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小教室🔹
【訂婚後,怎麼解除婚約?後續損害賠償該怎麼處理?我可以將訂婚贈與的東西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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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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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可以透過合意的方式解除婚約唷!也就是大家一起講好、誤會一場,彼此現在分手好比將來離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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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解除婚約時,法律有規定「解除婚約的事由」,詳見 #民法第976條第1項 規定(詳見註解),只要一有符合法定事由即可向他方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以訴訟的方式),比方說可以向被捉姦在床的一方說:「老娘婚不想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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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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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民法第976條 規定的法定事由解除婚約後,無過失之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害(#民法第97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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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過失的一方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例如因解除婚約而使精神受到極大的痛苦),也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97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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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後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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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民法第979條之1 規定,是可以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的喔!
例如甲、乙定有婚約,甲曾贈予乙現金10萬元及鑽戒一枚,後因甲偷吃同事,發生性行為,此時,乙依新修正之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解除甲乙間之婚約,婚約解除後,甲可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向乙請求返還現金10萬元及鑽戒一枚等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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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婚約是沒有強制對方履行的效力的。所以,如果家長可以接受的話,大可跳過訂婚這個步驟,直接結婚就好了。只是呢要記得寫好「#婚前協議」約定好分別財產制喔!
婚前協議的文章在此👉https://reurl.cc/jKM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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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民國108年4月24日新修正之民法第976條第1項:「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解除婚約後返還贈與物 在 駁回請求。 #解除婚約及返還贈與物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三、時效又解除婚約後所生之婚約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及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僅有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979條之2 參照)。 ... <看更多>
解除婚約後返還贈與物 在 【棠娜律師】訂下婚約後被反悔!訂婚期間送的禮物可以要回來 ...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 婚約 而為 贈與 者, 婚約 無效、 解除 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 返還贈與物 。」 ※民法第977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之 ... ... <看更多>
解除婚約後返還贈與物 在 [課業]當事人死亡,婚約贈與物返還-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有網友問了個非常有趣的問題,試分享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問題:已訂立婚約之當事人一方死亡,他方是否可要求繼承人返還贈與物?課本都教婚約
不因死亡而無效故不用還,但既然婚約仍有效,他方是否可先依976第9款之其他重大事由
解除婚約之後,再以因婚約已解除,而依979-1要求返還婚約贈與物?
答案是不行,理由則是出乎意料的單純:解除權之行使需有存在的法律關係作為標的。不
負責說明如下:
一、依民法979-1,婚約贈與物返還限於婚約有三種情況:無效、解除或撤銷
1. 當事人死亡是否構成婚約無效呢?
法律行為的無效原因,基本上分兩類:一是「欠缺」法定要件,二是「違反」強行禁止規
定。一般來說,對於一個「已經」有效的契約,當事人「事後」死亡,既非「欠缺」法定
要件亦非「違反」強行禁止之規定,所以並不會構成契約的「無效」事由。除非當事人是
在契約做成「之前」已死亡,但這樣法律評價上會稱作「不成立」。
而契約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死亡,在財產契約,會由繼承人概括繼承死者財產上的法律
關係,故繼續有效;然在身分契約,則因為其具有一身專屬性,故無繼承餘地,無法像財
產契約那般繼續有效,所以法學方法上我們設計了「消滅」這個概念。
例如大家最熟悉(?)的配偶死亡,婚姻關係是「消滅」而非「無效」(如果是無效的話
,那麼過去二十多年的婚姻就會變成自始無效(我當初通姦何必躲躲藏藏,小孩的家長座
談會也不用去齁,之類三小的問題會一堆)。而婚約,也是一種身分契約(或有論共同行
為,但暫且不表),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婚約,雖不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自始)
無效,但會因此而(向後)消滅。
就婚約效力這點,林秀雄老師也提出了另一個很漂亮的看法,意思是婚約贈與物是從契約
,婚約是主契約,主契約既然不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失效,從契約效力自然存續。我也
很喜歡這個解法,但依照林師所言,婚約的效力會一直持續存在向後生效,這也是滿怪的
,個人不解,但供參考。
2.當事人死亡是否構成婚約解除事由?
所謂形成權,是使法律關係得喪變更之權能,解除權即是一種形成權,能使原本的契約關
係消滅(喪)。然而,承前所述,婚約業經當事人死亡而消滅,自不存在婚約解除權得行
使的法律關係標的(即婚約)存在,故而無法依照民法976條解除契約(這是我個人最喜
歡的答案)。
亦有認為婚約之解除權,具有專屬性,僅婚約雙方當事人得行使,故若當事人一方死亡,
其繼承人並無法繼承其婚約解除權。
3.當事人死亡是否構成撤銷事由?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上所得撤銷者,是表意人做成法律行為時的意思表示,必其意思
表示於做成當時具有法律上之瑕疵(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錯誤、意思表示不健全-詐欺脅
迫),而當事人雖於事後死亡,但訂立婚約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沒有不一致或是不健
全的問題,故不構成得撤銷之原因。
婚約得撤銷事由,主要就是落在受詐欺脅迫的情況,沒其他了(像是不能人道這種爭點,
本質上都還是有沒有受到詐欺脅迫或是錯誤的認定問題)。
二、婚約贈與物返還的立法意圖
當事人一方死亡後,婚約贈與物不需返還,是立法者很「明確」的「意圖」。立法者在民
法979-1條(婚約贈與物返還請求權)的立法理由中寫得很大聲:「婚約當事人間,常有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事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從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
,爰增設本條,以免解釋上之紛擾。至於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
求返還贈與物,自無庸明文規定。」,因為立法者覺得理所當然(請大家務必體諒民國初
年的時空背景),所以變成反而沒有明文規定,是滿白爛的。但我們可以這麼說,想先透
過解除婚約再請求返還贈與物這招,已經在立法者的守備範圍內了,故此路不通。
身分法老師總是提醒我們人財不能兩失,從生存方的角度而言,確實是令人失望了,但從
死者家屬的角度而言,如果贈與物還得返還的話,恐怕真的是徹底的人財兩失了。或許立
法者就是在這樣的思考下,排除了婚約贈與物的返還吧(亂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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