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小教室🔹
【訂婚後,怎麼解除婚約?後續損害賠償該怎麼處理?我可以將訂婚贈與的東西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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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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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可以透過合意的方式解除婚約唷!也就是大家一起講好、誤會一場,彼此現在分手好比將來離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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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解除婚約時,法律有規定「解除婚約的事由」,詳見 #民法第976條第1項 規定(詳見註解),只要一有符合法定事由即可向他方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以訴訟的方式),比方說可以向被捉姦在床的一方說:「老娘婚不想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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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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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民法第976條 規定的法定事由解除婚約後,無過失之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害(#民法第97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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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過失的一方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例如因解除婚約而使精神受到極大的痛苦),也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97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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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後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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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民法第979條之1 規定,是可以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的喔!
例如甲、乙定有婚約,甲曾贈予乙現金10萬元及鑽戒一枚,後因甲偷吃同事,發生性行為,此時,乙依新修正之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解除甲乙間之婚約,婚約解除後,甲可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向乙請求返還現金10萬元及鑽戒一枚等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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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婚約是沒有強制對方履行的效力的。所以,如果家長可以接受的話,大可跳過訂婚這個步驟,直接結婚就好了。只是呢要記得寫好「#婚前協議」約定好分別財產制喔!
婚前協議的文章在此👉https://reurl.cc/jKM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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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民國108年4月24日新修正之民法第976條第1項:「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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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九屆第二會期開始,立法院開始對於某些議題有了跨黨派的共識,當時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 尤美女立委 ,也和我一起提出了跨黨派人權委員連線的構想,「#做對的事情不分黨派」,不分黨派凝聚相同的信念,一起將這個議題努力推動前進。
很遺憾,我一向主張的「讓同志用民法結婚」,看起來沒有辦法在這個階段得到實踐。而我們也沒有想到的是,反方的意見也得到了跨黨派的共識。日前由林岱樺委員主提的版本,不但無法讓同志朋友享有「婚姻」的名義,更增加了不合理的、目前台灣異性戀婚姻並沒有的「防偽條款」,這不但不平等,更是歧視。
748號施行法雖然只有60分,#不是一部完美的法,但相較於目前其他版本,我認為他是一個相對能夠保障同志朋友、也 #比較能夠讓我接受的版本。而針對748號不足的地方,我今天在委員會協商時也提出了修正動議,呼籲行政院能夠補足目前專法上還不足的三大缺失。
雖然今天並沒有對修正動議進行討論,但將來如果有機會,還是希望能夠「繼親收養」、「姻親關係」、以及「跨國伴侶」等相關權益一併保障,讓這部法律趨於完美,盡量能夠一步到位。讓每一對同志伴侶享受到的權益和一般人一樣。
👨👨👧姻親關係:
🧶行政院草案第五條對於同性關係伴侶,未能與另一方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所涉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如:政府採購法中有血親、姻親利益迴避之相關規範,若同性關係伴侶無法建立姻親關係,致無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同時對於異性婚姻者亦有所不公。鑒於姻親關係事涉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且同性、異性婚姻不應被差別對待,爰提出修正動議,仿民法姻親之相關規定,新增下列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亦成立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70條之親系及親等計算方式為計算。姻親關係,因第二條關係終止而消滅;第二條關係經撤銷者亦同。
👩👩👧👦繼親收養:
🧶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對於同性關係者收養子女之權益保障有重大瑕疵,將同性婚姻下之收養限縮於只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使得同志家庭將無法共同收養社會上需要關懷的孩童,如此規範充滿歧視意味。
🧶鑒於收養之認定標準應一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不因同性或異性婚姻而有所區別,爰提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親生」二字刪除。
👨❤️👨跨國伴侶:
🧶行政院草案礙於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將導致本國籍人士與非本國籍人士欲成立第二條關係時,若該外國籍人士之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仍無法締結第二條關係,有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等普世價值之疑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之適用結果亦同,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又為防免假借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名,而從事人口販運、色情行業、犯罪等不法情事,行政機關對此應擬訂相對應的管理措施,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我也會將今天沒有處理的修正動議,帶到院級黨團協商裡,希望能夠被採納。
🏳️🌈本日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tvnews/videos/1155050244680402/
#婚姻平權
#月底希望大家不是結合而是順利結婚
民法第977條第2項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被問到女女婚跟婚生推定的相關問題。(民法第1063條、尤版草案第977-1條第2項但書)
這邊跟大家說結論:女女婚若有任一方懷孕,就是當做未婚生子,也就是孩子預設只有一位 parent 。
要有「雙」親的話,要嘛是生父來認領或撫育(§1065)或去告認領之訴(§1067);要嘛是生母的配偶要收養之(§1077 Ⅱ)。
關鍵在於「婚生子女」是一個很詭異的詞彙,雖然§1061說定義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但目幾經修法後,目前實際上的意義其實是要區分「是不是親生的」,而§1063的意思是「如果是在婚姻狀態下懷孕,那就先當做是這對夫妻親生的;如果不是,那就(依照§1065)先當做單親,待生父認領。」
反方可能會說「所以女女婚中懷孕的話,就不像異性婚姻那樣可以讓孩子一開始就有『雙』親了。」
這個陳述雖然沒錯,不過: 女女婚之中會懷下的孩子,在不允許同性婚姻的情形下,就會是單親家庭,或是生母勉強跟不愛的生父結婚。
允許女女婚,進而允許生母的配偶收養孩子,才能讓孩子在事實上跟法律上都有「雙」親,也就是有兩個人對他有扶養義務與扶養事實,而他也享有兩個人的繼承權,這樣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而且如果不允許同婚以及收養的話,生母的伴侶就算跟孩子做愛,也無人可管喔;參閱刑法第230、236、239、245條)
(以上僅考慮單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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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婚生推定也不是沒有問題:沒有考慮到跨性別。
但這一點跟同性婚姻沒有關係,如果要以這點來反對同性婚的話,可能要先去問張守一怎麼可以支持變性人,進而造成民法§1063的適用造成混亂。
要解決婚生推定的條文用語困境,我的想法是:在生育相關的條文中,保留「父」、「母」用語,但僅具有醫學、生殖面向的意義。
也就是「父」的法律上性別可男可女,甚或第三種、第四種性別或無性別,「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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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說修民法的話,我也很希望第995條直接刪掉啊,
還有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和第8款可不可以仿第1053條和第1054條那樣設一下年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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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條文
## 民法第1061條至第1070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If.aspx…
## 刑法第230、236、239、24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If.aspx…
## 尤美女版的草案
http://lci.ly.gov.tw/…/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