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教育及文化、內政聯席會議質詢】
秀寳今日於教育及文化、內政委員會聯席質詢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秀寳首先就今日排審之原住民族學校法各個版本中,對原住民族學校事務的法律適用位階提出何者較能達到立法目的且符合其精神。
秀寳接著提到原住民族學校法的主管機關,教育部表示宜維持為原民會,以落實推動以原住民族文化、知識及價值。但原民會則指出,原住民學校由原民會負責管理相對缺乏經驗,且對應地方政府單位如為教育局(處),難以發揮原住民族教育一條鞭之功能,權責分工須與教育部協商。其中更提到有關設立原住民族教育署,類似教育部國教署的三級機關,受限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無新增空間。但假如通過的法案是由原民會主管的話,仍需有單位專責辦理。秀寳認為施政目標有優先順序跟輕重緩急,倘若不能新增三級機關,但《原住民族學校法》又關係到原住民族的文化傳承和人才培育,建議夷將主委就貴會各單位的業務跟人力進行調整,集中力量加速推動,以跟上《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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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 順序 適用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面對司法改革 表明憲法價值】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2016.10.03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審查即將展開,時代力量黨團於今(3)日召開【面對司法改革 表明憲法價值】記者會,就實質審查內容進行說明及提問,另也參考德國立法,針對樂陞案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首先指出,過去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審查往往流於形式,時代力量認為新國會應提出新作法,因此在上個會期臨時會時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列為優先法案,但很遺憾未獲得其他政黨支持。但上週立法院決議中,已將司法院人事審查時程訂出,算是落實職權行使法某種程度的精神。
黃國昌主張,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審查的密度和品質是時代力量希望仿效和努力的目標,因此提出問卷,希望被提名人針對社會所關心的重要議題實質地回答。由於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人事一旦通過後就再也不受立法院監督,因此在人事審查上嚴格把關是時代力量堅持的立場。
問卷題目取向多是針對基本人權,涵蓋勞工、環保、性別、同性婚姻及原住民等議題,司法議題更是到目前為止沒有真正落實的重要議題。黃國昌舉例,例如第一題即是檢察官相關規定目前都放在法院組織法裡,無法完全分立,但理想上組織、身份到行為規範都應清楚區別出來;第二題則是提出大法官是否適用目前評鑑法制監督;第三題是台灣目前釋憲需要憲法訴願制度,讓憲法人權遭受侵害的個案能夠尋求有時效性的救濟。
另外,第五題中,因勞工和雇主在現實上的不平等,讓勞工處於不利位置,所以許多勞工團體過去就提出獨立的勞動法院以及針對勞資爭議另設訴訟程序,此次被提名人蔡烱燉法官在二十年前就提出類似的倡議,但過去的理想是否能實踐亦或淪為空談?藉由提問,希望被提名人勇敢面對。
針對此次樂陞案,黃國昌表示,過去被告不服會抗告到高等法院,但高等法院往往撤銷發回地方法院、不做決定,這次許金龍三度三關即是高等法院不勇於裁定的結果。他認為解決此問題很簡單,高等法官應更有責任感地做裁定,不應只是刺激懸疑的趣味性,卻對司法體制造成很大的傷害。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時代力量提出的十問不只是對被提名人考試,而是藉此了解其對政治改革的價值,因為未來大法官非常重要,社會改革的價值跟方向都放在大法官手上。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指出,大法官應針對外界所擔心的「年金改革若變更對未來的給付內容是否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清楚表態,另外,也應回答總統得否以開除黨籍、剝奪立法院院長資格。
立委高潞·以用則是針對性別及族群平等提問。問題包括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法律狀態是否違反憲法對基本人權之保障?原住民不能投區域立委,是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民族平等及政治參與自由?以私法自治正當化祭祀公業條例中之性別不平等是否有當?
黃國昌強調,他已在衛環委員會針對勞動部提出的第三十六條函釋質詢,勞動部按照自己宣布的標準無限擴張行政權,若這樣子的函釋被法院宣告違法,誰能負責?黃國昌點名勞動部長郭芳煜「沒有guts」,連表示辭官的政治擔當都沒有,用位階這麼低的行政規則是取巧、逃避立法院監督,跟當初黑箱課綱一樣,透過自己的解釋扭曲勞動基準法適用。因此他強調,針對「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規則變更法律之適用範圍與內容」一題,「一定要請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清楚表態。」
回應媒體問及比照美國違憲審查制度僅對具體案例釋憲,案件尚未發生前,如何要大法官回答?黃國昌解釋,美國和台灣為兩套完全不同的體制,美國以具體案例當作釋憲標的,台灣則是抽象的違憲審查制度,列舉的法律條文已非常清楚,若被提名人連此都無法回答,審查也沒有意義。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未排進優先法案,黃國昌無奈表示,由於沒有一個委員會有時代力量的召委,因此對於安排法案順序無能為力,但接下來會持續爭取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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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淺說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我的老師吳庚大法官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2003年版)的書中,有鑒於國
人在適用法律時很容易就混淆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於是特別添增了「法源位階
與適用順序」的章節(頁73-74與79-81)。
吳庚老師提及法律適用與法規之位階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而言,其順序為憲法、法律
、命令等,其中上位規範之效力固然優於下位規範,於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可推翻
下位規範,然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
屬相反。
實際上,吳庚老師說的恐怕還不夠清楚,就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適用於自治事項的個別事件
與適用於委辦事項的個別事件為例,並不相同。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
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
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
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儘管法諺有云:「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但法諺亦云:「有原則必
有例外」。亦即,原則上中央法之效力在地方法之上,但仍有所例外,此即我們現行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條之立法用意,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
不同於此,再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
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
力復優於委辦規則。如果不敢置信的人,可以再看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的意旨,以及德
國、日本、美國、英國的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經驗。
遺憾的是,在國內有些教行政法課程的老師,竟有在國家考試的選擇題中,出現「重大明
顯瑕疵」的答案者,民國九十二年度的國家考試裡頭,像是若干類科的憲法、法學緒論與
行政法試題中,就有考選部公佈的答案為:『(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
治法規』,且還仍不斷在出現中。
據個人初步的判斷,很有可能是出題者中了「中央法擊破地方法」的毒蠱過深,已搞不清
楚僅是「委辦事項」部分,才必然是「中央法擊破地方法」(即:中央的行政規則優於地
方的委辦規則)!若是「自治事項」之法規操作,已有「因地制宜」理論之適用,自不能
再採『(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治法規』的錯誤觀念,除非我們改提倡
我們國家應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
當然,由於可憐的考生也一時不察,就呆呆地接受考選部所公佈的「標準答案」,眾口鑠
金的結果,上至國家考試的出題者,下至國家考試的應試人,就認為『不僅中央行政規則
之效力在委辦規則之上,也在自治法規之上』(筆者須再度強調,這種見解不是不能存在
,但只能在中央集權的國家存在﹔問題是,我國不應也不該是個中央集權的國家,我們是
實施地方自治的民主法治國家呢)。
對此,英明的吳老師暗藏機關添增「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論述,在不鑿痕跡的推論中
,就是為了修理那些不用功的國考出題者。個人也曾忝任國家文官,就是在做中央法規標
準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的解釋工作,也深深體察到:有時候實務運作比學術研究
更先進!
因為我的實務運作經驗是,當我及我的同仁們曾不斷地為地方自治團體澄清「自治法規的
效力優於中央行政規則」時(儘管多數地方官員還不一定相信我的論述,因為他們就是受
國家考試荼毒而被任用的受害者),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還主張「中央行政規則的效力
優於自治法規」。不知那一天,萬一這特定且某些來自學術界的出題者竟然又說:在法律
的個案適用上,就其適用順位而言,亦分別為憲法、法律、命令等,與效力順位相同。斯
時,我想我的老師吳庚,儘管那時已是卸任的大法官了,他一定會再把「法源位階與適用
順序」單獨成立一章的,好好講清楚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中
,有關法規範層級體系的重大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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