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泰建設德惠街案施工鄰損,北市府:「依規定辦理」🏠🏠
#德惠街 #建築工程 進行拆除作業造成鄰房外牆及內部牆壁受損事件,受損戶於11月27日通報施工損鄰事件,該建案由 #忠泰建設 公司起造、#豪豐營造 施工,建管處為避免施工造成損害擴大影響,已督促工地持續監測,如有異常應立即通報及採取應變處理,並依「#台北市 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規定邀集建商及受損戶雙方於11月30日進行現場會勘。現場經監造建築師判定,房屋受損情形的確是施工造成,但無立即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依法可繼續施工(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鄰損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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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公務局(4/1)】 #大有梯田公園停車位不足 大有梯田公園落成後,獲得許多好評,也吸引許多民眾前來朝聖,甚至是外縣市的市民也會帶小孩來遊憩。 但公園外道路狹小,目前公園現地的停車位僅16格汽車格與121席機車格,在人潮眾多之下,停車前不足的問題日趨嚴重,導致許多汽機車違停在劃...
施工損鄰 在 林亮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問卦] 請問家裡被撞破怎麼辦(後續)
上週五晚間,我們團隊在ptt上看到一篇問卦,內容是有市民因為隔壁建商進行拆除工程不慎,導致家裡牆壁破裂。地點位於中山區,所以我馬上和當事住戶聯繫,並於週末緊急通知建管處、環保局、警察局等局處於今天進行會勘。
方才下午,包括當事住戶、晴光里林姿吟里長、建管處、環保局、中山分局圓山所、忠泰建設、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等單位都到現場與會。會議後做成四點結論:
一、忠泰建設同意與住戶委任律師共同委請第三方單位鑑定結構安全,在鑑定結果出爐前,忠泰建設同意暫緩施工。後續同棟其他住戶如果也發現因施工導致的損害,忠泰建設將一併負起修繕責任。
二、請建管處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確實要求忠泰建設進行維護住戶及公共安全的相關措施。
三、請環保局加強該工地之廢棄物清運稽查。
四、請中山分局圓山所加強該工地車輛進出之交通疏導,依法執行。
感謝今天市府相關單位的與會,以及忠泰建設在現場表達後續會積極處理的誠意。接下來我們也會繼續隨時和住戶保持聯繫,確保住戶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施工損鄰 在 郭昭巖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現場會勘:109/03/05
1、為文盛里長反映羅斯福路三段210巷口新建案(寶鋪建設212案),疑似因施工造成排水溝堵塞,及210巷內側溝排水不良,辦理現場會勘。
2、為文盛里羅斯福路三段210巷6號汙水管接管有問題,協助更改管線,辦理現場會勘。
3、為文盛里羅斯福路三段210巷2之8號地下室,疑似因210巷口新建案施工損鄰,造成結構安全疑慮,辦理現場會勘。
#郭昭巖
#文盛里温紹宏里長
#排水溝排水不良
#現場會勘
施工損鄰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公務局(4/1)】
#大有梯田公園停車位不足
大有梯田公園落成後,獲得許多好評,也吸引許多民眾前來朝聖,甚至是外縣市的市民也會帶小孩來遊憩。
但公園外道路狹小,目前公園現地的停車位僅16格汽車格與121席機車格,在人潮眾多之下,停車前不足的問題日趨嚴重,導致許多汽機車違停在劃設紅線處,造成違停亂象不斷。
對此智翔建議,第一為徵收鄰近的私有地,開闢聯外8米計劃道路,徵收費用經估算約為2000萬,是否請工務局評估此方案的可行性?
其次,目前公園外道路為雙向通車,也可考慮改成單向通行,行進方向可再討論,如此將可在公園周邊規劃更多汽機車停車格,應該可以符合更多市民的停車需求。
工務局今天也表示將對智翔的建議進行評估,未來待工務局初步規劃後再來進行後續的討論。
#現地公告原則
接著是現地公告原則的老題目,根據現行法規,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的現地原則,在規劃設計階段寫道:「如」有辦理公開說明會......(中略),應於會議預計召開日期日前辦理之」。
這段文字代表許多工程將可依照規定跳過設計階段前,居民的意見表達及參與,或是可以直接來到施工前階段的才來做公告。
過去因現地公告的缺乏,造成的政府與民眾間的衝突不勝枚舉,相信智翔也不用多做舉例,建議工務局應修法,將文字修正為「設計階段前」應做現地公告,提供充足時間蒐集民眾意見,避免資訊混淆不清,也可以讓後續施工更加順利。
以最近例子來看,向陽公園便有舉辦紙飛機工作坊來搜集附近居民的使用習慣與偏好,雖然養工處表示居民意見非常分歧,但智翔認為這才是好的現象,意見多元分歧是正常的,儘早來收攏意見凝聚共識,才能有足夠的時間反映出真正使用者的需求。
如果每個公園都有如此規範可以依循,施工上省時也更有效率,為現地公告建立完善的法規刻不容緩,希望工務局繼續往好的方向前進。
#公園路燈及道路維管單位權責
桃園市內的公園、路燈、道路依照不同劃分方式,由工務局與區公所來進行維護管理,時常造成設施壞了卻無人處理,市民也不知道設施有損壞時該找哪個單位。
所以也建議工務局養工處、各區區公所,建立明確的維管分工,更明確的劃分管轄範圍,讓設施維修更即時,市民通報更便利。
工務局則表示,已有研擬處理原則,也請市長拍板定案,區公所也會照此原則處理,那就再請工務局會後再提供資料供智翔來檢視。
另外,桃園市尚有3萬盞黑牌路燈,納管情況與進度也希望工務局能提出報告說明。
#建立公園資料庫
台北市的公園資料庫中,將所有公園分行政區、編號、用地屬性、面積、位置、里別等,進行詳盡的歸類整理,這是桃園目前可以參考的。
智翔建議,桃園市的公園也可建立資料庫,假如要做,也要把區公所轄下的區館公園也一起納入,如此可以更全盤的掌握公園開闢的進度,也能幫助共融式遊戲場的旗艦型、衛星型、社區型等公園分級做分類。
而桃園市從古至今也開闢了許多公園,公園也會隨著社區的興起與發展,有所謂的生命週期,人口的遷入或移出,年齡層與使用族群的變動,都會導致不同的使用需求。
所以資料庫的另外一項功能,則是可以逐年檢視公園內設施的使用狀況,依各公園現況作為更新整建的評估標準,並以需要更新的急迫性來排列順序,以公園更新的方式,將老舊公園更新為符合民眾期待的「二代公園」。
#忠義公園活化再利用
延續上題,以大有梯田公園旁的忠義公園為例,就是一個適合做公園更新的好地點,忠義公園開闢約22年,樹木生長茂盛,但受到大有梯田公園的興建影響,人潮也被吸引至梯田公園。
由於這兩個公園十分臨近,親子族群在使用上更偏好大有梯田公園,所以是否也請工務局重新檢視忠義公園的使用族群與需求,將忠義公園活化利用,為「二代公園」與公園更新立下典範,甚至是大有梯田公園的停車問題的解決方案,也可通盤來考量?
工務局也表示可以來評估,公園的整頓工務局正在進行中,待大有梯田公園與其社福設施建設完成後,會回過頭來檢視忠義公園。
施工損鄰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我就本屆由台南市所舉辦的U-12世界盃棒球賽的檢討進行質詢。這次我也有參與觀賽,在整個賽事期間,卻看到讓人難以置信、離譜的狀況發生。
#賽場外缺失
比賽當天要進入球場前,我看見周遭環境非常不完善。施工器具、車輛直接停擺在路邊,一旁還有尚未整理收尾的工程。也因為機車停車位供給不足,導致許多球迷朋友不得已將機車停置於人行道上,間接縮減了行人步行的空間。此外,人行道石磚也有很大的問題,破損、隙縫、凹凸起伏等等。
#賽場內缺失
這次我也特別開了一個表單,請有來觀賽的球迷協助蒐集場地的問題。統整過後,我也趁這次質詢就幾項比較嚴重的問題向市府提出疑問。比如場地出入口設計太小,當人群同時湧入驗票時,非常容易造成進場的堵塞。欄杆設計過高,坐下時非常剛好就擋住正前方的觀球視野。場內階梯的縫隙過大,且無止滑措施,有球迷朋友反映比賽期間甚至有啦啦隊員在階梯上滑倒受傷的狀況發生。此外,當然還有諸如貴賓席廁所漏水、扶手施工品質粗糙等技術性問題。
#場地問題
單看球場內的狀況,也是問題多多。除了許多議員都提過的草皮、坑洞問題外。記者攝影席沒有增設保護措施,比賽時就有球迷朋友親眼看見攝影機被擦棒界外球擊中,對這些辛苦的攝影記者來說實在非常危險。還有,比賽的打者之眼完全不符合標準,打者之眼用處在幫助打者能夠更輕易地看清投手的動作以及球的,所以通常都是一面設置於中外野的純色牆面,但本次比賽的打者之眼,卻只是一面由竹架跟網子所組成的簡易設施,完全不符合比賽標準。中外野下方的攝影平台看起來也是非常臨時搭建而成的平台,再用黑布蓋住,對這些將精采畫面呈現給電視機前觀眾朋友的攝影師們實在非常不尊重。
#工務局回應
針對打者之眼以及攝影平台,工務局回應當初簽約的專業顧問公司並未提出該項缺漏,因此沒有事先納入規畫之中…
#交通問題
除了機車、汽車停車場不足的問題外,我認為公車班次也有改善的空間,這次台南加開班次,每15分鐘一班, 但就比賽當時的散場狀況的來,這樣的班次確實是難以同時負荷短時間內離場的民眾,導致有許多球迷卡在球場出入口處。因此我也向交通局建議,未來有類似的大型賽事時,針對公車班次的部分,應該要有更好的規劃,才不會讓這次散場不及的事再度發生。
#未來發展狀況
最後,針對亞太棒球村的未來發展,我也提出一些球迷們的疑問。目前我們的球場鄰近交流道,當比賽時周遭的交通問題在未來會是一個可能的隱憂,加上該區的大眾運輸其實沒有很便利,若以後職業球場正式營運,中職平日比賽時程通常是落在6:30開賽,剛好也是台南上下班交通最繁忙的時候,要如何去舒緩交通尖峰期衍生的問題就成為一很大的難題。
相信台南的每一位市民都跟我一樣,期望能擁有一座讓我們自豪的棒球場館,而這座耗資數億的場地,卻遺憾的未能達到應有的水準。未來我會持續跟進追蹤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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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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