早公開與流通。雖立法目的甚佳,但筆者認為因新舊法適用條文的缺陷,恐將造成「專利權效力所不及」制度有執行上的疑慮。......
新穎性優惠期 在 勤誠專利商標事務所- 兩岸新穎性優惠期之差異小探討... 的推薦與評價
專利法中所稱「新穎性優惠期」,是指發明人在特定條件下公開發明一段時間後,仍可保有新穎性,並准予申請取得專利權的一種制度;不過各國對於這段優惠期間的長短並不相同, ... ... <看更多>
新穎性優惠期 在 【將群專利講堂】例外不喪失新穎性的無害公開(劉亞君台灣 ... 的推薦與評價
各地專利法令對於例外不喪失新穎性的無害公開( 新穎性優惠期 ) 都有不同的規定。本專題將彙整數國法規(台灣、中國、日本、韓國、歐洲與美國) 對於無害 ... ... <看更多>
新穎性優惠期 在 Re: [問題] 新穎性優惠期與優先權主張問題- 看板Patent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Reflexer (邁向下一階段)》之銘言:
: 學術單位蠻容易遇到因期刊發表而尚失新穎性問題
: 因此想請問此兩種情況申請是否會有問題or國際專利布局是否仍可行
: 1.想請教此情況是否可申請PCT並主張美國臨時案為優先權案而不會尚失新穎性
: 2015.03.10(國際期刊網路公開)
: 2015.03.23(申請美國臨時案)
: 美國一年的新穎性優惠期是否可從臨時案往前算一年?
: 日後PCT國內階段(ex:歐洲)是否會因2015.03.10已公開而尚失新穎性
EP的部分,誠如其他版友回覆的,會因為期刊公開不屬於優惠期事項,而喪失新穎性。
EP的展覽公開,除了僅限於特定展覽之外,還需在展出當天請律師或公證人在現場公證,
並說明展出內容為何,才能作為優惠事項。
EP另一個除外事由是非出於本意而公開。
這兩種優惠期事由的規定都很嚴格,幾乎等於沒有。
中國的寬限期不含發表期刊,PCT進中國後,中國案喪失新穎性。
所以不管你上Science還是Nature,只要網路或紙本公開了,你就無法在中國和EP取得專利了。
假設你在2016.03.23主張美國臨時案的優先權申請PCT,
日後進入美國,該案的有效申請日為2015.03.23(優先權日),
所以先公開的期刊不會破壞美國案的新穎性。
假設你這PCT要進日本,日本目前的優惠期是12個月。
但日本的優惠期和優先權不能疊加,
該PCT案的國際申請日距離首次期刊公開日已超過12個月,
已公開的期刊會破壞日本案的新穎性。
對日本來說,你的PCT國際申請案(不論是否主張優先權)
其國際申請日都要在2016.03.10之前,才能主張優惠期
(國際和國家申請階段都要提出主張)。
目前有些國家和日本(如韓國、加拿大)一樣,規定新穎性、優惠期不能疊加,
也有一些國家(如中國)和美國一樣,允許疊加。
再加上不同國家優惠期的期限也不同,讓整個情況變得非常複雜。
另外,臺灣不是PCT會員國,如果你同樣在2016.03.23主張美國臨時案的優先權申請臺灣案,
由於台灣的優先權和優惠期也不能疊加,先公開的期刊會破壞臺灣案的新穎性。
臺灣案欲主張優惠期的申請期限為2015.09.10。
: 2.假設2015.05.01 申請PCT
: 2015.05.10(國際期刊網路公開)
: 這樣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時(假設為2016.08.01申請歐洲)
: 會因為2015.05.10已公開而尚失新穎性嗎?
不會,因為PCT在公開前就申請了。
也可以在2015.05.01申請美國臨時案,
然後在2016.05.01之前申請PCT案,
這樣2015.01.01起所有的公開都不會破壞你申請案的可專利性。
: 感謝
學術單位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不要先公開,一定要先申請。
就算你被接受刊登了,都還來得及在網路公開之前,
把整篇論文的內容丟去USPTO申請臨時案,
這樣起碼可以避免上面各式各樣複雜的情形。
當然,如果來得及的話,讓事務所好好寫篇申請案,是更恰當的作法。
此外,期刊公開事務所還查得到,我們可以事先提醒。
Poster、口頭發表有時候很難查到,請務必事先告知。
另外就是學位論文勾選網路不公開,卻選擇紙本提前上架,
我遇過審查官過馬路去對面圖書館印紙本來駁的。
還有,學位論文的摘要有時候已經揭示最重要的技術內容,
譬如,用A藥物什麼樣的劑量可以有效治療某種癌症,
這樣即使沒有全文公開,光這摘要就達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了。
所以,不要先公開,要做任何公開前,記得先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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