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若非行政處分,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不符。」
如同我之前在太報的文章的看法
最高行認為這次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僅是行政過程中的程序行為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
因此駁回抗告
#高雄人把票投出來
#太報文章連結 https://www.taisounds.com/w/TaiSounds/society_20040922075143783
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森錢櫃大火,第一線的消防人員出生入死負責搶救,相當辛勞。 但若市府的消防安檢制度真有發揮功能,或許無辜的消費者和消防人員就不需要身陷火場。 消防安檢制度有系統性的漏洞,不能只怪罪執行者,這點大家都知道。而有權力、有責任補起系統漏洞的,不是基層,而是市長和局長。 制度出問題,不能只由「政風處調...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罷韓團體聲請參與訴訟QA》
圖文:Wecare高雄
Q1. #為什麼罷韓團體要提出參與訴訟?
A:罷韓團體領銜人依法應該參與訴訟,因為真正影響的是55萬高雄市民的公民權,尤其韓國瑜陣營故意在二階連署查對完成才提出訴訟,事實上,如果這個罷免案被停止執行,就是55萬已連署的高雄市民的權利受到傷害,憲法上所保障人民罷免權會被侵害,因此本次以罷免案法定領銜人陳冠榮先生為代表主張參與訴訟。
有關罷免案只有一個最重要的事,就是高雄市民是不是可以對罷免韓國瑜市長案投下贊成或反對的一票,展現高雄市民的意志,這是高雄市民的權利,不容任何人用訴訟或其他手段來干擾、剝奪!
Q2.#參與訴訟的理由?
A:第一點,法界許多意見都認為韓陣營的訴訟標的根本不是行政處分,也因此很多外界質疑韓根本就沒有權利提起這個訴訟。
第二點、就算是行政處分,不管是哪一種的行政處分,第一階段早就經過這麼久了(1/20中選會發文),行政處分應該已經確定或執行完畢了,韓市長應該沒有權利提出暫停。
第三點、中選會的法律解釋很清楚,也有前例可循,並非針對罷免韓市長此個案而改變。中選會的標準就是「就職滿一年才受理」,我們覺得這個已經對被罷免人很有利的解釋了,因為罷免提議確實是在滿週年之後提出。
第四點,我們主張,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法令解釋,應該採取低密度審查,理由很簡單,因為大家都知道罷免的門檻真正難在第二階段的連署,以及第三階段的投票,第二階段人數要衝高不容易,還要在限定的期間內完成,第三階段真正出來投票的人數,也才是真正困難的地方。法院除了選罷法所明定的事項,其它的部分,我們都主張應該尊重行政機關作低密度審查。
Q3.#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的立法原意及精神到底為何?
A:很明顯的,此立法原意乃在使公職人員就職一年內得以施展其職務抱負及兌現其競選時之政治承諾。但韓國瑜市長在107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後,不到四個月隨即起心動念「被動」參選總統,且先在就職後的第一次高雄市議會會期中當了將近一個月的「韓總機」,未久即開始請假3個月進行總統競選行程。換言之,韓國瑜市長在宣示就任高雄市長職務後即開始無心高雄市政,立即著手想要奔向另一個公職高峰-總統,並且至少花了他就任高雄市長第一年的四個月去追求「高雄市長」以外的另一個「他的抱負」,這絕對不是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的立法原意及精神。韓國瑜市長怎好意思拿這個規定來做為他背棄對高雄市民的競選承諾的藉口及干擾、剝奪高雄市民以對罷免韓國瑜市長案投下贊成或反對的一票,展現高雄市民意志的憲法保障權利的手段?!
Q4.#韓陣營提出的暫停執行聲請,#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其他問題?
A:韓國瑜先生根本沒有先提出一個本案的訴訟,就先提了停止執行。沒有一個基礎的案件就要提停止執行,通常法院會認為你沒有真心要保衛你的權利就會駁回。不過我們判斷韓國瑜先生一定會趕快補提一個訴願或訴訟來完整其法律戰。
Q5.#罷韓行動真的會被判暫停嗎?
A:我們初步研究結果認為可能性不高,停止執行的要件很嚴格,法院應該不會准許暫停執行。因為除了韓國瑜先生的法律理由站不住腳,可能也會因為沒有提出一個本案,或者是被法院認定第一階段不是行政處分,而欠缺保護的要件而被法官駁回。
簡單講,韓提出的並沒有急迫性,罷免案是否會過?就算過了也有法律手段申請救濟損害也可以恢復,事實上,在罷免成功、解職之前,他還是一直在當市長,對韓國瑜先生沒有什麼損害可言!
Q6.#若罷免程序被判決暫停執行,#我簽的連署會有影響嗎?
A:此訴訟對已簽連署的市民絕對不會有任何的影響,請不用擔心。
#堅定罷韓 #光復高雄
#面對鋪天蓋地的韓導宣傳即將回歸
#需要大家一起支持來打這場硬戰👊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林森錢櫃大火,第一線的消防人員出生入死負責搶救,相當辛勞。
但若市府的消防安檢制度真有發揮功能,或許無辜的消費者和消防人員就不需要身陷火場。
消防安檢制度有系統性的漏洞,不能只怪罪執行者,這點大家都知道。而有權力、有責任補起系統漏洞的,不是基層,而是市長和局長。
制度出問題,不能只由「政風處調查行政責任」來解決,更不能只有把基層申誡記過了事。
既然當了市長、做了政務官,就要有改變制度的肩膀。沒辦法改變制度問題,就是欠缺當首長的能力。
從林森錢櫃大火,可以看出三個消防安檢制度的問題:
1⃣️聯合稽查「無專技人員配合」,導致重要的消防安檢「突擊變預告」。
2⃣️消防局沒有補齊員額,人力不足。
3⃣️「偵測危機」和「解決危機」的部門沒有分離。
以下分別說明:
1⃣️ 現行的定期消防安檢制度,分「代檢」「複查」兩階段:業者自行聘請民間公司對所有消防設備做安檢,再由消防局做民間公司安檢結果的複查。
市府的消防安檢分兩種:有預告的大檢(代檢複查)、和突擊的聯合稽查。
像偷關設備這種「動態違法」,代檢複查無法解決,必須要靠突襲檢查來破解。
相信很多人都有同樣疑惑:為什麼歷次突襲檢查,從來沒有一次抓到林森錢櫃偷關設備?
原因是:現行的突襲檢查,因為小組沒有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士)隨行,所以針對一些重要消防設備,無法當場檢查,必須「交由轄區中隊複查」。
所以情況就會變成:
業者違法偷關設備>突襲檢查>沒帶專技人員,無法檢查被偷關的設備>交由轄區中隊複查>業者知道即將有中隊來複查,先把設備打開>複查合格>業者又違法偷關
沒有專技人員隨行,導致「突襲檢查變預告」。對於違法的業者而言,突襲檢查根本沒有嚇阻力。
2⃣️ 歷年來,市議會通過的消防局預算員額數年年增加,但缺額數也是連年增加,缺額人力永遠補不滿。
就以消防局內的「火災預防科」為例。負責全台北市消防安檢的火災預防科,預算員額14人,實際只有10人,其餘30人皆為「支援人員」。負責處理全台北市火災預防相關行政處分裁罰的科員,只有1位。
像這樣人力不足,難免在消防安檢實務上出現因陋就簡的慣習,無法做到市民所期待毋枉毋縱的仔細檢查。
3⃣️ 負責檢查的部門,也要負責後續的裁罰、輔導、改善。抓到越多違規,業務量就越重。這樣的制度會導致因循成習的制度性怠惰。
以上三個問題,都不是基層人員或事務官可以改變的。必須由政務官扛起責任。
我有以下四點主張:
1.制度問題,由政務官負起政治責任解決。不能讓基層獨自扛責
2.突襲消防檢查,須有專技人員配合,當場切實檢查設備,以減少業者私自關閉消防設備之僥倖心態。並全程錄影,以利事後釐清真相。
3.消防局長應提出補齊消防局員額的具體計畫與期程,減輕基層負擔
4.研議將消防安全檢查與後續追蹤輔導、開罰交由局內不同單位負責,落實「偵測危機與解決危機」分離,減少制度性怠惰。
消防局長的去留,是柯文哲市長的政治決定,我無權干涉,也不會干涉。
我在意的,是市民的安全。如果消防局長繼續留任,他必須要負起改變制度的責任,向市民戴罪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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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近年詐貸案件頻繁,潤寅集團透過紙上公司的假交易,讓銀行一再放款達80餘億,其中公股行庫的損失至少24億,與過去鼎興牙材詐貸案、慶富獵雷艦弊案等透過假交易進行詐貸的手法如出一轍。
然而,財政部對潤寅詐貸案檢討及精進改善報告,還是繼續照抄「加強查證交易真實性」,顯見檢討改進已淪為作文比賽。
2.鼎興牙材詐貸案中,第一金控轉投資的「一銀租賃公司」發生行員收受賄款情事,不僅行賄者指證歷歷、金流亦遭查獲。然而,今日無論是蘇部長、第一金控廖燦昌董事長,備詢時竟表示不知情。早在今年8月,我便曾將此收受賄賂的案件告訴第一金控,詎料到今天廖董事長仍答覆並不知情。
這麼嚴重的情事,一銀亦未向主管機關呈報,在調查報告中隻字未提。顧主委雖陳稱失職人員已有所處分,但當初行政處分,是針對內稽內控的部分。至於行員收受賄款一事,我質疑主管機關金管會根本沒有處理,面對問題,顧主委不斷閃躲。
3.此案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該員收受賄賂後,檢調單位依現行法規,卻無法將該員起訴。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皆對負責人、行員不得收受不正利益有所限制,但唯獨漏掉金控下的租賃公司。而近年來諸多嚴重的金融弊案,都發生在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租賃公司。
沒想到,金管會主委的回應,竟然是自己管不到租賃公司,讓人不敢置信。
⛔️附註:
2019-10-9 財政委員會:旺旺集團國票金計畫收購安泰銀、金管會承認早知情
https://reurl.cc/Obrajv
2019-7-7 再一次債留臺灣:嚴肅究辦潤寅詐貸
https://reurl.cc/M7Nqym
2019-7-5 本件詐貸淘空案,依財政部國庫署回覆我的詢問,公股行庫損失約24億元。
https://reurl.cc/8lpdvo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根據教育局《高雄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學校的午餐型態無論是「公辦公營、公辦民營、民辦民營」,各種工作都有不同角色或單位分工負責,例如學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會計室,午餐工作有午餐執秘、營養師負責。不過,午秘、營養師各種兼任的狀況層出不窮,部分弱勢營養師甚至可能遭遇職場霸凌而身心俱疲,恐難以保障食安,林于凱呼籲教育局落實專業分工,改善營養師職場處境。
聽聞過午餐執秘兼營養師、或者營養師兼午餐秘書、營養師兼水電等各式各樣的兼任狀況,而營養師又尤其弱勢,常忍受各式各樣荒謬的要求或霸凌,例如被要求不能休假、被出納叫去幫忙付錢、被總務處推託要自行修繕廚房水電、被總務要求處理廚工退休金計算等等。
此外,除了約聘僱營養師薪資凍漲,如果還有兼其他學校營養師還得自假,也沒有交通費,甚至還有老師要求營養師將老師沒有吃的餐數要全額退費 ,但食材佔餐費75%,另有人事管銷固定成本25%,全額退費根本不合理,面對這些狀況,校方還可能要求營養師在午餐委員會不要表達意見。營養師若早出晚歸、遭受職場霸凌而身心俱疲,又如何把關學童的食安?
此外,高雄營養師員額的確有符合法訂的配置,但是林于凱指出,大社、大樹、永安、湖內、茄萣、田寮、茂林、那瑪夏、桃源,一個營養師都沒有,而且偏鄉補助18萬,真的夠嗎?在現況之下,很多廚工薪水不到基本薪資,有老齡化、高離職率問題,甚至有斷炊危機,還要營養師幫忙拿鍋鏟。
營養師真正的功能在於保障食品安全、推動營養教育、結合食農教育菜單設計、營養諮詢等等,應讓營養師回歸其專業,請局長承諾,好好監督學校依據《高雄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進行專業分工,並提供兼多校的營養師車馬費補貼。除了提供都會區學校誘因在鄰校間設立中央廚房共用、節省行政管銷成本之外,原縣區學校一個行政區也應至少配置一名營養師。
營養師通常不比公務員、老師,常是校園的弱勢,受到許多不公待遇,教育局長吳榕峯承諾,學期結束後,會與全市營養師見面,了解狀況,如果查到違法會直接處分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